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临沂市乐万家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乐万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罐头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3月17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对临沂市乐万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3月22日,本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山楂罐头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03月26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25年4月9日,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后,上述涉案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仍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仍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配汤人员在将配好的配料倒入配汤锅后没有完全把装料盒中的配料完全倒净,以至于配料盒底部有剩余的甜蜜素,然后又再次重新称料,导致甜蜜素超标。涉案产品生产完后存放在库房内尚未出厂销售,当事人进行了及时整改,当事人共生产800瓶菠萝罐头,抽检8瓶,出厂销售价格是5元/瓶,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4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2.没收违法生产的792瓶山楂罐头;3.罚款¥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8月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4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2.没收违法生产的792瓶山楂罐头;3.罚款¥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
2 |
平邑县信盛生活超市 |
平邑县信盛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事实:2025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信盛生活超市(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生姜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2025年6月9日,收到《检验报告》(№:DBJ25371300411635104),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4.94元(大写:人民币陆拾肆元玖角肆分整);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4064.94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陆拾肆元玖角肆分)。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8月2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5号 |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4.94 元(大写:人民币陆拾肆元玖角肆分整);2、罚款¥4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4064.94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陆拾肆元玖角肆分)。 |
3 |
平邑县铜石镇两城村卫生室 |
平邑县铜石镇两城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药房内发现该药房室长朱海法正在拆零布洛芬片剂,拆零过程中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不得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并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5年0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药房内发现该药房室长朱海法正在拆零药品阿莫西林胶囊,拆零过程中仍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对其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从药品经营使用一事表示承认。对于本局提出责令改正后依旧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原因是日常药品使用操作时就诊人员较多,诊所内事务繁忙,一时疏忽。当事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承诺今后一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操作使用药品。处罚种类内容: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8月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8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4 |
张媛媛 |
张媛媛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7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张媛媛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后厨有正在使用的不锈钢餐具5套、调味料1瓶、食用油1桶、锅1把。我局执法人员报经领导批准对以上涉案设施予以扣押。经调查,当事人是于2025年07月07日正式开课的,开课后属于试听阶段,具体人数当事人未进行统计,大约有四十个学生。因具体收费情况还没有内部协商完,所以还未进行收费。由于当事人前期宣传中包含午餐,所以开课后中午给前来试听的学生管饭。2025年07月07日星期一中午购买的五花肉、绿豆、土豆和小烤肠,共花费221.30元,制作了土豆炖肉和小烤肠,煮了一锅绿豆汤。2025年07月08日星期二的中午购买的花菜、绿豆、五花肉和鸡柳,共花费389.60元,制作了花菜炒肉和炸鸡柳,煮了一锅绿豆汤。2025年07月09日星期三中午购买了橄榄、油菜、金针菇、大米、小米、西红柿和干辣椒,共花费218.00元,制作了橄榄炒西红柿和火锅丸子炖金针菇油菜,煮了一锅绿豆汤。当事人提供了每天买菜的微信转账记录及每日的菜单情况。处罚种类内容: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2.没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不锈钢餐具5套、调味料1瓶、食用油1桶、锅1把)。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8月2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不锈钢餐具5套、调味料1瓶、食用油1桶、锅1把)。 |
5 |
平邑县金莱美甲纹绣店(经营者:胡金来) |
平邑县金莱美甲纹绣店(经营者:胡金来)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6日在平邑县金莱美甲纹绣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货架上摆放了32瓶KAMUQL卡慕奇罐装甲油胶(净含量:5g/瓶),生产日期:2021.10.26,保质期:二年。经调查,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超过了化妆品进货查验的保存期限,当事人留存的进货单据已销毁,只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上述涉案化妆品中KAMUQL卡慕奇罐装甲油胶(净含量:5g/瓶)进价2元/瓶,售价3元/瓶,过期之后并未售出。货值金额96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处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 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08.06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0号 |
15日内已缴纳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处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6 |
平邑德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平邑德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
违法主要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人干扰素α2b凝胶(产品批号:202409120,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20079,生产企业: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属生物制品,而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销售的生物制品仅“限微生态活菌制品”。当事人于2025年1月3日从济南共好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药品6盒,进价是32.67元/盒;售价是45元/盒,已经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因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27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圆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8月1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圆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 |
7 |
平邑县杏林大药店 |
平邑县杏林大药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 |
违法主要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人干扰素α2b凝胶(产品批号:20240506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10054,生产企业: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属生物制品,而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销售的生物制品仅“限微生态活菌制品”。当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从济南共好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药品9盒,进价是23.14元/盒;售价是32元/盒,已经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因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288元,违法所得288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88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捌圆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8月1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88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捌圆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 |
8 |
临沂市蒙山一家人酒业有限公司 |
临沂市蒙山一家人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应客户定制的需求于2023年5月18日生产此款白酒(净含量3.5L,酒精度40%vol),共生产200桶,成本价格30元/桶,销售价格31元/桶,已全部销售给客户。根据GB/T 10781.1-2021《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中第8部分标志:”本标准在报批公示阶段,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增加了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有利于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正确理解产品信息”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此款浓香型白酒未在外包装上标识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根据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第4部分标签:“4.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此款白酒未在外包装上标识“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此款白酒未在外包装上标识“贮存条件”,当事人于2024年6月发现此款白酒的标签印刷有误,并于当月向经销商启动食品召回,召回时间为45日,结果为未召回此款白酒,当事人提供了此款白酒的合格出厂检验报告,因食品标签瑕疵并不影响食品的食用,当事人只生产了一批次此款白酒后期并未再生产,且此款白酒标签的以上瑕疵不会对销售者造成食品食用的误导。故当事人未再继续召回,涉案白酒的货值金额是6200元,违法所得是20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圆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圆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8月2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1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圆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圆整)。 |
9 |
平邑县仲村镇康迪名妆化妆品店(经营者:公宁宁) |
平邑县仲村镇康迪名妆化妆品店(经营者:公宁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共购进“缔花恋”雪肌柔肤水(生产日期:20220215,保质期三年)6盒,购进价格是68元/盒,销售价格是110元/盒,该化妆品过期前销售了3盒,当事人提供了过期化妆品的检验报告、购进单据、进货商的经营资质以及销售单据,涉案化妆品的货值金额是330元,无违法所得。2025年6月26日,当事人提供了三福套(上)的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单据和检验报告,证明此款化妆品的进货来源合法。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缔花恋”雪肌柔肤水(生产日期:20220215,保质期三年)3盒;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圆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8月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9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缔花恋”雪肌柔肤水(生产日期:20220215,保质期三年)3盒;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圆整)。 |
10 |
平邑县柏林镇田宝农家院 |
平邑县柏林镇田宝农家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5月08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平邑县柏林镇田宝农家院采购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06月04日,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DBJ25371300411635252),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05月08日在柏林镇集市路边一个老年人摊位上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供货商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认定购货来源。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的生姜3.00kg,购进的价格是9.00元/kg,共计付款27.00元,购进后全部用于抽样检验,以9.00元/kg的价格销售,无剩余。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27.00元,违法所得27.0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柒元);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8月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8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柒元);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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