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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5.07)
   时间:2025-08-11    点击: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临沂市椰之林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椰之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5年4月10日,本局收到内蒙古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中称临沂市椰之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黄桃水果罐头”无任何中文标识。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日生产了100箱桃罐头(3000 克/罐),该罐头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无中文标识罐头,是由于当事人贴标设备是自动化的,当时贴标时上边的标签是正常的中文标签,但下边有垫层,垫层是工作人员去印刷厂取标签时取错了标签,未及时清理,导致张贴了无中文标识的罐头。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因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且违反生产过程卫生规范,被本局立案查处,上述涉案产品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货值金额2400元,违法所得2400元。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GB7718-2011 3.8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罚款¥4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424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贰仟肆佰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4 号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罚款¥4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424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贰仟肆佰元整)。

2

临沂萌友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萌友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5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临沂萌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营业场所二楼南边角落处堆放着67袋椰果原料已过期,生产国:越南,生产批号:HS-23YM,生产商:越南发安椰果厂,生产日期:2024年3月10 日,保质期一年。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从河南商丘椰珍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200袋上述食品原料作为食品原料生产罐头使用,进货价格12.5元一袋,共2500元。当事人共使用133 袋,有效期内使用130 袋,当事人没注意看生产日期,在2025年3月13日过期后使用3袋,使用过期椰果加工了3桶食品,销售价格15元/桶。加工完放在池子里未及时处理,3月15日后罐头市场整治被当事人销毁。本案货值金额45元,无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67 袋过期椰果原料;2、罚款¥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8 号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67 袋过期椰果原料;2.罚款¥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3

临沂市锦上添花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锦上添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菠萝罐头案

违法事实:2025年3月17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临沂市锦上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的装饰性水果制品(菠萝罐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3月22 日,本局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的装饰性水果制品(菠萝罐头),实际为菠萝罐头,因责任人出差在成都开订货会,工作人员在贴标时拿错标签,应该贴菠萝罐头的标签,而张贴错误的装饰性水果制品(菠萝罐头)的标签,当事人实际按照菠萝罐头的工艺流程生产制作的,符合菠萝罐头的企业标准,产品中未添加柠檬黄和日落黄,在检验报告中柠檬黄和日落黄的实测值是未检出,装饰性水果制品(菠萝罐头)里的菠萝颜色较深(添加了柠檬黄和日落黄),而实际产品菠萝罐头里的菠萝颜色较浅,检验报告中菠萝罐头的甜蜜素实测值为0.133g/kg,符合《GB 2760-2014》水果罐头甜蜜素最大使用量0.65g/kg的要求。当事人共生产600瓶菠萝罐头,贴错标签600瓶,抽检6瓶,出厂销售价格是1.5元/瓶,货值金额900元,违法所得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00 元(大写:人民币玖元整);2.没收违法生产的 594 瓶菠萝罐头;3.罚款¥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以上罚没款款合计¥30009.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零玖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82 号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9.00 元(大写:人民币玖元整);2.没收违法生产的 594 瓶菠萝罐头;3.罚款¥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以上罚没款款合计¥30009.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零玖元整)。

4

临沂峰满客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峰满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5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平邑县地方镇工业园区内(327国道北侧)的临沂峰满客食品有限公司正在进行预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现场有26名女性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食品加工,有5名女性工作人员正在包装车间从事食品加工包装,在包装车间发现15箱已经封箱的黄金玉米粒小串和18袋未封箱的黄金玉米粒小串,生产商:山东虹邦食品有限公司,该食品无生产日期,报经领导批准,将上述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就地查封。现场查获涉案产品共计15箱零18袋(规格:30袋/箱),销售价格1.9元/袋,涉案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为889.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生产无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内容:1、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15箱18袋黄金玉米粒小串;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5号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1.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15箱18袋黄金玉米粒小串;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

临沂市喜盈盈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喜盈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05日和12月16日,本局收到2份投诉举报信,举报临沂市喜盈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水果王子”什锦罐头,产品在包装上印制了图形“菠萝、香蕉”,介绍食品以此为卖点,但是未标注图片仅供参考,违反规定,要求查处,2024年12月17日,本局前往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未发现库存的涉案产品,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2025年1月18日和1月24日,本局又收到2份投诉举报信,举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水果王子”什锦罐头,产品在包装上印制了图形“菠萝、香蕉”,介绍食品以此为卖点,但是未标注图片仅供参考,违反规定,要求查处,2025年1月18日和2025年1月26日,本局前往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未发现库存的涉案产品,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罐头标签仍未整改。2025年2月22日,本局再次收到1份投诉举报信,举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水果王子”什锦罐头,产品在包装上印制了图形“菠萝、香蕉”,介绍食品以此为卖点,但是未标注图片仅供参考,违反规定,要求查处,2025年2月25日,本局前往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未发现库存的涉案产品。2025年4月6日,本局收到1份举报信,举报当事人生产的山楂罐头涉案产品内外标注不一致,2025年4月8日,本局前往当事人营业场所检查,未发现库存的涉案产品。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什锦罐头,里边有桃、樱桃、菠萝,但是产品标签上的图形是桃、枸杞、椰果,介绍食品以此为卖点,未标注“图片仅供参考”,由于标签印刷公司印制错误,导致该产品张贴了错误的标签。 什锦罐头(568克/瓶,生产日期:2023/08/08)生产了10箱,全部销售郑州,销售价格40元/箱,什锦罐头(1250克/瓶,生产日期:2024/02/19)生产了15箱,全部销售到保定,销售价格32元/箱,什锦罐头(888克/瓶,生产日期:2024/07/04)生产了14箱,全部销售到北京,销售价格50元/箱,什锦罐头(568克/瓶,生产日期:2024/07/21)生产了15箱,全部销售到成都,销售价格40元/箱,什锦罐头(568克/瓶,生产日期:2024/04/08)生产了12箱,全部销售到济南,销售价格40元/箱,上述产品都检验合格后出厂销售,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同批次检验报告,当事人4月份发现问题后,以后的产品标签都标识了“图案仅供参考”字样。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山楂罐头,生产日期:2025/01/01,净含量:2.04kg(510克X4瓶),当时生产时用的D-异抗坏血酸钠和生活饮用水,纯净水和维生素C实际未使用,当事人提供了配料记录和商品添加剂使用台账,由于新老包装交替时,工作人员用错了标签,导致出现上述问题,上述山楂罐头生产了30箱,全部销售临沂,销售价格20元/箱。本案涉案货值3260元,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标签存在瑕疵食品的行为,不符合《GB7718》3.4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2.罚款¥7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整);以上罚没款款合计¥760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仟陆佰元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3 号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6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2.罚款¥7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整);以上罚没款款合计¥7600.00 元(大写:人民币柒仟陆佰元整)。

6

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

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5 年3月17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信:2025 年1月4日,投诉举报人在超市购买到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冰糖黄桃罐头(商标:春惠园,净含量:718g/瓶,生产日期:2024 年 3 月 20 日),该产品重要信息“生产日期”标示见标签或瓶盖,产品标签并无生产日期,瓶盖被广告纸封住,不能清晰、醒目的被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25 年 4 月 7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承认涉案产品是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库存。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冰糖黄桃罐头货值共计 1680 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 1680 元。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68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6680.00(大写:人民币陆仟陆佰捌拾元整)。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2 号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68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6680.00(大写:人民币陆仟陆佰捌拾元整)。

7

临沂市家家旺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家家旺食品有限公司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案

违法事实:2025 年 3 月 19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家家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半成品库发现一拖菠萝罐头(生产日期:2023 年 3 月 6 日、保质期:24 个月、净含量:808 克)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5〕04103 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5〕04103号)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销毁(或无害化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5 年 3 月 23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次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在该公司二楼仓库发现贴“加枸杞半成品”什锦罐头(生产日期:2022 年 8 月 25 日),该什锦罐头超过保质期。现场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当事人产品为过期产品,无违法所得。处罚内容::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7 号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8

平邑县椰香食品厂

平邑县椰香食品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5年3月23日15时30分,本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椰香食品厂(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厂区1楼东北角房间有过期椰果(标示生产日期2023年6月20日,保质期:一年,净含量:20kg)240 袋,原料库有过期椰果(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3月20日,保质期:一年,净含量:20kg)500袋,当事人三楼加工间内发现过期椰果(标示生产日期2023年6月20日,保质期:一年,净含量:20kg)65袋,椰果原产国:越南,生产商:竹兰椰果厂。当事人厂区 1 楼东北角房间有过期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标示生产日期2024年3月29日,保质期:6个月)半袋。本局执法人员现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相关库房、原料采取了查封。当事人将产品停止发酵打包销毁处理,未进行销售,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805袋过期椰果原料;2.罚款¥8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7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6 号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805袋过期椰果原料;2.罚款¥8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

9

台州市黄岩花果山食品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花果山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5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台州市黄岩花果山食品有限公司法人章军伟全程陪同下,对当事人租赁的仓库(位于平邑县金诺食品有限公司东北方向)进行现场检查,在仓库西南角堆放有4垛废品罐头(有标注),在仓库西北处堆放有16垛960g/瓶桃罐头(792 瓶/垛,总共12672瓶),罐头均无标签,仅有纸片标注生产日期、规格、数量(标注垛标日期分别为2024年7月18日7垛,2024年7月16日9垛)。瓶盖有“lao zhang yuan”拼音标示。现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库房内罐头成品进行了查封。以上16垛黄桃罐头(960g/瓶、792瓶/垛),共计12672瓶,销售价格2.375元/瓶(2.25-2.5 元/瓶,价格有浮动,取中位数),入库后未售出,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总金额共计30096元。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罐头12672瓶;2.处罚款¥30096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零玖佰陆拾元整)。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1 号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罐头 12672 瓶;2.处罚款¥30096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零玖佰陆拾元整)。

10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

的医疗器械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从临沂市兰山区泽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利君康牌口腔溃疡喷剂™,其中购进批号(20240301)和批号(20240601)各10个,总共20个。全部进价3元/盒,售价12元/盒。已经全部配送到各个下属门店并销售完毕。总计货值金额240元,违法所得240元。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处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6号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11

平邑县智嘉果蔬便利超市

平邑县智嘉果蔬便利超市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脱油花生(椒盐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蕉农药残留含量中香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2月13日从平邑县家悦调味品店购进脱油花生(椒盐味)2袋(5kg),进价23元/kg,售价29.6元/kg,因当事人自己储存方式不当,导致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2025年3月12日从一流动货车手中购进同批次香蕉10kg,进价5元/kg,售价6.18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209.8元,违法所得209.8元。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09.8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玖捌角);2.处罚款9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平邑市监处罚〔2025〕245号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209.8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玖捌角);2、处罚款9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

12

平邑县铜石镇庄上村卫生室

平邑县铜石镇庄上村卫生室涉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案

违法事实:2025年0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药房内发现该药房室长赵成星正在拆零药品对乙酰氨基酚片剂,拆零过程中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单位不得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并现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5年0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药房内发现该药房室长赵成星正在拆零药品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拆零过程中仍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处罚内容:1.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8 号

主动履行直接缴纳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13

临沂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平邑铜石连锁店

临沂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平邑铜石连锁店经营失效医疗器械案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12月06日从临沂市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的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鱼跃牌颈椎牵引器,购进价格是68.04元,销售价格98.00元,购进数量为1台,生产日期是2019年09月,经查看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外包装图片,标注产品使用期限为1年。根据《有源医疗器械和无源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关于有源医疗器械的定义:“有源医疗器械是需要使用电、气等驱动,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器械。”该鱼跃牌颈椎牵引器是通过按压乳胶球将气体充入牵引器主体发挥其功能,故该鱼跃牌颈椎牵引器属于有源医疗器械,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项基本定义中明确说明“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自器械形成终产品之日起至失效日期止,既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前的时间段,也要考虑器械投入使用之后的时间段。”当事人经营的鱼跃牌颈椎牵引器使用说明书及外包装未明确使用期限是从何时开始计算,故认定为自器械形成终产品之日开始计算,生产日期为2019年09月,形成产品之日为2019年09月。该鱼跃牌颈椎牵引器销售时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属于经营失效医疗器械。当事人经营失效医疗器械货值98.00元,违法所得98.00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失效的医疗器械是由于随货同行单中标注鱼跃牌颈椎牵引器有效日期为2029年08月30日,属于发货方标注错误,因此销售时未注意该鱼跃牌颈椎牵引器已失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8.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捌元整);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3098.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玖拾捌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5 号

主动履行直接缴纳

1.没收违法所得¥98.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捌元整);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3098.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玖拾捌元整)。

14

山楂红了(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山楂红了(山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诉求人于2024年12月24日代表安徽鲜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山楂红了(山东)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金额200000.00元,产品到达诉求人所在地仓库后诉求人进行入库检查时发现2箱产品未贴标签,分别是:1箱食品大八粒冰糖葫芦,成本2.20元/支,销售价3.00元/支,50支/箱,货值金额150.00元;1箱是食品山楂夹心冰糖葫芦,成本1.80元/支,销售价2.00元/支,108支/箱,货值金额216.00元。货值金额共计366.00元,违法所得366.00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是由于生产工人疏忽导致产品装车送到了诉求人方仓库。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66.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陆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36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陆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1 号

主动履行直接缴纳

1.没收违法所得¥366.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陆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36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陆元整)。

15

平邑县柏林镇鸿运大酒店

平邑县柏林镇鸿运大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5年05月28日,本局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51371300002025052800000496),诉求人来电反映:2025年5月27日,其在平邑县柏林镇汶泗路路西鸿运饭店购买银麦啤酒,生产日期2024年1月左右,保质期180天,现已过期,市民拒绝商家协商处理,要求查处,请予以处理。2025年05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超过保质期的银麦啤酒8瓶(生产日期:20240116、20240321,保质期:180天),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银麦啤酒8瓶;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元整)3、罚款¥4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3 号

主动履行十五日内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银麦啤酒8瓶;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元整)3、罚款¥4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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