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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5.06)
   时间:2025-07-07    点击: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平邑县保太镇东子宿卫生室

平邑县保太镇东子宿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保太镇东子宿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4种药品均超过有效期。青峰肾宝颗粒是2023年3月21日从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共采购了5盒(规格:5g\袋、18袋\盒、90盒\箱),单价为:23.88元,2024年2月27日前共使用3盒,剩余2盒未使用被扣押;蜀汉本草复方金银花颗粒是2023年5月1日从四川欣佳能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采购了30盒,单价为:4.416元,2024年10月27日前共使用28盒,剩余2盒未使用被扣押;补达秀氯化钾缓释片是2023年8月1日从山东阿蔓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采购了5盒,单件为:8.88元;2024年2月16日前共使用2盒,剩余3盒未使用被扣押;仙兔硫酸阿托品片是从山东德裕昌医药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购进,共采购了5瓶,扣押1瓶,单件为:13.2元;货值金额为:96.44元,违法所得为0元。处罚种类内容:1、没收非法财物青峰肾宝颗粒2盒、蜀汉本草复方金银花颗粒2盒、补达秀氯化钾缓释片3盒、仙兔硫酸阿托品片1瓶;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29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非法财物青峰肾宝颗粒2盒、蜀汉本草复方金银花颗粒2盒、补达秀氯化钾缓释片3盒、仙兔硫酸阿托品片1瓶;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2

临沂新天地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羊城店

临沂新天地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羊城店销售劣药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4月2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羊城华阳村西街沿街临沂新天地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羊城店进行监督检查,2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2种药品:羚康双花草珊瑚含片是2023年5月23日从鲁康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共采购了10盒(规格:0.5g\12片\2板\盒),采购价格为:2.8元,销售价格为:3元,2025年2月前共销售5盒,剩余5盒未销售被扣押;OTC法莫替丁片是2023年11月1日从鲁康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共采购了5盒(规格:20mg\24片\盒),单价为:4.1元,销售价格为:4.5元,2025年2月前共销售4盒,剩余1盒未销售被扣押;上述2种药品货值金额为19.5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内容: 1.没收非法财物:羚康双花草珊瑚含片5盒、OTC法莫替丁片1盒;2.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31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非法财物:羚康双花草珊瑚含片5盒、OTC法莫替丁片1盒;2.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3

平邑县民生堂药店有限公司第三分店

平邑县民生堂药店有限公司第三分店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3月16日,本局接投诉举报称在平邑县民生堂药店有限公司第三分店购买蓝莓叶黄素滴眼液一支,其产品说明书、标签内容与备案信息不一致。2025年3月20日到平邑县民生堂药店有限公司第三分(以下称当事人)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的蓝莓叶黄素(备案人名称:贵州苗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2月2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黔东南药监械生产备20240016号),该产品说明书及标签上均标示“【适用人群】适用于眼部引起视疲劳、干涩、沙眼、眼部充血、迎风流泪、疼痛、眼部浮肿、酸胀、熬夜、视网模糊不适等人群。”字样,外包装正面印有“细菌清洁、温和护理”字样;经查询,该产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备案内容并不包含【适用人群】适用于眼部引起视疲劳、干涩、沙眼、眼部充血、迎风流泪、疼痛、眼部浮肿、酸胀、熬夜、视网模糊不适等人群。”及“细菌清洁、温和护理”,上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与备案不符。蓝莓叶黄素当事人于2025年02月21日从湖南壹佰益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共购进10盒,购进价格是2.5元/盒,销售价格12元/盒,已经销售2盒,剩余8盒未销售,已全部下架处理。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1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4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整);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3024.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贰拾肆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0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5〕237 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整);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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