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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来康大药房 |
平邑来康大药房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在美团商城开设店铺,店铺名称是临沂来康大药房旗舰店,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10月18日在美团商场当事人店铺下单购买静灵口服液(10ml*24 支/盒)2 盒,共付款595元(实际价格596元,商家活动优惠1元),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药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以及美团商城的网店未发现有正在经营的涉案药品,为查明事实,2024年12月18日,我局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平邑市监协查〔2024〕05030号),请其协助调查当事人在美图商城销售涉案药品的订单交易详情,2025年2月20日,我局接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的复函称当事人在美团商城开设的店铺(临沂来康大药房旗舰店)于2024年10月18 日 交 易 了 一 笔 订 单 ( 订 单 编 号2701298363621853961),该订单的药品是[安生]静灵口服液(10ml*24 支/盒),数量是2盒,价格是298元/盒(共计596元),该订单即为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订单。 经询问,当事人称大概于2024年10月份一名业务员上门送货,配送涉案药品共计5盒,进货价格190元/盒,配送药品时当事人未留存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以及发票等单据,当事人在美图商城的店铺销售了2盒涉案药品,销售价格是298元/盒,剩余3盒涉案药品送于他人。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是1480元,违法所得596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9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玖拾陆圆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4月1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64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9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玖拾陆圆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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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强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南阳店 |
山东立强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南阳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2月18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书称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2025年0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当事人能够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承认举报人购买的汉诚轶方鱼腥草医用退热凝胶是其经营的,现场未发现有经营的汉诚轶方鱼腥草医用退热凝胶,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进销货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5月3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1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