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胡小波超市店(经营者:胡小波) |
平邑县胡小波超市店(经营者:胡小波)经营未备案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于2024年10月25日,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保太中学对过平邑县胡小波超市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店内有2名工作人员营业,在店内东侧化妆品区货架中间发现有陈列的MIXUEERMER眉笔套装与诉求人李超购买的眉笔套装是同批次产品,在MIXUEERMER眉笔套装外包装未发现有标注的备案信息,净含量;同时,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数据查询平台检索不到该产品备案信息,该批次眉笔套装共3套。因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以上经营未备案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4】177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非法财物MIXUEER眉笔套3套2、没收违法所得¥2.00(大写:人民币贰元)3、罚款金额¥2000.00(大写:人民币壹仟元)罚没款合计¥2002.00(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贰元)。处罚依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非法财物MIXUEER眉笔套3套 2、没收违法所得¥2.00(大写:人民币贰元) 3、罚款金额¥2000.00(大写:人民币壹仟元) 罚没款合计¥2002.00(大写:人民币壹仟零贰元) |
2 |
平邑县温水镇东围沟二村卫生室 |
平邑县温水镇东围沟二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健、王冠霖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负责人王志强未按照规定对药品拆零,未使用拆零工具,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8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15026号)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月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其负责人在拆零药品过程中仍未按规定使用拆零工具,仍未佩戴手套,仍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00(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3月1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2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00(人民币叁仟元整)。 |
3 |
平邑县温水镇温泉村卫生室 |
平邑县温水镇温泉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健、王冠霖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负责人韩波未按照规定对药品拆零,未使用拆零工具,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8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15028号)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月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其负责人在拆零药品过程中仍未按规定使用拆零工具,仍未佩戴手套,仍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00(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3月1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00(人民币叁仟元整)。 |
4 |
平邑县温水镇永西村卫生室 |
平邑县温水镇永西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健、王冠霖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其负责人王加廷未按照规定对药品拆零,未使用拆零工具,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81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15027号)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月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其负责人在拆零药品过程中仍未按规定使用拆零工具,仍未佩戴手套,仍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00(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3月1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25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00(人民币叁仟元整)。 |
5 |
平邑县郑城镇富民新村卫生室 |
平邑县郑城镇富民新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郑城镇富民新村卫生室(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内使用的活血止痛胶囊(规格:每粒装0.5克;产品批号:21080109;有效期至2024.07)1板已超过有效期。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活血止痛胶囊1板,详见:财物清单〔2025〕5号);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依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2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0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活血止痛胶囊1板,详见:财物清单〔2025〕5号);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6 |
平邑县郑城镇响水村卫生室 |
平邑县郑城镇响水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2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郑城镇响水村卫生室(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内使用的万通筋骨康贴(规格:7cm×10cm;生产日期:2021.07.03;有效期:24个月)1袋和万通筋骨片(规格:每片重0.28g,有效期至2024.09)1板,上述2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2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万通筋骨康贴1袋、万通筋骨片1板,详见:财物清单2024204);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依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2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0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万通筋骨康贴1袋、万通筋骨片1板,详见:财物清单2024204);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