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保太鑫盛大酒店 |
平邑县保太鑫盛大酒店(经营者:陈成君)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1月12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平邑县保太鑫盛大酒店(以下称当事人)采购的猪肉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2月10 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RPSP241100801),报告显示猪肉中的替米考星项目不符合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 未发现同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猪肉。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向我局提交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8.00 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捌元整); 2.罚款¥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70 号 |
主动履行和16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78.00 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捌元整); 2.罚款¥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 |
平邑县美盈日用百货零售商店 |
平邑县美盈日用百货零售商店(经营者:丰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23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平邑县美盈日用百货零售商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慧强(炒货)进行监督抽检。2024 年 11 月 20 日,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24SPD-4-1253),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平邑市监检鉴结〔2024〕113 号),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未发现店内有与检验报告记载的同批次慧强(炒货)陈列、摆放、贮存以及在售。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6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伍元整);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4号 |
主动履行和16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6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伍元整);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3 |
平邑县学金超市 |
平邑县学金超市(经营者:孔凡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孟家武阳村46号的平邑县学金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店内货架摆放销售的麻辣鲜,净含量:102克,共1袋(生产日期20220615,保质期18个月);可口可乐,净含量:330毫升,共12瓶(生产日期:20221110,保质期12个月);香菇豆干,净含量:25克,共8袋(生产日期:20221107,保质期:270天);香米饼,净含量:62克,共2瓶(生产日期:20231031,保质期9个月);葱(油炸型膨化食品),净含量:36克,共3袋(生产日期:20240110,保质期8个月);山药脆片,净含量:30克,共4袋(生产日期:20230725,保质期270天),共6种食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依据食品供销一票通、投诉单、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总计53元,违法所得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麻辣鲜等6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2元(大写:人民币贰元整)。罚没合计¥5002.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3号 |
主动履行和16日内 |
1、没收麻辣鲜等6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2元(大写:人民币贰元整)。罚没合计¥5002.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元整)。 |
4 |
华逢焕 |
华逢焕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中心校斜对过的华逢焕经营的食品经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中心经营面积40平方米,就餐学生12名,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提供不出《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正在使用餐盘5个和小铁碗5个,2种就餐工具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2024〕179 号)和财物清单(〔2024〕179号)各一份,当事人现场无异议并签字。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1日开始为平邑县保太镇中心小学的小学生提供午餐。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共有12名学生来用餐,生意不好,才开始干,都还没有收费,没有盈利,因为刚开始经营,计划经营一段时间后再统一收费,所有没有盈利,因为现在是免费试吃的,只有5名学生用当事人提供的餐具,别的学生用餐都是自带的餐具,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餐盘5件和小铁碗5件,2种就餐工具;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餐盘5件和小铁碗5件,2种就餐工具;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5 |
平邑县郡豪餐饮经营店 |
平邑县郡豪餐饮经营店(经营者:魏太兵)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23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采购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DBJ243713004116431 24),报告显示姜中的氯氟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未发现店内有与检验报告记载的同批次姜。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陆角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没合计¥5039.6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玖元陆角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6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陆角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没合计¥5039.6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玖元陆角整)。 |
6 |
平邑县保太镇鸣筱百货超市(经营者:谭会建) |
平邑县保太镇鸣筱百货超市(经营者:谭会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1月11日,我局依法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辣椒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2月04日,我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RPSP241100618、NO:RPSP241100619),报告结论为“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辣椒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姜是2024年10月25日,辣椒是2024年11月10日,当事人在平邑五村市场里面摆摊的农户购买的。姜共购进了3.14千克,进价4元/千克,销售价格5元/千克,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3.14千克;姜共购进了3.2千克,进价14元/千克,销售价格16元/千克,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3.2千克。姜、辣椒购进后都没有销售。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销货清单、询问笔录。认定当事人经营的辣椒和姜的货值金额是66.9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66.9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6.9元(大写:人民币陆拾陆元玖角)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罚没合计¥6066.9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零陆拾陆元玖角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9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6.9元(大写:人民币陆拾陆元玖角)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罚没合计¥6066.9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零陆拾陆元玖角整) |
7 |
田霞 |
田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地方镇大泉村中心小学北路东的一餐饮店进行检查,检查时未发现该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正在使用的餐具餐盘等工具设备予以查封,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2024]176号1份,当事人现场无异议并签字。 经查,餐饮店从2024年9月底开始营业,服务对象主要是地方镇大泉村中心小学的学生,共10位学生。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好太太液化气灶等 8 种工具和设备,详见《设施财物清单》(编号:202404012)。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78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好太太液化气灶等 8 种工具和设备,详见《设施财物清单》(编号:202404012)。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8 |
平邑县好多多超市 |
平邑县好多多超市(经营者:武怀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 年 10 月 10 日,本局接到 12345 工单,称其在平邑县好多多超市购买的 1 袋巴比熊虎皮蛋糕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4 年 6 月 25 日,保质期 3 个月),要求处理。经查,2024 年 10 月 9 日,当事人销售了 1 袋超过保质期的巴比熊虎皮蛋糕(生产日期:2024 年 6 月 25 日,保质期:3 个月),在 2024 年 10 月 9 日 销售了 1 个,剩余的食品在食品有效期之前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 2.75 元/袋。当事人称由于放置的位置比较偏僻,没有注意日期到期,未及时清理,并不是有意销售过期食品。2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75 元(大写:人民币贰元柒角伍分整);2.罚款¥4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63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75 元(大写:人民币贰元柒角伍分整);2.罚款¥4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9 |
平邑县地方镇利渊村卫生室 |
平邑县地方镇利渊村卫生室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卫生室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使用的治宇牌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等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于当日给该卫生室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2024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卫生室复查,发现该卫生室使用的医疗器械仍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66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0 |
临沂新天地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平邑东固店 |
临沂新天地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平邑东固店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1月8 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药店检查,检查该药店的一次性医用棉签等医疗器械,发现该药店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 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药店复查,发现该药店仍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4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1 |
平邑县地方镇范家台村卫生室 |
平邑县地方镇范家台村卫生室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卫生室检查,检查该卫生室使用的注射器等医疗器械,发现该卫生室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于当日给该卫生室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2024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卫生室复查,发现该卫生室仍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79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2 |
平邑县范家美食酒家 |
平邑县范家美食酒家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 年 10 月 10 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邑县范家美食酒家(经营者:薛运秀)购进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4 年 10 月 31 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LJ-CSP-2024 第 25723 号),经抽样检验,氯氰菊酯盒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 年 11 月 1 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原料存在,当事人现场签收。截至 2024年 11 月 12 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9.2 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贰角);2.罚款¥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6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9.2 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贰角);2.罚款¥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
13 |
平邑县丰阳镇福满楼店 |
平邑县丰阳镇福满楼店(经营者:陈得勇)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9月30日,本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平邑县丰阳镇福满楼店(经营者:陈得勇)采购的螺丝椒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0月30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4第25077号),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2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贰元整);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7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2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贰元整);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4 |
平邑县唐氏糁馆 |
平邑县唐氏糁馆(经营者:唐义贵)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08日,本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平邑县唐氏糁馆(经营者:唐义贵)采购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0月30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4第25266号),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7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5 |
平邑县金牛农家园 |
平邑县金牛农家园(经营者:李京义)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24日,本局委托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平邑县金牛农家园(经营者:李京义)采购的香辣酥(油炸辣椒花生仁)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5日,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4SPD-4-1255),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记)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3.12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叁元壹角贰分);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7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93.12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叁元壹角贰分);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6 |
平邑县丰阳镇香满楼大酒店 |
平邑县丰阳镇香满楼大酒店(经营者:邵珠元)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16日,本局委托山东天元盈康监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丰阳镇香满楼大酒店采购的小白菜、菠菜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04日,山东天元盈康监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YKJC2024SPZ09025362号),经抽样检验,小白菜、菠菜的毒死蜱项目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4.08元(大写:人民币拾肆元捌分);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7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4.08元(大写:人民币拾肆元捌分); 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17 |
平邑县贵春大酒店 |
平邑县贵春大酒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8日,本局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平邑县贵春大酒店采购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0月30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4第25237号),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整);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6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整);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8 |
平邑县丰阳大联合超市 |
平邑县丰阳大联合超市(经营者:王令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24日,本局委托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平邑县丰阳大联合超市(经营者:王令朋)经营的我家香花生麻辣味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5日,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4SPD-4-1261),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记)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48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捌元整);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2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0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48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捌元整); 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19 |
平邑鸿亿商贸中心(经营者:王勐) |
平邑鸿亿商贸中心(经营者:王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1月0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正在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今麦郎重庆小面(标示生产日期:2023.09.17、2023.09.18,标示保质期:12个月)共两包。经报请分管领导,现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了现场扣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今麦郎重庆小面2包;2、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大写:人民币拾玖元整);3、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4019.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拾玖元)。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4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今麦郎重庆小面2包; 2、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大写:人民币拾玖元整); 3、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4019.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拾玖元)。 |
20 |
平邑鲜美家常菜馆 |
平邑鲜美家常菜馆经营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14日,本局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平邑鲜美家常菜馆(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带鱼进行抽检。2024年11月12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NO:RPSP24100055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7.3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柒元叁角);2、罚款¥8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8027.3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零贰拾柒元叁角)。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7.3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柒元叁角); 2、罚款¥8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8027.3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零贰拾柒元叁角)。 |
21 |
平邑县徐艳餐馆(经营者:徐艳) |
平邑县徐艳餐馆(经营者:徐艳)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邑县徐艳餐馆(经营者:徐艳,以下称当事人)采购、使用的辣椒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RPSP241002242),报告称该批次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辣椒库存。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21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 处罚依据: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予以处罚 。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8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21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 |
22 |
平邑县临涧泓润商店(经营者:李祥彬) |
平邑县临涧泓润商店(经营者:李祥彬) 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29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临涧泓润商店(经营者:李祥彬,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鸡蛋检验报告(NO:RPSP241002130)。报告称经抽样检验,鸡蛋的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鸡蛋库存。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整)。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合计罚没款¥405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拾元整 )。 处罚依据: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 。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8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整)。2、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合计罚没款¥405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拾元整 )。 |
23 |
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联合超市 |
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联合超市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0月30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联合超市(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芹菜检验报告(NO:RPSP241002246)。报告称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芹菜库存。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处罚种类和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50.75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柒角伍分)。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4050.75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拾元柒角伍分)。 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予以处罚 。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85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0.75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柒角伍分)。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4050.75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伍拾元柒角伍分)。 |
24 |
平邑县临涧镇周家庄周忠军小卖部(经营者:周忠军) |
平邑县临涧镇周家庄周忠军小卖部(经营者:周忠军)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0月29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临涧镇周家庄周忠军小卖部(经营者:周忠军,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香蕉检验报告(NO:RPSP241002116)。报告称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库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处罚种类和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元整);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2032元:人民币 贰仟零叁拾贰元整 ) ; 处罚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8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元整); 2、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2032元:人民币贰仟零叁拾贰元整 ) ; |
25 |
流峪镇常记炸鸡店 |
流峪镇常记炸鸡店(经营者:常开勇)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流峪镇常记炸鸡店(经营者:常开勇)(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销售的卤猪头肉(自制)共同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整)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11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82 号 |
主动履行和16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元整)2、处罚款¥4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411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壹拾元整)。 |
26 |
平邑县铜石镇伯芳百货超市 |
平邑县铜石镇伯芳百货超市(经营者:孙伯芳)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食品生姜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10月23日,我局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生姜的检验报告(编号:No:LJ-CSP-2024第24721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24年09月15日在徐田国处购进的该批次食品姜,当事人留存了供货者的购进小票。当事人共购进涉案食品姜3kg,购进价格22.00元/kg,销售价格是24.00元/kg。购进的涉案食品姜已全部销售。涉案食品姜货值金额72元,违法所得72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72.00(大写:人民币柒拾贰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72.00(大写:人民币柒拾贰元整)。 |
27 |
平邑县铜石银洞沟相阳超市 |
平邑县铜石银洞沟相阳超市(经营者:任崇云)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铜石银洞沟相阳超市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了正在经营的食品上好佳鲜虾条(标示生产日期:20231118,保质期:9个月)2袋、麻辣粉(标示生产日期:20230401,保质期:18个月)11袋、炒菜料(标示生产日期:20230401,保质期:18个月)5袋,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涉案上好佳鲜虾条是从平邑农超处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是2.4元/袋,销售价格是3元/袋,货值金额30元,麻辣粉和炒菜料是从平邑供货商处购进的,购进价格0.8元/袋,销售价格是1元/袋,麻辣粉购进了15袋,炒菜料购进了10袋。上述食品之前销售时均未超过保质期,只有扣押的过期,故没有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过期食品(上好佳鲜虾条2袋、麻辣粉11袋、炒菜料5袋) 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过期食品(上好佳鲜虾条2袋、麻辣粉11袋、炒菜料5袋) |
28 |
平邑县鸿起顺饭店 |
平邑县鸿起顺饭店(经营者:许守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经营,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单位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由于行情冷淡,顾客较少,当事人2023年8月份之后停止经营,2024年10月21日检查时刚开始重新经营,共经营三天左右,一直忙于整理店内工具卫生,忽略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没有顾客上门,重新营业后暂无经营额。 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锅1个、案板1个、盘子10套、碗10套、刀1个) 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6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锅1个、案板1个、盘子10套、碗10套、刀1个) |
29 |
平邑县紫藤餐饮经营店 |
平邑县紫藤餐饮经营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08日,本局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平邑县紫藤餐饮经营店(个体工商户)采购的生鸡肉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04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RPSP241000060),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肆元);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104.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零肆元)。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7号 |
主动履行和16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肆元);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104.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零肆元)。 |
30 |
平邑县杨老四百货便利超市 |
平邑县杨老四百货便利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1月04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柏林镇蒙扬超市(经营者:杨加金)经营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15日,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XN-20241104015),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4年12月16日,在案件调查中,平邑县柏林镇蒙扬超市变更营业执照名称为平邑县杨老四百货便利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0MA3JBJ0CXY).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9.76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元柒角陆分);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49.76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玖元柒角陆分)。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7号 |
主动履行和16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9.76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元柒角陆分);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49.76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玖元柒角陆分)。 |
31 |
平邑县小桔灯餐饮店(经营者:李兰) |
平邑县小桔灯餐饮店(经营者:李兰)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保太村中心小学北向东平邑县小桔灯餐饮店进行检查,检查时未发现该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正在使用餐盘5件和铁碗5个,2种就餐工具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2024]178号1份,当事人现场无异议签字盖章。 经查,餐饮店从2024年10月21日开始营业,经营项目主要是午餐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平邑县保太镇中心小学的学生,共15位学生。每个学生按月收取餐费,我们只负责午餐,每日午餐费5元,从开业至今一共吃了7次,因为是刚开业,一周之内免费用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记账。有的学生自带餐具,所以中心使用的餐具很少。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非法财物:餐盘 5 件和铁碗 5 个 ; 2、罚款金额:¥3000(大写:人民币叁仟元)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0.5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零伍角伍分);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20030.55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叁拾元零伍角伍分) |
32 |
平邑县苗苗托管服务中心(经营者:管庆有) |
平邑县苗苗托管服务中心(经营者:管庆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保太村中心小学路西向北30米平邑县苗苗托管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托管服务中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中小学生校托管服务,无餐饮服务,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正在使用餐盘5件和汤勺1支,2种就餐工具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2024]173号1份,当事人现场无异议签字盖章。餐饮店从2024年10月份开始营业,经营项目主要是午餐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平邑县保太镇中心小学的学生,共30位学生,每个学生按月收取学生餐费标准,120元/月,由于中间也有不再用餐的,目前只收了6位学生的午餐费用,违法所得72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非法财物:餐盘5件和铁勺1个; 2、没收违法所得¥720(大写:人民币柒佰贰拾元); 3、罚款金额:¥3000(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没款合计:¥3720(大写:人民币叁仟柒佰贰拾元)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非法财物:餐盘5件和铁勺1个; 2、没收违法所得¥720(大写:人民币柒佰贰拾元); 3、罚款金额:¥3000(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没款合计:¥3720(大写:人民币叁仟柒佰贰拾元) |
33 |
平邑县舞动奇迹信息咨询中心(经营者:华翔) |
平邑县舞动奇迹信息咨询中心(经营者:华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保太村中心校北50米当事人经营的平邑县舞动奇迹信息咨询中心行现场检查,该中心经营面积160平方米,就餐小学生40名,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提供不出《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正在使用餐盘8件和小铁碗8 件,2种就餐工具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2024〕172号)和财物清单(〔2024〕172号)各一份,当事人对现场无异议并签字。经查,当事人于 2024年10月16日开始为平邑县保太镇中心小学的小学生提供午餐。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有40个学生吃饭,一个学生收取午餐费5元,总共就干5天,共收取了1000元,才开始干没什么经验,买菜做饭的成本也得有1000元,没赚钱,自2024年10月22日检查后,就停止经营了,根据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收费明细、确定本案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餐盘8件和小铁碗8件,2种就餐工具; 2、罚款¥3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没合计¥4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餐盘8件和小铁碗8件,2种就餐工具; 2、罚款¥3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没合计¥4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34 |
平邑县全意超市(经营者:刘加伟) |
平邑县全意超市(经营者:刘加伟)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馒头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9月23日,我局接到临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检检验报告(NO:DBJ24371300411640756ZX),报告显示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检验报告(NO:DBJ24371300411640754),报告显示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食品馒头共购进了10斤,进价2元/斤,销售价格3元/斤,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1斤,剩余9斤;于2024年8月23日前销售完毕;香蕉共购进了16斤,进价元3元/斤,销售价格3.5元/斤,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2.045斤,剩余13.955斤,于2024年8月25日前销售完毕。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6.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陆元整) 2.罚款¥6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没合计¥608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零捌拾陆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62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86.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陆元整) 2.罚款¥6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没合计¥608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零捌拾陆元整) |
35 |
平邑轶鑫综合商店 |
平邑轶鑫综合商店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违法主要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9日购进一批次生花生米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生花生米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生花生米是当事人于费县上冶一个老头处购进,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2024年9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09029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000072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9月2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9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生花生米3kg,采购价格10元/kg;全部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10元/kg。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3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1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36 |
王远芳 |
王远芳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德月楼餐饮店正在使用的鸡蛋和螺丝椒进行监督抽检,2024 年 11 月 11 日我局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4 第 26362 号)1 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LJ-CSP-2024 第 26365 号)1 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 73.52 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叁元伍角贰分);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 73.52 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叁元伍角贰分);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37 |
平邑县太成饺子店 |
平邑县太成饺子店(经营者:张文东)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太成饺子店正在使用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 11 月 18 日我局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4 第 26911 号)1 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山药 经 抽 样 检 验 咪 鲜 胺 和 咪 鲜 胺 锰 盐 项 目 不 符 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 得16.64元(大写:人民币拾陆元陆角肆分);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 得16.64元(大写:人民币拾陆元陆角肆分);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8 |
平邑果奇艺水果店 |
平邑果奇艺水果店(经营者;谭开通)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09 月 26 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橘子进行监督抽检,2024 年 11 月 1 日我 局 收 到 山 东 安 谱 检 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检 验 报 告(NO:RPSP240901628)1 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39 |
平邑县快客便利店 |
平邑县快客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1 月 04 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2024 年 11 月 22 日我 局 收 到 山 东 安 谱 检 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检 验 报 告(NO:RPSP241100149)1 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 4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整);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 4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整);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40 |
临沂市全发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全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 年 9 月 24 日,本局收到举报人举报,称临沂市全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黄桃罐头标签上标注低糖,但标签上没有标注糖的含量,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2024年0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检查,未发现库存的被诉低糖黄桃罐头和涉案产品标签。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了85箱黄桃罐头(510克/瓶),同一款产品张贴了两种标签,第一种标签标识了低糖,销售给临沂经销商5箱,销售价格为48元/箱,第二种标签未标识低糖,是其它客户订制的,共计80箱,当事人生产经营的5箱黄桃罐头标签上有标注的低糖,但标签上没有标注糖的含量,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临沂的经销商要求订做低糖的510克/瓶规格的黄桃罐头,当事人负责标签的人员没认真审核,导致出现上述问题,当事人进行了及时整改。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以上合计罚没款2240.00元 (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1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1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2240.00元 (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元整)。 |
41 |
平邑县恒盛和蛋糕店 |
平邑县恒盛和蛋糕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9月28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恒盛和蛋糕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窝酥和京果(糕点)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0月23日本局接到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NO:A4EA08092A4F6184675;A4EA08092A4F6184676),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窝酥和京果(糕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上述2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同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剩余的上述2份《检验报告》中的食品。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以上合计罚没款6160.00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陆拾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6160.00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陆拾元整)。 |
42 |
平邑红蕾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红蕾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2024年9月4日,本局接到国抽系统转来《检验报告》(№: A4E808073A4F6168416),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水果罐头(杏罐头,商标:沃贝森和拼音,生产日期:2024年06月26日,规格型号:510克/瓶,保质期:24个月,标示生产企业:临沂市维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山东省红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4年9月5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同批次产品库存,现场查验当事人证件,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在2024年5月16日,由山东省红蕾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平邑红蕾食品有限公司,但是标签未进行 及时更改,本局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04028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9月13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24年10月21日,复检结论均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69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元整);2.罚款¥65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69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元整); 2.罚款¥65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6769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柒仟陆佰玖拾元整) |
43 |
平邑县媛福达超市(经营者:孙彬彬) |
平邑县媛福达超市(经营者:孙彬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9月12日,我局接到12345工单称平邑县媛福达超市(以下称当事人)售卖的袋装、桶装方便面均已过期。2024年09月1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东侧第二排货架上发现有正在经营的白象招牌猪骨面(标示生产日期:2024.03.11,保质期:六个月)12桶,康师傅西红柿打卤面(标示生产日期:Z20240302,保质期至20240901)1袋已超过保质期。现场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白象招牌猪骨面12桶,康师傅西红柿打卤面1袋;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3、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200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伍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白象招牌猪骨面12桶,康师傅西红柿打卤面1袋;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3、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200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伍元整)。 |
44 |
平邑县仲村镇福源居饭店 |
平邑县仲村镇福源居饭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0月23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仲村镇福源居饭店购进使用的猪肉进行抽样监督检查。2024年11月22日,本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RPSP241001469):经 抽 样 检 验 替 米 考 星 项 目 不 符 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2日到平邑县仲村镇福源居饭店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样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猪肉。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3.30(大写:人民币伍拾叁元叁角);2、罚款¥500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圆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53.3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叁元叁角)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3.30(大写:人民币伍拾叁元叁角);2、罚款¥500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圆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53.3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叁元叁角) |
45 |
平邑县仲齐日用百货经销店 |
平邑县仲齐日用百货经销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
违法主要事实:2024 年 10 月 22 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称其在平邑县仲齐日用百货经销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购买了“眉笔”(实际为眼线笔)、“香水”无中文标签标识,要求我局予以查处。2024 年 10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在其经营西墙发现有正在经营的眼线笔(外包装中文仅标有“粤妆 20200196”标识,其余全是英文标识,货号分别为:530、531、533、534)同一批次共 67 支,在其柜台对过香水柜台发现有正在经营的香水(标识:CooC,净含量:80ml)共 6 瓶无中文标签标识,根据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中第 9.2 条:“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制〔2024〕170 号)和《财物清单》2024170 号,当事人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无中文标签标识的眼线笔 67 支,香水 6 瓶;2.没收违法所得¥14.00 元(大写:人民币拾肆元整);3.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2014.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壹拾肆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无中文标签标识的眼线笔 67 支,香水 6 瓶;2.没收违法所得¥14.00 元(大写:人民币拾肆元整);3.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2014.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壹拾肆元整) |
46 |
鲍家坡大药房(平邑)药店 |
鲍家坡大药房(平邑)药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违法主要事实:2024 年 10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鲍家坡大药房(平邑)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该药店发现阿莫西林胶囊 400盒(标示生产企业:石家庄康贺威药业有限公司,标示产品批号:01230409,规格:0.25g*24 粒),药店负责人现场提供不出该批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以及发票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制〔2024〕168 号)、《财物清单》(〔2024〕168号)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阿莫西林胶囊 400盒;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阿莫西林胶囊 400盒;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 |
47 |
平邑县鸿发百货超市(经营者:李红奎) |
平邑县鸿发百货超市(经营者:李红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2024 年 11 月 20 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10 袋芒小生牌菠萝奶糕(生产日期 2024 年 01 月 08 日,保质期 9 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财物清单(文书编号:183 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制〔2024〕183 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 1 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 10 袋芒小生牌菠萝奶糕(生产日期2024 年 01 月 08 日,保质期 9 个月);2、罚款¥4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6.00 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罚没合计¥4006.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陆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73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 10 袋芒小生牌菠萝奶糕(生产日期2024 年 01 月 08 日,保质期 9 个月);2、罚款¥4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6.00 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罚没合计¥4006.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零陆元整)。 |
48 |
温水镇宋河金贝幼儿园 |
平邑县温水镇宋河金贝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30日,我局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鸡蛋进行抽检。2024年11月27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RPSP241002274),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报告书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鸡蛋。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下达了《现场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鉴结【2024】15009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当事人于2024年12月03日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1.2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元贰角);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没合计¥20031.2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叁拾壹元贰角)。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条之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第(四)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77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1.2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元贰角);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没合计¥20031.2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叁拾壹元贰角)。 |
49 |
平邑郭振东中医诊所 |
平邑郭振东中医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诊疗服务,诊疗室陈列有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执法人员现场发现 60支小针刀(规格:0.8*40、生产日期/批号:20211102,灭菌日期:20211105,失效日期:202311),已超过有效期,但当事人仍然摆放在诊疗室内继续使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使用的60支小针刀;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7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使用的60支小针刀;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50 |
平邑县温水镇南马社区卫生室 |
平邑县温水镇南马社区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 年 11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诊疗服务,诊疗室陈列有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执 法 人 员 现 场 发 现 8 袋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 生 产 批 号 :22400101,生产日期:2022 年 10 月 2 日,有效期至 2024年 10 月 1 日)、20 份抗原检测试剂盒(生产批号:22CG2706X,生产日期:2022/03/21,有效期至 2024/09/21),均已超过有效期,但当事人仍然摆放在诊疗室内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使用的 8 袋医用防护口罩、20 份抗原检测试剂盒;2、处罚款¥3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8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使用的 8 袋医用防护口罩、20 份抗原检测试剂盒;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51 |
平邑县温水镇堡前庄村卫生室 |
平邑县温水镇堡前庄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 年 11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诊疗服务,诊疗室陈列有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执法人员现场发现 100 支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生产批 号 : 20220302 , 生 产 日 期 : 20220302 , 失 效 日 期 :20240301)、3 包一次性使用医用透明贴膜( 生 产 批号 : 20180111 , 生 产 日 期 : 20180117 , 失 效年 月 :202012)、1 包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批号:20220311,生产日期:20220311,失效日期:20240310)、1 盒一次性使用采血针(生产批号:F0594,生产日期:2019-03,灭菌有效期:2024-02),均已超过有效期,但当事人仍然摆放在诊疗室内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使用的 3 包一次性使用医用透明贴膜、100支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1 包医用外科口罩、1 盒一次性使用采血针;2、处罚款¥3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59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使用的 3 包一次性使用医用透明贴膜、100支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1 包医用外科口罩、1 盒一次性使用采血针;2、处罚款¥3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52 |
平邑县温水镇东围沟三村卫生室 |
平邑县温水镇东围沟三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诊疗服务,诊疗室陈列有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执法人员现场发现1盒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生产批号:20221008,生产日期:20221008,失效日期:20241007)、3盒一次性塑柄采血针(生产批号:20170802,生产日期:2017年8月2日,有效期:二年)、5盒一次性使用采血针(生产批号:B2026,生产日期:2015-11,灭菌有效期:2018-10),均已超过有效期,但当事人仍然摆放在诊疗室内继续使用。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使用的5盒一次性使用采血针、3盒一次性塑柄采血针、1盒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第(三)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6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使用的5盒一次性使用采血针、3盒一次性塑柄采血针、1盒一次性使用病毒采样管;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53 |
平邑县众信综合批发超市(经营者:胡忠水) |
平邑县众信综合批发超市(经营者:胡忠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5年01月02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依法对平邑县众信综合批发超市(经营者:胡忠水)(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常经营,证照齐全;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摆放的1袋原滋味快乐每一刻(生产日期:20231111C29,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55克);1袋原滋味快乐每一刻(生产日期:20240125C19,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55克);1袋番茄味味快乐每一刻(生产日期:20240129C13,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55克);5盒太空凉皮(生产日期:2024.04.01,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00克)。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滋味快乐每一刻1袋,原滋味快乐每一刻1袋,番茄味快乐每一刻1袋,太空凉皮5盒;详见:《财物清单》〔2025〕1号);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2月1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8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滋味快乐每一刻1袋,原滋味快乐每一刻1袋,番茄味快乐每一刻1袋,太空凉皮5盒;详见:《财物清单》〔2025〕1号); 2.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