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柏林镇中兴饭店 |
平邑县柏林镇中兴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9月30日,本局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柏林镇中兴饭店采购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01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RPSP240902028),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0.7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柒角);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50.7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元柒角)。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6号 |
主动履行和16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0.7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柒角);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050.7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元柒角)。 |
2 |
平邑县紫藤餐饮经营店 |
平邑县紫藤餐饮经营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0月08日,本局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平邑县紫藤餐饮经营店(个体工商户)采购的生鸡肉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04日,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RPSP241000060),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肆元);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104.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零肆元)。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7号 |
主动履行和16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肆元);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104.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零肆元)。 |
3 |
平邑县杨老四百货便利超市 |
平邑县杨老四百货便利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1月04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柏林镇蒙扬超市(经营者:杨加金)经营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15日,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XN-20241104015),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2024年12月16日,在案件调查中,平邑县柏林镇蒙扬超市变更营业执照名称为平邑县杨老四百货便利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0MA3JBJ0CXY).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9.76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元柒角陆分);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49.76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玖元柒角陆分)。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7号 |
主动履行和16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9.76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元柒角陆分);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49.76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玖元柒角陆分)。 |
4 |
平邑县小桔灯餐饮店(经营者:李兰) |
平邑县小桔灯餐饮店(经营者:李兰)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保太村中心小学北向东平邑县小桔灯餐饮店进行检查,检查时未发现该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正在使用餐盘5件和铁碗5个,2种就餐工具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2024]178号1份,当事人现场无异议签字盖章。 经查,餐饮店从2024年10月21日开始营业,经营项目主要是午餐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平邑县保太镇中心小学的学生,共15位学生。每个学生按月收取餐费,我们只负责午餐,每日午餐费5元,从开业至今一共吃了7次,因为是刚开业,一周之内免费用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记账。有的学生自带餐具,所以中心使用的餐具很少。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非法财物:餐盘 5 件和铁碗 5 个 ; 2、罚款金额:¥3000(大写:人民币叁仟元)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4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0.55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零伍角伍分);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20030.55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叁拾元零伍角伍分) |
5 |
平邑县苗苗托管服务中心(经营者:管庆有) |
平邑县苗苗托管服务中心(经营者:管庆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保太村中心小学路西向北30米平邑县苗苗托管服务中心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托管服务中心《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中小学生校托管服务,无餐饮服务,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正在使用餐盘5件和汤勺1支,2种就餐工具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2024]173号1份,当事人现场无异议签字盖章。餐饮店从2024年10月份开始营业,经营项目主要是午餐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平邑县保太镇中心小学的学生,共30位学生,每个学生按月收取学生餐费标准,120元/月,由于中间也有不再用餐的,目前只收了6位学生的午餐费用,违法所得72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非法财物:餐盘5件和铁勺1个; 2、没收违法所得¥720(大写:人民币柒佰贰拾元); 3、罚款金额:¥3000(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没款合计:¥3720(大写:人民币叁仟柒佰贰拾元)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5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非法财物:餐盘5件和铁勺1个; 2、没收违法所得¥720(大写:人民币柒佰贰拾元); 3、罚款金额:¥3000(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没款合计:¥3720(大写:人民币叁仟柒佰贰拾元) |
6 |
平邑县舞动奇迹信息咨询中心(经营者:华翔) |
平邑县舞动奇迹信息咨询中心(经营者:华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保太村中心校北50米当事人经营的平邑县舞动奇迹信息咨询中心行现场检查,该中心经营面积160平方米,就餐小学生40名,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提供不出《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正在使用餐盘8件和小铁碗8 件,2种就餐工具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2024〕172号)和财物清单(〔2024〕172号)各一份,当事人对现场无异议并签字。经查,当事人于 2024年10月16日开始为平邑县保太镇中心小学的小学生提供午餐。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有40个学生吃饭,一个学生收取午餐费5元,总共就干5天,共收取了1000元,才开始干没什么经验,买菜做饭的成本也得有1000元,没赚钱,自2024年10月22日检查后,就停止经营了,根据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收费明细、确定本案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餐盘8件和小铁碗8件,2种就餐工具; 2、罚款¥3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没合计¥4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餐盘8件和小铁碗8件,2种就餐工具; 2、罚款¥3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没合计¥4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7 |
平邑县全意超市(经营者:刘加伟) |
平邑县全意超市(经营者:刘加伟)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馒头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9月23日,我局接到临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检检验报告(NO:DBJ24371300411640756ZX),报告显示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检验报告(NO:DBJ24371300411640754),报告显示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食品馒头共购进了10斤,进价2元/斤,销售价格3元/斤,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1斤,剩余9斤;于2024年8月23日前销售完毕;香蕉共购进了16斤,进价元3元/斤,销售价格3.5元/斤,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2.045斤,剩余13.955斤,于2024年8月25日前销售完毕。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6.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陆元整) 2.罚款¥6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没合计¥608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零捌拾陆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62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86.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陆元整) 2.罚款¥6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没合计¥608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零捌拾陆元整) |
8 |
平邑轶鑫综合商店 |
平邑轶鑫综合商店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违法主要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9日购进一批次生花生米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生花生米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生花生米是当事人于费县上冶一个老头处购进,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2024年9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09029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000072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9月2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9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生花生米3kg,采购价格10元/kg;全部出售给抽检人员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10元/kg。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30元,违法所得3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1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9 |
王远芳 |
王远芳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德月楼餐饮店正在使用的鸡蛋和螺丝椒进行监督抽检,2024 年 11 月 11 日我局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4 第 26362 号)1 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鸡蛋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LJ-CSP-2024 第 26365 号)1 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 73.52 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叁元伍角贰分);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 73.52 元(大写:人民币柒拾叁元伍角贰分);2、处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10 |
平邑县太成饺子店 |
平邑县太成饺子店(经营者:张文东)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太成饺子店正在使用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 11 月 18 日我局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4 第 26911 号)1 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山药 经 抽 样 检 验 咪 鲜 胺 和 咪 鲜 胺 锰 盐 项 目 不 符 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 得16.64元(大写:人民币拾陆元陆角肆分);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 得16.64元(大写:人民币拾陆元陆角肆分);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1 |
平邑果奇艺水果店 |
平邑果奇艺水果店(经营者;谭开通)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09 月 26 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橘子进行监督抽检,2024 年 11 月 1 日我 局 收 到 山 东 安 谱 检 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检 验 报 告(NO:RPSP240901628)1 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12 |
平邑县快客便利店 |
平邑县快客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11 月 04 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2024 年 11 月 22 日我 局 收 到 山 东 安 谱 检 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检 验 报 告(NO:RPSP241100149)1 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 4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整);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 4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整);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
13 |
临沂市全发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全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 年 9 月 24 日,本局收到举报人举报,称临沂市全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黄桃罐头标签上标注低糖,但标签上没有标注糖的含量,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2024年09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检查,未发现库存的被诉低糖黄桃罐头和涉案产品标签。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了85箱黄桃罐头(510克/瓶),同一款产品张贴了两种标签,第一种标签标识了低糖,销售给临沂经销商5箱,销售价格为48元/箱,第二种标签未标识低糖,是其它客户订制的,共计80箱,当事人生产经营的5箱黄桃罐头标签上有标注的低糖,但标签上没有标注糖的含量,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临沂的经销商要求订做低糖的510克/瓶规格的黄桃罐头,当事人负责标签的人员没认真审核,导致出现上述问题,当事人进行了及时整改。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以上合计罚没款2240.00元 (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1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1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2240.00元 (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元整)。 |
14 |
平邑县恒盛和蛋糕店 |
平邑县恒盛和蛋糕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9月28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恒盛和蛋糕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窝酥和京果(糕点)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0月23日本局接到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NO:A4EA08092A4F6184675;A4EA08092A4F6184676),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窝酥和京果(糕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上述2份《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同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剩余的上述2份《检验报告》中的食品。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以上合计罚没款6160.00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陆拾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25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6160.00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陆拾元整)。 |
15 |
平邑红蕾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红蕾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2024年9月4日,本局接到国抽系统转来《检验报告》(№: A4E808073A4F6168416),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水果罐头(杏罐头,商标:沃贝森和拼音,生产日期:2024年06月26日,规格型号:510克/瓶,保质期:24个月,标示生产企业:临沂市维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山东省红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4年9月5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同批次产品库存,现场查验当事人证件,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在2024年5月16日,由山东省红蕾食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平邑红蕾食品有限公司,但是标签未进行 及时更改,本局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04028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9月13日当事人申请复检,2024年10月21日,复检结论均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69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元整);2.罚款¥65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69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元整); 2.罚款¥65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6769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柒仟陆佰玖拾元整) |
16 |
平邑县媛福达超市(经营者:孙彬彬) |
平邑县媛福达超市(经营者:孙彬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9月12日,我局接到12345工单称平邑县媛福达超市(以下称当事人)售卖的袋装、桶装方便面均已过期。2024年09月1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东侧第二排货架上发现有正在经营的白象招牌猪骨面(标示生产日期:2024.03.11,保质期:六个月)12桶,康师傅西红柿打卤面(标示生产日期:Z20240302,保质期至20240901)1袋已超过保质期。现场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扣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白象招牌猪骨面12桶,康师傅西红柿打卤面1袋;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3、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200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伍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白象招牌猪骨面12桶,康师傅西红柿打卤面1袋;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3、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200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伍元整)。 |
17 |
平邑县仲村镇福源居饭店 |
平邑县仲村镇福源居饭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10月23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仲村镇福源居饭店购进使用的猪肉进行抽样监督检查。2024年11月22日,本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RPSP241001469):经 抽 样 检 验 替 米 考 星 项 目 不 符 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2日到平邑县仲村镇福源居饭店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样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猪肉。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3.30(大写:人民币伍拾叁元叁角);2、罚款¥500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圆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53.3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叁元叁角)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3.30(大写:人民币伍拾叁元叁角);2、罚款¥500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圆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53.3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伍拾叁元叁角) |
18 |
平邑县仲齐日用百货经销店 |
平邑县仲齐日用百货经销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
违法主要事实:2024 年 10 月 22 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称其在平邑县仲齐日用百货经销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购买了“眉笔”(实际为眼线笔)、“香水”无中文标签标识,要求我局予以查处。2024 年 10 月 22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在其经营西墙发现有正在经营的眼线笔(外包装中文仅标有“粤妆 20200196”标识,其余全是英文标识,货号分别为:530、531、533、534)同一批次共 67 支,在其柜台对过香水柜台发现有正在经营的香水(标识:CooC,净含量:80ml)共 6 瓶无中文标签标识,根据 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中第 9.2 条:“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标签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制〔2024〕170 号)和《财物清单》2024170 号,当事人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无中文标签标识的眼线笔 67 支,香水 6 瓶;2.没收违法所得¥14.00 元(大写:人民币拾肆元整);3.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2014.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壹拾肆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无中文标签标识的眼线笔 67 支,香水 6 瓶;2.没收违法所得¥14.00 元(大写:人民币拾肆元整);3.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2014.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壹拾肆元整) |
19 |
鲍家坡大药房(平邑)药店 |
鲍家坡大药房(平邑)药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违法主要事实:2024 年 10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鲍家坡大药房(平邑)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该药店发现阿莫西林胶囊 400盒(标示生产企业:石家庄康贺威药业有限公司,标示产品批号:01230409,规格:0.25g*24 粒),药店负责人现场提供不出该批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以及发票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邑市监强制〔2024〕168 号)、《财物清单》(〔2024〕168号)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阿莫西林胶囊 400盒;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月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5〕1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阿莫西林胶囊 400盒;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圆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