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柏林镇画舍山庄 |
平邑县柏林镇画舍山庄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7月17日,本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柏林镇画舍山庄采购、使用的姜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08月10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姜(No:ZP2024070229),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07月14日在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龙新蔬菜店处购进8.10kg姜,购进的价格是12.00元/kg,共计付款97.20元,除了用于抽样检验的3.00kg以12.00元/kg的价格销售以外,剩余的姜当事人都用来加工炒三丝,加工了10份,15.00元/份,共计150.00元。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86.00元,违法所得186.0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1、没收违法所得¥186.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陆元);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18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陆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 年 10 月 30 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56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86.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陆元);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18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陆元)。 |
2 |
平邑县艺画苑山庄农家院 |
平邑县艺画苑山庄农家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7月18日,本局委托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艺画苑山庄农家院(经营者:刘杰)采购、使用的三文治火腿肠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08月15日山东中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三文治火腿肠(No:ZP2024070249),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无名的商贩处购进20袋三文治火腿肠,购进的价格是5.00元/袋,共计付款100.00元,除了用于抽样检验的8袋是按照5.00元/袋(收款40.00元)销售的以外,剩余的12袋三文治火腿肠当事人都用来加工豆角炒火腿,加工了12份,15.00元/份,共计180.00元。上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220.00元,违法所得220.0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元);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22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贰拾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 年 10 月 3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59 号 |
主动履行和16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元);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22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贰拾元)。 |
3 |
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检验报告》(№:SH2024045967 ) 涉 及 的 同 批 次 杨 梅 罐 头 生 产 日 期 为2024-06-10,当事人承认是其生产的产品,共生产 20 箱(610克/瓶,12 瓶/箱),销售价格 35 元/箱,全部销往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经销商。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 700 元,违法所得 700 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元整);2.罚款¥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合计罚没金额:¥507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零柒佰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66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元整); 2.罚款¥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合计罚没金额:¥507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零柒 佰元整) |
4 |
山东鲁冠食品有限公司 |
山东鲁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安全标准的水果罐头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果立方冰糖苹果罐头营养成分根据计算公式能量值应为218千焦,但标示值为163千焦,虚标能量值,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清水型罐头标签标识糖水型,实际生产销售为清水型罐头,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8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6188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捌拾捌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7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18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6188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捌拾捌元整)。 |
5 |
平邑县天瑶人家饭馆 |
平邑县天瑶人家饭馆(经营者:林清芳)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采购的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1.80(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壹元捌角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5111.80元 (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捌角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6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11.80(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壹元捌角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5111.80元 (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捌角整)。 |
6 |
平邑县金鑫源超市 |
平邑县金鑫源超市(经营者:许洪军)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豆角)和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6.2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元贰角整);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以上合计罚没款6046.20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零肆拾陆元贰角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1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6.2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元贰角整);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以上合计罚没款6046.20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零肆拾陆元贰角整)。 |
7 |
平邑县优鲜乐购果蔬生鲜店(个体工商户) |
平邑县优鲜乐购果蔬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FA2024071298)显示其经营的桔子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31.00(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壹元整);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6131.00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叁拾壹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1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31.00(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壹元整);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6131.00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叁拾壹元整)。 |
8 |
平邑县卞桥镇海涛日用百货超市(经营者:张海涛) |
平邑县卞桥镇海涛日用百货超市(经营者:张海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1袋草莓夹心面包(制造商:临沭县乐源食品厂;生产日期:2024年3月5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草莓夹心面包5袋,进货价格1.7元/袋,销售价格为2元/袋,累计销售4袋,扣押1袋。因当事人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销售了多少;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8.5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草莓夹心面包1袋;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之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7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草莓夹心面包1袋;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9 |
平邑县卞桥镇宸琳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经营者:马坤) |
平邑县卞桥镇宸琳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经营者:马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违法主要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2袋经典原味黑芝麻糊(制造商:山东皇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9/01,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经典原味黑芝麻糊20袋,进货价格11.5元/袋,销售价格为13元/袋,累计销售18袋,扣押2袋。因当事人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销售了多少;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23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经典原味黑芝麻糊2袋;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之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72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经典原味黑芝麻糊2袋;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10 |
平邑县米粒蛋糕坊(经营者:王吉秀) |
平邑县米粒蛋糕坊(经营者:王吉秀)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违法主要事实: 当事人使用的海珍糖(复合糖粉)(生产日期 :2022 年 9 月 6 日,保质期 :12 个月 ,净含量:5kg)已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使用,现场称重1.12kg。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购进海珍糖(复合糖粉)1袋,1袋5kg,购进价格为325元/袋,至2024年9月5日,剩余1.12kg。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用于店内食品生产,不单独销售。因当事人未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在食品原料过期后使用了多少,生产了多少;综上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72.8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珍糖(复合糖粉)1.12kg;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二项之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0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珍糖(复合糖粉)1.12kg;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11 |
平邑县朱老三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者:朱胜田) |
平邑县朱老三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者:朱胜田)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上述涉案化妆品中除两种化妆品(嘉瀛-魔色留香染6/37和嘉瀛-魔色留香染0/22)进货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超过了化妆品进货查验的保存期限,当事人留存的进货单据已销毁外,其余涉案化妆品都是2022年9月29日从山东上品美容美发用品公司购进的,各种型号一共购进了40支,上述所有涉案化妆品总计23支,均为进价1.98元/支,售价4元/支,过期之后并未使用。货值金额92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处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7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处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2 |
平邑县洁安洗化用品店(经营者:张永会) |
平邑县洁安洗化用品店(经营者:张永会)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上述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时间已经超过三年,超过了化妆品进货查验的保存期限,当事人留存的进货单据已销毁,只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上述涉案化妆品中3支黑人牙膏(净含量:90克/支)进价5元/支,售价6元/支;14支伊卡露诗眉笔(净含量:1.1克/支)进价15元/支,售价25元/支;3支伊卡露诗眉笔(净含量:3克/支)进价10元/支,售价15元/支;2支雨洁护发霜(净含量:200g/支)进价6元/支,售价10元/支;18支华尔姿发乳(净含量:90g/支)进价2元/支,售价3元/支;1支百雀羚洁面膏(净含量:95g/支)进价12元/支,售价20元/支;1瓶韩束卸妆水(净含量:150ml/瓶)进价20元/瓶,售价25元/瓶;2瓶欧贝诗摇摇水(净含量:120ml/瓶)进价34元/瓶,售价65元/瓶,过期之后并未使用。货值金额662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处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6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处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3 |
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佰亿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检验报告》(№:SH2024045967 ) 涉 及 的 同 批 次 杨 梅 罐 头 生 产 日 期 为2024-06-10,当事人承认是其生产的产品,共生产 20 箱(610克/瓶,12 瓶/箱),销售价格 35 元/箱,全部销往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经销商。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 700 元,违法所得 700 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元整);2.罚款¥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合计罚没金额:¥507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零柒佰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66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元整); 2.罚款¥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合计罚没金额:¥507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零柒 佰元整) |
14 |
山东鲁冠食品有限公司 |
山东鲁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安全标准的水果罐头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果立方冰糖苹果罐头营养成分根据计算公式能量值应为218千焦,但标示值为163千焦,虚标能量值,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清水型罐头标签标识糖水型,实际生产销售为清水型罐头,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8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6188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捌拾捌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7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188.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6188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捌拾捌元整)。 |
15 |
平邑县天瑶人家饭馆 |
平邑县天瑶人家饭馆(经营者:林清芳)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采购的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1.80(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壹元捌角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5111.80元 (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捌角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7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6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11.80(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壹元捌角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5111.80元 (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捌角整)。 |
16 |
平邑县金鑫源超市 |
平邑县金鑫源超市(经营者:许洪军)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豆角)和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6.2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元贰角整);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以上合计罚没款6046.20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零肆拾陆元贰角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1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6.2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元贰角整);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以上合计罚没款6046.20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零肆拾陆元贰角整)。 |
17 |
平邑县优鲜乐购果蔬生鲜店(个体工商户) |
平邑县优鲜乐购果蔬生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FA2024071298)显示其经营的桔子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31.00(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壹元整);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6131.00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叁拾壹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1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31.00(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壹元整);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6131.00元 (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叁拾壹元整)。 |
18 |
张健 |
平邑县德御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劣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德御康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在治疗室内存放药品的柜子内发现了26支注射用青霉素钠,规格:0.96g/支,标注有效期至:2023年10月07日,以上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以上劣药采取了扣押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的情节,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行使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适用《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违法情形:生产、销售、使用劣药】,处罚标准【减轻】: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6支注射用青霉素钠);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5.20 |
平邑市监处罚〔2024〕84 号 |
主动履行和6个月内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6 支注射用青霉素钠);2.罚款¥1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19 |
平邑小木村拌饭店 |
平邑小木村拌饭店(经营者:王言岩)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对平邑小木村拌饭店采购、使用的大葱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8月6日我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A2024071216,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大葱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落实,当事人共购进同批次不合格大葱5kg,购进价格5.2元/kg。其中抽检公司以其进货价格支付10.92元购买检品2.1kg。其他剩余的大葱因数量不够其用于餐饮服务,故当事人拿回家自行使用。当事人在我局向其下达责令改正后,对其进货查验情况进行了整改,并向我局提供了其整改后的进货查验记录。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9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元玖角贰分);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10.92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元玖角贰分)。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3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6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0.9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元玖角贰分);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10.92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元玖角贰分)。 |
20 |
平邑县开凯蔬果超市(经营者:高开焕) |
平邑县开凯蔬果超市(经营者:高开焕)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7月16日,本局委托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芹进行抽检。8月8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NO:FA2024071376),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山芹,经抽样检验甲拌磷{以甲拌磷及其氧类似物(亚砜、砜 )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上述《检测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涉案批次的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同批次不合格山芹菜共购进5公斤,进货价格6元/公斤,,销售价格7元/公斤。该批次产品包含用于抽检的检品在内全部销售,违法所得计为35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35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叁拾伍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6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35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叁拾伍元整)。 |
21 |
平邑尚隆餐饮经营店 |
平邑尚隆餐饮经营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平邑尚隆餐饮经营店采购、使用的豆角(豇豆)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8月8日我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A2024071302,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豆角(豇豆)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落实,当事人在20247月12日购进豆角(豇豆)一共进了5kg,购进价格是7元/kg。当日由抽检机构抽检走2.2kg并支付15.4元。其他剩余的豆角(豇豆)因数量不够其餐饮经营,没再使用,由其拿回家自行处理。以上货值金额35元,故违法所得15.4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5.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肆角);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15.4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伍元肆角)。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3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6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5.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肆角);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15.4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伍元肆角)。 |
22 |
平邑耿慧生活超市 |
平邑耿慧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7月9日,本局委托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大葱进行抽检。8月8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NO:FA2024071189),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大葱,经 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上述《检测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涉案批次的大葱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当场提供其进货查验记录清单和索证索票。经落实,当事人共购进同批次不合格的大葱5.8公斤,进货金额27.92元。当事人以销售价1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所有该批次涉案产品包括用于抽检的检品在内,都销售完毕,没有剩余。以上货值金额共58元。当事人在接到抽检报告后主动进行了整改,并第一时间进行了召回。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8元(人民币大写:伍拾捌元整);2、罚款5000元(人民大写:伍仟元整);以上罚没共计5058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伍拾捌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48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8元(人民币大写:伍拾捌元整);2、罚款5000元(人民大写:伍仟元整);以上罚没共计5058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伍拾捌元整)。 |
23 |
平邑县九毛九疙瘩汤餐厅 |
平邑县九毛九疙瘩汤餐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对平邑县九毛九疙瘩汤餐厅采购、使用的大葱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8月8日我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A2024071255,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大葱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落实,当事人共购进同批次不合格大葱5kg,购进价格3.4元/kg。其中抽检公司以其进货价格支付7.14元购买检品2.1kg。其他剩余的葱没再使用。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14元(大写人民币柒元壹角肆分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07.14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柒元壹角肆分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4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7.14元(大写人民币柒元壹角肆分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07.14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柒元壹角肆分整)。 |
24 |
平邑县徐兴友生活超市 |
平邑县徐兴友生活超市(经营者:徐兴友)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绿豆芽是当事人于2024年07月04日从滕州鲁华市场上购进的,共购进了15㎏,购进的价格是3元/kg,除抽检的1.8kg以进价3元/kg的价格销售外, 还销售了两份,总共1kg,剩余的同批次绿豆芽被自家食用,未销售。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绿豆芽,货值金额为45元,违法所得为8.4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83.05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叁元伍分);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共计:¥2283.05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叁元伍分)。 处罚依据: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 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 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20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8.4元(大写人民币捌元肆角); 2、罚款¥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15008.4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捌元肆 角)。 |
25 |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西皋村联合超市 |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西皋村联合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7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食品辣椒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07月30日,我局接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辣椒的检验报告(编号:No:ZW-2024070310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07月01日在徐田国处购进的该批次辣椒,当事人留存了供货者的购进小票。当事人共购进涉案辣椒3kg,购进价格6.00元/kg,销售价格是7.00元/kg。购进的涉案辣椒已全部销售。涉案辣椒货值金额21元,违法所得21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1.00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元整);2.罚款¥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3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1.00 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元整);2.罚款¥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6 |
平邑县化启百货超市 |
平邑县化启百货超市(经营者:林化启)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化启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了正在经营的食品火鸡面(标示生产日期:2024.01.24,保质期:6个月)共计2袋,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经查,经调查查明,涉案食品都是从流动商贩处购处购进的,火鸡面共购进了5袋,购进价是0.8元/袋,销售价格是1元/袋,销售了3袋,剩下2袋还未销售,由于之前销售的时候都没有过期,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2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火鸡面(标示生产日期:2024.01.24,保质期:6 个月)2 袋。 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1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火鸡面(标示生产日期:2024.01.24,保质期:6 个月)2 袋。 |
27 |
平邑县顶简理发店 |
平邑县顶简理发店(经营者:葛花)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4年0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程平邑县顶简理发店销售的一米眉眼唇辅助剂存在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29日现场检查,发现平邑县顶简理发店正在营业,现场无诉求人所述一米眉眼唇辅助剂,检查发现货架上有正在经营的标婷维生素E乳(限用日期:20231001)1瓶,上述化妆品超过限用日期。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过期标婷维生素E乳是从平邑朱老大购进的,购进价格是10元/盒,购进的标婷维生素E乳是用于给女顾客洗头后清洁面部使用的,洗头10元/次,但是由于不单独收取费用,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购进1瓶,货值金额10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标婷维生素E乳标示生产企业:北京鹰华技术开发公司,有效期至20231001)1瓶;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1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9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标婷维生素E乳标示生 产企业:北京鹰华技术开发公司,有效期至20231001) 1瓶;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28 |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孟家庄联合超市 |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孟家庄联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 年 8 月 24 日,我局接到反映当事人销售的周氏兄弟辣条已超过保质期的 12345 投诉。2024 年 8 月 26 日,投诉举报人通过微信向本局提供了 3 张照片、1 张微信付款记录截图和 1 段视频。经核查以上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 1 袋周氏兄弟辣条(香辣味调味面制品,净含量:86 克,制造商:长葛市双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 年 1 月 26 日,保质期:常温下 150 天)已超过保质期。2024 年 8 月 26 日,本局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执法人员未发现有投诉举报人反映的同批次超过保质期的“周氏兄弟辣条”陈列在售。在当第 2 页 共 8 页事人南侧房间货架上,执法人员发现以下食品已超过保质期:①1 袋,黄金菠萝味面包,净含量:100 克,制造商:临沂郑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 年 04 月 27 日,保质期:90天;②1 袋,奶油味巧克力面包,净含量:90 克,制造商:临沂市高新区兰翔食品厂,生产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保质期 90 天。以上已超过保质期食品同其他未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在同一货架上,未有明确区分,且周边无“不合格”、“过期”等字样标识。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 元;2.罚款¥5000 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1月2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400 号 |
未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 元;2.罚款¥5000 元。 |
29 |
平邑县鹏硕商城超市 |
平邑县鹏硕商城超市(经营者:王永伟)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7月05日,本局依法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平邑县鹏硕商城超市(经营者:王永伟)(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山药等农副产品的进货查验,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07月12日前改正。2024年07月26日,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ZW-20240706044),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7.9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元玖角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30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3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7.9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元玖角 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