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徐兴友生活超市 |
平邑县徐兴友生活超市(经营者:徐兴友)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绿豆芽是当事人于2024年07月04日从滕州鲁华市场上购进的,共购进了15㎏,购进的价格是3元/kg,除抽检的1.8kg以进价3元/kg的价格销售外, 还销售了两份,总共1kg,剩余的同批次绿豆芽被自家食用,未销售。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绿豆芽,货值金额为45元,违法所得为8.4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83.05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叁元伍分);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共计:¥2283.05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叁元伍分)。 处罚依据: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 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山东省计量条例(2020 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20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8.4元(大写人民币捌元肆角); 2、罚款¥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15008.4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捌元肆 角)。 |
2 |
平邑县景增超市 |
平邑县景增超市(经营者:徐景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白芷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白芷是当事人从平邑白彦集贸市场商贩手中购进的,共购进了 1.5kg,购进的价格是 35元/kg,销售价格是 40 元/kg,零碎销售 0.18kg,抽检销售 1.32kg。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白芷,货值金额为 60 元,违法所得为 60 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6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拾元整)。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17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06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拾元整)。 |
3 |
平邑县韩纪熟羊店农家乐餐饮店 |
平邑县韩纪熟羊店农家乐餐饮店(经营者:韩邦英)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葱是当事人于2024年07月07日从平邑菜市场上购进的,共购进了2.6㎏,购进的价格是4元/kg,除抽检的2.6kg以进价4元/kg的价格销售外,无剩余 无对外销售。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葱,货值金额为10.4元,违法所得为10.4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大写人民币拾元零肆角);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10.4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拾元零肆角)。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15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大写人民币拾元零肆角);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010.4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拾元零肆角) |
4 |
平邑县鑫和超市(经营者: 王丽) |
平邑县鑫和超市(经营者: 王丽)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苹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苹果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6月20日,梅里埃检测技术(青岛)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LR12306666),报告显示苹果中的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报告书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同批次的苹果,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提出了复检。2024年7月22日,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CF0507232-2024)12306666),报告显示苹果中的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22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样品名称:苹果,抽样单编号:DBP24371300763933665)结果为复检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报告书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上述苹果是2024年5月22日,从临沂市兰山区王利银水果商行购进,有供货者销货凭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苹果共购进了10千克,进价9元/千克,销售价格9.98元/千克,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2.673千克,剩余7.327千克,于2024年5月25日前销售完毕,有临沂市食品销售凭证的复印件。货值金额99.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9.8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9.8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玖元捌角)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099.8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拾玖元捌角)。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98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99.8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玖元捌角)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099.8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拾玖元捌角)。 |
5 |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鲁布心平综合商店 |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鲁布心平综合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驻地的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鲁布心平综合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的副食区专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铁棍山药芝麻片、杂粮片,同时对其他预包装食品进行检查,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期间,铁棍山药片和杂粮片是供货商温县怀府德意食品厂给当事人送的,铁棍山药片,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格是23.8元/千克,购进价格是16元/千克,7千克,销售给投诉人0.23千克,价格是5.47元,剩余的6.77千克于2024年2月3日前销售完毕,有复印的食品供销一票通;杂粮片,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保质期6个月,销售价格是23.8元/千克,销售给投诉人0.246千克,价格是5.85元,剩余的6.754千克于2024年2月3日前销售完毕,有复印的食品供销一票通。依据投诉人提供的购货小票、付款截图、询问笔录,认定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总计11.32元,违法所得11.3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3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元叁角贰分);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没合计¥5011.32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壹元叁角贰分)。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4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1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没收违法所得¥11.32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元叁角贰分);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011.32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壹元叁角贰分) |
6 |
平邑县武庆信联合超市(经营者:武庆信) |
平邑县武庆信联合超市(经营者:武庆信)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驻地的平邑县武庆信联合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副食区柜台上有销售的蜜糖角,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9日,保质期:常温90天,伏天60天;羊角蜜糕点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保质期120天,生产商为平邑腾飞糕点店,盒子内糕点已销售完毕。 上述食品羊角蜜糕点(沂恒点心)是供货商临沂市罗庄沂恒食品厂,共进了10kg,销售价格16元/kg,购进价格13元/kg,2024年2月16日前,销售了9.62kg;剩余的羊角蜜糕点(沂恒点心)0.38kg被诉求人购买,认定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总计6.08元,违法所得6.08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08元;(大写:人民币陆元零捌分);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6.08(大写:人民币伍仟元零陆元零捌分)。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2021 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8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50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08元;(大写:人民币陆元零捌分);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6.08(大写:人民币伍仟元零陆元零捌分)。 |
7 |
平邑县兴荣超市 |
平邑县兴荣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1袋腊功夫柴火腊肉(生产日期:2023 /10/30,保质期:常温下180天,净含量:计量称重)、2袋星雨洁广味挂肠(生产日期:2023/12/13,保质期:常温下6个月,净含量:180g)已超过保质期。上述批次腊功夫柴火腊肉当事人总共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为10元/袋,销售价格为11.48元/袋,累计销售10袋,其中投诉人购买1袋。上述批次星雨洁广味挂肠当事人总共购进了10袋,购进价格为20元/袋,销售价格为21.8元/袋,累计销售10袋,其中投诉人购买2袋(买1送1)。因当事人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销售了多少。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33.28元,违法所得33.28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3.2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元零贰角捌分);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9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3.2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元零贰角捌分);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8 |
平邑县家乐购生活服务超市 |
平邑县家乐购生活服务超市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经营的玉米渣(生产日期:24/07/15,保质期:24/07/15)已生虫,当事人经营的1盒老糕点组合(生产日期:24/04/13,保质期:24/07/12),0.13kg散装馍丁(生产日期:20231201,保质期:6个月)、猫耳酥(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日,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上述批次玉米渣当事人购进2kg,购进价格为4元/kg,销售价格5元/kg,投诉人购买了0.14kg ,剩余的1.86kg已经自行下架销毁。上述批次老糕点组合当事人购进5盒,购进价格为 6元/盒,销售价格7.9元/盒,累计销售5盒,其中投诉人购买1盒。上述批次散装馍丁当事人购进1袋,1袋是2.5kg,购进价格为22元/kg,销售价格23.8元/kg,累计销售2.5kg;上述批次散装猫耳酥当事人购进1袋,1袋是2.5kg,采购价格为22元/kg,销售价格23.8元/kg,累计销售2.5kg,其中投诉人购买散装馍丁猫耳酥共0.13kg。因当事人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无法确定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销售了多少。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货值金额10元,违法所得0.7元。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1元,违法所得11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7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元零柒角);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9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99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1.7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元零柒角)。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9 |
平邑县卞桥镇鑫盛酒家 |
平邑县卞桥镇鑫盛酒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4日购进一批次葱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葱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葱是当事人于卞桥街上流动摊贩处购进,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2024年8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68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46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葱3kg,采购价格2元/kg; 出售给抽检人员2.1kg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2元/kg;剩余0.9kg已经作为食品原料制作成菜品进行销售,无法按照计量称重销售,无法计算其制作菜品后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6元,违法所得6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19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10 |
平邑祥山笼包店 |
平邑祥山笼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4年7月3日购进一批次葱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葱不合格。上述涉案批次葱是当事人于一流动摊贩处购进,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024年8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69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46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葱4kg,采购价格2元/kg; 出售给抽检人员2.2kg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2元/kg;剩余1.8kg已经作为食品原料制作成菜品进行销售,无法按照计量称重销售,无法计算其制作菜品后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金额为8元,违法所得8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元(大写:人民币捌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2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8元(大写:人民币捌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11 |
平邑县铜石镇盛丘村卫生室 |
平邑县铜石镇盛丘村卫生室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药房内随机抽取了“阿莫西林胶囊”(批号:23043111,生产日期:2030413,有效期至:2026.03),现场当事人只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提供不出上述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平邑市监当罚[2024]0700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平邑市监责改[2024]070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2024年07月19日前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2024年07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罗红霉素分散片”(批号:LD2311033,生产日期:2023.11.22,有效期至:2026.10)现场提供不出上述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2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12 |
平邑县铜石镇丹阳村卫生室 |
平邑县铜石镇丹阳村卫生室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7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药房内随机抽取了“罗红霉素分散片”(批号:1D2311033,生产日期:2023.11.22,有效期至:2026.10),现场当事人只提供了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提供不出上述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平邑市监当罚[2024]0700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平邑市监责改[2024]0700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2024年07月19日前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2024年07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阿莫西林胶囊”(批号为23043111,生产日期为2023.04.13,有效期至2026.03)现场提供不出上述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2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13 |
平邑县铜石镇郝宽兴利民综合超市 |
平邑县铜石镇郝宽兴利民综合超市(经营者:郝宽兴)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食品香辣裙带梗片进行抽样检测。2024年05月20日,我局接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香辣裙带梗片的检验报告(编号:No:A4E425051A4F613979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 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05 月 2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上述产品均销售完毕,无剩余。当事人对以上情况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整);2.罚款¥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5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84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整); 2.罚款¥5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14 |
平邑联华服饰广场 |
平邑联华服饰广场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郭先生投诉后,对平邑联华服饰广场(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其营业场所南处冰柜上方的货架上,有4包“火锅川粉”(标识生产日期2023/09/12,保质期:10个月)超过保质期仍进行销售。经查当事人在该批次涉案产品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包“火锅川粉”(详见:《财物清单》【2024】125号);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10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包“火锅川粉”(详见:《财物清单》【2024】125号);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15 |
平邑县邑药阁大药房 |
平邑县邑药阁大药房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7月30日本局对平邑县邑药阁大药房(负责人米贞、以下称当事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购进销售的十盒麝香保心丸(上海和黄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单位资质、随货同行单以及相关票据。经落实,相关涉案药品的药品追溯信息显示药品正常。当事人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十盒麝香保心丸予以没收(详见《财物清单》[2024]122号当事人的);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11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307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十盒麝香保心丸予以没收(详见《财物清单》[2024]122号);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