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专题 >> 食品药品监管 >> 处罚信息公示 >> 正文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4-10-16    点击:

案例1:平邑县某鲜肉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3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某鲜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在从事速冻调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购进鲜猪肉利用搅拌机将“猪碎肥肉膘”搅拌粉碎、研磨成肉酱,通过搅料机添加一定比例的复合调味料混合成“肉馅”,经定量称重后放入模具,然后存入冷库经速冻成形为“掉渣饼肉馅”、执行标准为SB/T10379。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目录中的“速冻调制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涉及无证食品加工小作坊违法行为查处问题,所加工食品类别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属于重点加强监管的高风险食品,也是“铁拳”行动以来重点打击的对象,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对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震慑了存有侥幸心理的违法无证生产经营者,为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保驾护航。

案例2:平邑县某火锅鸡店经营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22日,平邑县市场监管局对平邑县某火锅鸡店采购的鸡肉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检验报告(NO:DBJ24371300411631026ZX)显示生麻鸡鸡肉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报告(NO:DBJ24371300411631027ZX)显示生蛋鸡鸡肉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平邑县某火锅鸡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平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氯酚酸钠是一种禁用的药物,能够刺激细胞氧化过程,对中枢神经系统、肝脏和肾脏等器官造成严重损害。即使摄入量较少,也可能导致恶心、头晕、乏力等症状,严重时甚至出现高烧、昏迷甚至死亡。自2019年12月27日起,五氯酚酸钠已被列为食品动物中的禁用药物。

本案属于典型的兽药残留超标类食品违法案件,平邑县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结合“铁拳”行动专项行动,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固定主要证据,快办快结,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3: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因平邑县某鲜肉店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本局执法人员对其生产场所采取了查封措施。在平邑县某鲜肉店被查封的生产场所内,执法人员发现有36袋掉渣饼肉馅(速冻生制品)委托商为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经查明:2023年10月25日,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供述以上掉渣饼肉馅外包装(该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确系其提供给平邑县某鲜肉店使用并从平邑县某鲜肉店购进相关涉案掉渣饼肉馅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涉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查处问题,所经营食品类别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属于重点加强监管的高风险食品,也是“铁拳”行动以来重点打击的对象,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对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震慑了存有侥幸心理的违法无证生产经营者,为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保驾护航。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