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内容)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泰信超市有限公司 |
平邑县泰信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17袋手工猫耳酥(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1日,保质期6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2.7斤(17袋)手工猫耳酥(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1日,保质期6个月),共购进1件(6斤)进价13.9元/斤,售价16.9元/斤,在保质期内销售3.3斤,剩余2.7斤(17袋),以上涉案食品在购进时是合格的,超过保质期后均未售出。货值金额45.63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没收违法经营的2.7斤(17袋)手工猫耳酥(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1日,保质期6个月);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1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78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没收违法经营的2.7斤(17袋)手工猫耳酥(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1日,保质期6个月);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 |
平邑县婕选超市(经营者:孙维才) |
平邑县婕选超市(经营者:孙维才)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10 袋营养卫士牌脆花香烤面(生产日期 2024年01月06日,保质期6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10袋营养卫士牌脆花香烤面(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6日,保质期6个月),共购进2箱(一箱50袋),进价19元/箱,售价0.5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90袋,剩余10袋,以上涉案食品在购进时是合格的,超过保质期后均未售出。由询问笔录和进货单据确定货值金额5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10袋营养卫士牌脆花香烤面(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6日,保质期6个月);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13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77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10袋营养卫士牌脆花香烤面(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6日,保质期6个月);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3 |
平邑县新冉糕点店(经营者:彭祥青) |
平邑县新冉糕点店(经营者:彭祥青)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8月08日,依据投诉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7盒慕斯熔岩蛋糕(三大四小),包装上未标明:产品规格、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财物清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4】130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7盒慕斯熔岩蛋糕(三大四小),共购进10盒,进价9元/盒,售价15元/盒,销售了3盒,剩余7盒。货值金额105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7盒慕斯熔岩蛋糕(三大四小);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6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85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7盒慕斯熔岩蛋糕(三大四小);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4 |
平邑县仲村镇驿头村卫生室 |
平邑县仲村镇驿头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1月19日从平邑县仲村镇中心卫生院以1.8元/包的价格购进50包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批号:20211212、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2日、失效日期2023年12月11日),上述口罩提供给就诊的顾客使用,并不用于销售,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口罩的进货单据,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90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过期的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批号:20211212、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2日、失效日期2023年12月11日)3包;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 年 09 月 06 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6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过期的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批号:20211212、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2日、失效日期2023年12月11日)3包;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5 |
平邑县仲村镇北仲一村卫生室 |
平邑县仲村镇北仲一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1日从平邑县仲村镇中心卫生院以0.6元/袋的价格购进40袋医用棉签(产品批号:2020年8月2日,生产日期:2020年8月2日、使用期限二年),于2020年10月10日由平邑县仲村镇中心卫生院配发10包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壹副装、生产批号:20220702,生产日期:20220702,失效日期:20240701),上述医疗器械是提供给就诊的顾客使用,并不用于销售,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医疗器械的进货单据,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4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失效的医用棉签40袋以及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10包;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 年 09 月1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72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失效的医用棉签40袋以及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10包;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6 |
平邑县悦来香早餐店 |
平邑县悦来香早餐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上述涉案芹菜是当事人从平邑五村商场流动商贩处购进,未向供货商索取资质证明文件,也未索取供货方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进货票据,未依法核实供货商信息。2024年8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60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42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7斤涉案批次芹菜,购进单价为2元/斤,除抽检时以2元/斤的价格销售3斤以外,剩余的同批次芹菜均用来加工菜品,已全部使用完毕,并未单独销售。货值金额为14元,违法所得为14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肆元整);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 年 09 月 06 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61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肆元整);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7 |
平邑县钰瑞农家菜馆 |
平邑县钰瑞农家菜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上述涉案小白菜是当事人从仲村镇街上流动商贩处购进,未向供货商索取资质证明文件,也未索取供货方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进货票据,未依法核实供货商信息。2024年8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6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42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6.8斤涉案批次小白菜,购进单价为2.5元/斤,除抽检时以2.5元/斤的价格销售3.2斤以外,剩余的同批次小白菜均用来加工菜品,已全部使用完毕,并未单独销售。货值金额为17元,违法所得为17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柒元整);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 年 09 月11 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64 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柒元整);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8 |
平邑县仲村镇义龙火锅鸡店 |
平邑县仲村镇义龙火锅鸡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上述涉案姜是当事人从仲村镇街上流动商贩处购进,未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也未索取供货方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进货票据,未依法核实供货商信息。2024年8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邑市监责改[2024]62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当罚[2024]43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8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当事人共购进6斤涉案批次姜,购进单价为4.5元/斤,除抽检时以4.5元/斤的价格销售3斤以外,剩余的同批次姜均用来加工菜品,已全部使用完毕,并未单独销售。货值金额为27元,违法所得为27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柒元整);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 年 09 月 06 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6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柒元整);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9 |
平邑县黛舒莲美容养生馆 |
平邑县黛舒莲美容养生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朵依娜玻尿酸深海焕肤套(生产企业:广州雅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40229,限期使用日期:20270228)是由商家送货上门购进的,共购进1盒,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涉案化妆品包装盒内有6瓶朵依娜玻尿酸精华液(净含量:5ml*6瓶)、6瓶朵依娜玻尿酸莹润水膜啫哩(净含量:10g*6瓶)、6瓶朵依娜玻尿酸鱼子瀑布乳(净含量:10g*6瓶)均未标注使用期限,涉案化妆品进货价格是200元/盒,销售价格是280元/盒,故本案货值金额是280元,因涉案化妆品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朵依娜玻尿酸深海焕肤套1盒;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 年 09 月 12日 |
平邑市监处罚〔2024〕27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朵依娜玻尿酸深海焕肤套1盒;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