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平邑县某综合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04月01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某综合超市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销售的燃气灶具共3台(好太太燃气灶具1台、蓝火焰燃气灶具2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的5.2.8.1中“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每台燃气灶具必须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否则禁止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经营者贪图便宜,购进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如在使用时意外熄火,不能自动切断燃气,极易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燃气灶具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力督促了经销商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严格把控进货质量关,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2:平邑县某五金销售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阻燃聚氯乙烯无护套电线电缆和连接用软电线案
2024年5月,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监督抽检报告,平邑县某五金销售经营部经营的阻燃聚氯乙烯无护套电线电缆经检验,标志、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项目不符合GB /T 5023.3-200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营的连接用软电线经检验,标志项目等4项不符合JB /T 8734.3-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经营者的电线电缆标志不合格会导致消费者误识而选用与要求不符的电气电缆,从而导致电气事故。绝缘老化前的抗张强度直接影响电线电缆的使用寿命,一旦出现不合格就极易在高温环境出现绝缘体断裂,导致带电导体裸露,发生能触电式短路危险。消费者使用了不合格的电线电缆会造成人身财产危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属于典型的生产销售伪劣建材类案件,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固定主要证据,快办快结,即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及时纠正了商家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