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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4.03)
   时间:2024-04-01    点击: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内容)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临沂市大光明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白彦店

临沂市大光明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白彦店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01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及的投诉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的达仁堂速效救心丸,当事人现场承认投诉人购买的达仁堂速效救心丸是当事人销售的。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供货商资质及随货通行单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达仁堂速效救心丸是当事人姐姐从医院购买后未使用完毕,让当事人帮忙销售的。共计2盒,购进价格为30元/盒,销售价格为32元/盒。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为64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4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肆元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4〕2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肆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2

平邑县悦耕萌喵商贸中心(经营者:魏统元)

平邑县悦耕萌喵商贸中心(经营者:魏统元)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2月16日我局接到投诉后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保太镇鲁埠村700号的平邑县悦耕萌喵商贸中心(经营者:魏统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煎饼是从从保太镇集贸市场购进然后包装好在拼多多店铺上销售,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煎饼货值金额6.89元,获取违法所得6.89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89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捌角玖分);2、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05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4〕1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6.89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捌角玖分);

2、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3

平邑县保太镇啸鹏超市(经营者:李正伟)

平邑县保太镇啸鹏超市(经营者:李正伟)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德埠庄村的平邑县保太镇啸鹏超市(经营者:李正伟)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在货架摆放销售的芒果小酪2罐,净含量310毫升(生产日期2022-12-20,保质期:12个月);菠萝啤麦芽味汽水2罐,净含量:330毫升(生产日期2022-12-02,保质期12个月);新疆枣圈3袋,净含量:330克(生产日期2022-12-25,保质期12个月),共三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13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4〕1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4

平邑县保太镇齐月娥食品店(经营者:齐月娥)

平邑县保太镇齐月娥食品店(经营者:齐月娥)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1月15日我局接余显荣投诉后对平邑县保太镇齐月娥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齐月娥正在店内经营,店内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该店铺东边货架摆有待销售的青冠牌糖醋排骨,经当事人确认诉求人购买的青冠牌糖醋排骨是该店销售,对诉求人购买的青冠牌糖醋排骨进行检查,发现已开封未食用的青冠牌糖醋排骨确实带有白色网状塑料。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0.92元(大写:人民币玖角贰分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年20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4〕2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0.92元(大写:人民币玖角贰分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

平邑县爱尚蛋糕奶茶店(经营者:张慧)

平邑县爱尚蛋糕奶茶店(经营者:张慧)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爱尚蛋糕奶茶店(经营者:张慧)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货架上摆放有加工待售的蛋糕,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店内一名工作人员未能提供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前办理健康证明,并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未办理健康证明。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年13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4〕1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6

平邑县保太镇大拇指蛋糕店(经营者:张欢欢)

平邑县保太镇大拇指蛋糕店(经营者:张欢欢)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保太镇大拇指蛋糕店(经营者:张欢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货架上摆放有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店内一名工作人员未能提供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前办理健康证明,并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2日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未办理健康证明。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13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4〕1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7

平邑卞桥尹士春百货超市(经营者:尹士春)

平邑卞桥尹士春百货超市(经营者:尹士春)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4袋笨牛肉(生产日期:2023年2月2日,保质期:15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上述批次笨牛肉当事人总共购进20袋,价格0.35元/袋,销售价格0.5元/袋;累计销售18袋,其中投诉人购买2袋,扣押2袋;因当事人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也无法确定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销售了多少;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2元,违法所得1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笨牛肉2袋(详见《财物清单》〔2024〕4号);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人民币壹元整);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4〕1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笨牛肉2袋(详见《财物清单》〔2024〕4号);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人民币壹元整);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8

平邑县金硕餐饮经营部(经营者:李金硕)

平邑县金硕餐饮经营部(经营者:李金硕)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9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葱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1月22日我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FA2023101878号)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同批次葱4.6kg,售价5元/kg,除抽检外,其余已全部使用,货值金额23元,违法所得23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3元(大写:贰拾叁元整);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7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23元(大写:贰拾叁元整);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9

山东禾润源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禾润源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3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花生米(生干籽类)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FA2023101870)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同批次花生米(生干籽类)4kg,售价10元/kg,除抽检外,其余已全部使用,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8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0

平邑县华鑫蔬菜经营铺(经营者:魏丽红)

平邑县华鑫蔬菜经营铺(经营者:魏丽红)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0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2月4日我局收到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SDJ202317384)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同批次姜5kg,售价20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8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1

平邑县泽群生活超市(经营者:彭庆年)

平邑县泽群生活超市(经营者:彭庆年)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违法主要事实: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FA2023101839)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同批次芹菜3kg,售价3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9元,违法所得9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元(大写:人民币玖元整);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8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9元(大写:人民币玖元整);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12

平邑县珂甜生活超市(经营者:刘云亮)

平邑县珂甜生活超市(经营者:刘云亮)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2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韭菜和姜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FA2023101824)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甲拌磷和养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检验报告(NO:FA2023101818)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同批次韭菜3kg,售价3元/kg;同批次姜3kg,售价19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66元,违法所得66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6元(大写:人民币陆拾陆元整);2、处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8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66元(大写:人民币陆拾陆元整);

2、处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13

李楠

李楠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23日,本局依法委托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葱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编号为FA2023101985《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经调查查明:2023年10月23日,当事人自农村大集购进上述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5kg、购进单价3元/kg,计划用作炒菜佐料。以上采购的5kg葱,除抽样检验2.2kg外,其余2.8Kg被当事人经营者李楠带回家自己食用。综上,确认当事人违法采购的葱货值金额15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平市监处罚〔2024〕1300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

14

平邑县陈现亮百货超市(经营者:陈现亮)

平邑县陈现亮百货超市(经营者:陈现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4年2月19日,我局接到举报后对平邑县陈现亮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卫龙调味海带(15克/袋,标示生产日期:20230725,标示保质期:6个月)过期4袋,共购进10袋,进货价格是0.8元/袋,销售价格是1元/袋,除当事人于2024年2月15日向消费者销售了1袋涉案过期食品外,其余涉案过期食品已全部被扣押。以上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元,违法所得1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卫龙调味海带(15克/袋,标示生产日期:20230725,标示保质期:6个月)4袋;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壹元整);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平邑市监处罚〔2024〕2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卫龙调味海带(15克/袋,标示生产日期:20230725,标示保质期:6个月)4袋;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壹元整)。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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