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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4.01)
   时间:2024-01-31    点击: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内容)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平邑县二孩青菜店

平邑县二孩青菜店 (经营者:姚友国 )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7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大葱、辣椒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FA2023092113)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FA2023092152)1份,报告显示该批次的产品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同批次大葱进价为3元/kg,售价为4元/kg,同批次批发了15kg,除被抽检2.5kg外,其余已全部销售;辣椒进价为5元/kg,售价为6元/kg,同批次批发了2.5kg,除被抽检2.4kg外,其余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75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5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元整);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平市监处罚〔2023〕1403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6075.00元(人民币陆仟零柒拾伍整)

2

平邑县泰鑫百货超市店

平邑县泰鑫百货超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2瓶美亿天美味椒盐(花椒型)(制造商:山东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9月24日,保质期:24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非当事人采购,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许可证和上述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据,无法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当事人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也无法确定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是否还进行了销售;上述批次美亿天美味椒盐销售价格4元/瓶,销售1瓶;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8元,违法所得4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亿天美味椒盐(花椒型)1瓶(生产日期:2021年9月24日,保质期:24个月);2.没收违法所得¥4元(大写:肆元整)。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平市监处罚〔2024〕0900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004.00元(人民币伍仟零肆元整)

3

平邑县赵家餐饮经营部

平邑县赵家餐饮经营部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3日,本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辣椒进行抽检。11月14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NO:HR20231021545),该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调查,当事人违法所得27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部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中关于“较轻”的裁量基准,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64元(大写:人民捌元陆角肆分整),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平市监处罚〔2023〕0303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5008.64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捌元陆角肆分整)。

4

山东三尺鲜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三尺鲜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分别于2023年11月1日和11月4日,收到两封举报投诉信,来信群众举报投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谷饲肥牛卷”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的相关工作人员因出现工作失误导致标签出现标识错误。根据当事人主动提供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6月28日批次的共生产31盒,全部销售,销售额是527元。9月6号共生产27盒,共销售了459元,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986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86.0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捌拾陆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98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玖佰捌拾陆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平市监处罚〔2023〕0303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没款合计¥15994.8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玖拾肆元捌角整)。

5

平邑县楚宏商贸中心

平邑县楚宏商贸中心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接到编号为231121095430560312的12345工单,投诉人反映“平邑县淮河路与宗圣路交会处平邑县汽车站内旅游集散中心二楼无名保健品店铺,该店诱导老年人听课、消费,且售卖酒水属于三无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于11月22日对被投诉方平邑县楚宏商贸中心(经营者:荆振国)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其标识为“会议室1”和“会议室2”的两个场所正在开展宣传销售活动。现场共在其营业场所内发现213包预包装肉制品没有食品标签。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依法对上述涉案的无标签食品予以扣押。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肉制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从江苏高悦食品有限公司直购, 当事人供述其采购的区域因价格比同类产品更低,为避免同行知道货源地,故在销售时将外包装上的标签撕掉,经现场查验上述食品外包装无任何标签。上述涉案产品是由当事人微信转账1300元购买240包。依照询问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以每包10元的价格销售了27包,违法所得27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的所列情形,构成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3040号);2、没收违法所得¥27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3、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共计¥527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柒拾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平市监处罚〔2023〕0303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没共计¥527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柒拾元整)

6

平邑县左燕羊汤馆(经营者:左玉苓)

平邑县左燕羊汤馆(经营者:左玉苓)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9月22日,我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自制水煮花生米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0月27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HR20230924234),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日,本局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涉案自制水煮花生米,当事人当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1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元整);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021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拾壹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平市监处罚〔2023〕1504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以上罚没款共计¥5021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拾壹元整)。

7

平邑县三亩园餐饮中心(经营者:高雪)

平邑县三亩园餐饮中心(经营者:高雪)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9月22日,我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使用的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0月27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HR2023092424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日,本局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涉案辣椒,当事人当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整);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02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拾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平市监处罚〔2023〕1504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以上罚没款共计¥502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拾元整)。

8

山东宾东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宾东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案

违法主要事实:上述涉案大葱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24日从临沂菜市场流动商贩处购进,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于2023年11月17日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3]0001243号)给予警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0506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整改验收复查,当事人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大葱共购进20kg,购进价格3.6元/kg,销售价格4元/kg,货值金额为80元,除抽检用之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8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元整);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平市监处罚〔2024〕0500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200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捌拾元整)。

9

平邑县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奎店

平邑县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奎店(经营者:夏云龙)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案

违法主要事实:上述涉案辣椒是当事人从新泰市青云街道杨瑞蔬菜批发中心处购进,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农残检测结果,当事人建立了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于2023年11月17日向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平市监协查〔2023〕05004号),请其协助调查新泰市青云街道杨瑞蔬菜批发中心是否于2023年10月10日向平邑县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奎店销售过涉案辣椒,并提供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分别是多少,以及销售凭证,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农残检测结果是否是新泰市青云街道杨瑞蔬菜批发中心提供。2023年12月14日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我局,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残检测结果是新泰市青云街道杨瑞蔬菜批发中心提供给当事人的,但进货票据与新泰市青云街道杨瑞蔬菜批发中心提供给当事人的票据不一致,故涉案辣椒无法认定是由新泰市青云街道杨瑞蔬菜批发中心供货给当事人的。涉案辣椒共购进10斤,购进价格2.2元/斤,销售价格2.9元/斤,货值金额为29元,除抽检用之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29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玖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平市监处罚〔2024〕0500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029.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拾玖)。

10

平邑县孟德农家院店

平邑县孟德农家院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23日,本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平邑县孟德农家院店(经营者:孟德员)(以下称当事人)采购、使用的猪肉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26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R20230924250),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7.9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佰零柒元玖角整);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平市监处罚〔2024〕1600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107.9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零柒元玖角)。

11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秀园饭庄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秀园饭庄(经营者:刘修荣)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23日,本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秀园饭庄采购、使用的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26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R20230924236),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4.10元整(大写:人民币捌拾肆元壹角零分元整);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84.1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捌拾肆元壹角零分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平市监处罚〔2024〕1600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084.1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捌拾肆元壹角零分元整)。

12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好运来饭店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好运来饭店(经营者:刘勇)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25日,本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好运来饭店采购、使用的普通白菜(小油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26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R20230924806),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4.64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陆角肆分元整);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24.64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拾肆元陆角肆分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平市监处罚〔2024〕1600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024.64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拾肆元陆角肆分元整)。

13

平邑县秋满源餐饮中心

平邑县秋满源餐饮中心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1日,本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平邑县秋满源餐饮中心采购、使用的干木耳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1月08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35.6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元陆角);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135.6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叁拾伍元陆角)。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平市监处罚〔2024〕1600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135.6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叁拾伍元陆角)。

14

平邑县柏林镇大联合超市

平邑县柏林镇大联合超市(经营者:王丽)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2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柏林镇大联合超市经营的辣椒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1月06日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9.9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玖元玖角整);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19.9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玖元玖角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平市监处罚〔2024〕1600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019.9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玖元玖角整)。

15

平邑县永大百货超市

平邑县永大百货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8日, 本局依法对平邑县永大百货超市(经营者:孙法奎,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葱和辣椒进行抽检送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葱和辣椒的进货查验记录表和相关凭证。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0602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前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2023年11月22日,本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A2023101905、FA2023101875),经抽样检验,辣椒(噻虫胺项目)、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5日在该超市对当事人2023年10月18日现场无法提供葱和辣椒的进货查验记录表和相关凭证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表及相关凭证,复查通过。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对平邑县永大百货超市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剩余的葱和辣椒,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9.24元(大写人民币陆拾玖元贰角肆分);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69.24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拾玖元贰角肆分)。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平市监处罚〔2023〕0602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没款共计¥5069.24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拾玖元贰角肆分)

16

平邑县白彦镇第一初级中学

平邑县白彦镇第一初级中学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18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白彦镇第一初级中学食堂购进使用的芹菜进行抽样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抽检芹菜的购进凭证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9月25日前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2023年09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表及相关凭证,复查通过。2023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0日到平邑县白彦镇第一初级中学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芹菜。当事人现场表示对上述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1月21日,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No:CF0516134-2023),经检验,噻虫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4日,本局出具关于平邑县白彦镇第一初级中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No.20231124002),复检结果为复检不合格。2023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白彦镇第一初级中学依法送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整);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2026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贰佰陆拾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平市监处罚〔2023〕0604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没款共计¥2026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贰佰陆拾元整)。

17

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山阴综合超市

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山阴综合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19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山阴综合超市(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抽检香蕉的购进凭证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0605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前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2023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A2023091989),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0日到平邑县白彦镇供销合作社山阴综合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编号:FA2023091989)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鉴结[2023]06051号),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剩余的香蕉,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无异议并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2023年09月19日现场无法提供香蕉的购进凭证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表及相关凭证,复查通过。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7.46元(大写人民币肆拾柒元肆角陆分);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47.46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柒元肆角陆分)。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平市监处罚〔2023〕0605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没款共计¥5047.46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柒元肆角陆分)。

18

平邑县白彦镇中心幼儿园

平邑县白彦镇中心幼儿园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19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白彦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称当事人)食堂购进使用的胡萝卜进行抽样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抽检胡萝卜的购进凭证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9月26日前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2023年09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表及相关凭证,复查通过。2023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A2023091953):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0日到平邑县白彦镇中心幼儿园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样检验相同批次的胡萝卜。当事人现场表示对上述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于2023年11月06日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1月24日,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No:CF0516136-2023),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8日,本局出具关于平邑县白彦镇中心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No.20231128002),复检结果为复检不合格。2023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白彦镇中心幼儿园依法送达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52元(大写人民币柒元伍角贰分);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20007.52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柒元伍角贰分)。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5日

平市监处罚〔2023〕0602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没款共计¥20007.52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柒元伍角贰分)。

19

平邑县振华炒鸡店

平邑县振华炒鸡店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21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振华炒鸡店(经营者:吴广华,以下称当事人)购进使用的辣椒进行抽检送样。2023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山东华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A2023091981),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30日到当事人处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未发现检验不合格同批次剩余的辣椒。当事人现场表示对上述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于2023年11月01日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1月17日,本局出具关于平邑县振华炒鸡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放弃复检告知书》(NO:2023001),因当事人逾期未缴纳复检费,视为当事人放弃复检。2023年11月21日,因当事人在相关文书上拒绝签字,在该村村委工作人员丁涛和白彦镇派出所工作人员丁国明的见证下,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上述告知书。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5.4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肆角);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15.4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伍元肆角)。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平市监处罚〔2023〕0602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没款共计¥5015.4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伍元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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