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内容)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临沂东蒙清溪水业有限公司 |
临沂东蒙清溪水业有限公司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8月08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龙马综合商店(经营者:唐艳)经营的蒙山山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进行抽检送样。2023年08月25日,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DBJ23371300411641104),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初步核查,被抽检的蒙山山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标示的生产者为临沂东蒙清溪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 2023年08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告字〔2023〕16033号)1份;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3371300411641104)1份,并对当事人成品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与抽检相同批次的蒙山山泉水(生产日期:2023-08-05、规格型号:18.9L/桶),当事人陈述当批次的蒙山山泉水(生产日期:2023-08-05、规格型号:18.9L/桶)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蒙山山泉水30桶; 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捌拾元整); 3、罚款¥5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合计罚没款¥5008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零捌拾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603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蒙山山泉水30桶;2、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捌拾元整);3、罚款¥5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合计罚没款¥5008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零捌拾元整)。 |
2 |
平邑县保太镇长标百货超市(经营者:徐长标) |
平邑县保太镇长标百货超市(经营者:徐长标)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1月8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R20231020771),报告显示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姜是当事人2023年10月9日从平邑县宁力商贸城购进的,购进了5千克,抽检公司抽检用2.77千克,剩余的于当日销售完毕,进价18元/千克,售价为23元/千克,货值金额11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1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伍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没合计¥511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2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7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伍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11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整)。 |
3 |
平邑县元缘饭店(经营者:华德勇) |
平邑县元缘饭店(经营者:华德勇)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元缘饭店采购的干木耳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11月8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R20231020948)。上述干木耳是当事人在2023年10月6日,从平邑县金桥商贸城的平邑县史家干货店购进的,索取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通过微信打印的购货单据明细,共购进了3千克,进价100元/千克,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0.6千克,剩余2.4千克,当日使用完毕,货值为3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0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没合计¥53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26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7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3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 |
4 |
平邑县保太镇初级中学 |
平邑县保太镇初级中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保太镇初级中学采购的油麦菜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1月8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R20231020787),报告显示油麦菜中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采购使用的油麦菜是2023年10月10日,从定点采购统一配送单位江苏东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平邑分公司给配送的,共购进了30千克,进价9元/千克,抽检公司抽检的样品数量是1.55千克,剩余28.45千克,当日使用完毕,货值为27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7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7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2.罚款¥20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没合计¥2027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贰佰柒拾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26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7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7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元整) 2.罚款¥20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罚没合计¥2027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贰佰柒拾元整)。 |
5 |
平邑县保太镇萱萱烟酒副食百货商店(经营者:徐开栋 |
平邑县保太镇萱萱烟酒副食百货商店(经营者:徐开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保太镇萱萱烟酒副食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在货架上摆放销售的可口可乐汽水30瓶,净含量:300毫升,批号:1154JN04,生产日期:2022年4月21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口可乐30瓶;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7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口可乐30瓶;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6 |
平邑县宝徕苑大酒店 |
平邑县宝徕苑大酒店(负责人:孟凡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宝徕苑大酒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豇豆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2023年11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FA2023101822),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4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同批次豇豆库存。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8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元捌角);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 年12月2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404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没款合计¥5018.8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捌元捌角)。 |
7 |
平邑县地方时光里百货店 |
平邑县地方时光里百货店(负责人:杨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地方时光里百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橘子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2023年11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FA2023101792),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平邑县地方时光里百货店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经营者杨帅现场签收,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要求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区域及库房均未发现有检验报告中涉及的同批次橘子库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3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伍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 年 12月2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404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没款合计¥513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叁拾伍元整)。 |
8 |
平邑县铭扬百货销售部 |
平邑县铭扬百货销售部(负责人:李金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1月29日,本局收到12345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信息,诉求人王先生来电反映:平邑县铭扬百货销售部(经营者:李金平)售卖过期的泥鳅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邵长利、巩大飞,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售卖过期泥鳅鱼(净含量50克/袋),标示生产日期2023-02-13,保质期9个月,共计6袋,现场检查时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报请领导同意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04030号),对问题食品予以扣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泥鳅鱼(商标:加减乘除,净含量:50克/袋,生产企业:广州市欣海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2-13,保质期:9个月)6袋;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 年12月2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404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500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元整) |
9 |
平邑县宁卫兵酒行 |
平邑县宁卫兵酒行(负责人:宁卫兵)经营无标签的养生酒的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15日09时,我局接到投诉单,举报人张先生购买当事人经营的养生酒,无标签标示,同日12时,又收到相关问题投诉单两次。当日,我局执法人员邵长利、巩大飞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宁卫兵酒行检查,检查中未发现该店有相关涉诉产品库存,经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投诉相关信息,当事人确认涉诉产品是当事人店内出售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 年12月12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40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没金额:¥512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元整)。 |
10 |
平邑曹光民诊所 |
平邑曹光民诊所销售劣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9月11日,我局接到梁佳伟投诉举报信,称在平邑曹光民诊所处购买的东阿阿胶超过药品有效期,要求我局查处。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在经营场所未发现有销售的标示生产批号:1607049的东阿阿胶,在当事人收银台发现有2023年8月10日销售上述东阿阿胶的收款收据(No:5788882)一页。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8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13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203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8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11 |
平邑县流峪镇李锋超市 |
平邑县流峪镇李锋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流峪镇李锋超市(经营者:李锋)(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该货架上发现有正在经营的“黑玫瑰诱惑变色口红”(生产日期:2017年9月30日,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2支,该化妆品已超过保质期。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黑玫瑰诱惑变色口红”2支(详见:财物清单[2023]10029);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30日 |
平市监罚告〔2023〕1002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黑玫瑰诱惑变色口红”2支;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12 |
平邑县茗杰酒楼(经营者:彭瑞) |
平邑县茗杰酒楼(经营者:彭瑞)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检查,随机抽取了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完达山牌蜜桃复合果汁饮料,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处罚依据: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503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3 |
平邑县温水镇茗芸百货超市(经营者:段瑞明) |
平邑县温水镇茗芸百货超市(经营者:段瑞明)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检查,随机抽取了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养元牌六个核桃饮料,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处罚依据: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503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4 |
平邑县武台供销社东武沟联合超市 |
平邑县武台供销社东武沟联合超市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陈列摆放散装食品点心,散装食品容器上没有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送达回证》。2023年1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复查,随机抽取了一款散装食品“酥三刀(油炸类糕点)”,发现当事人仍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取证。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304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15 |
平邑县高运霞熟食加工店 |
平邑县高运霞熟食加工店(经营者:高运霞)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陈列摆放散装食品点心,散装食品容器上没有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送达回证》。2023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复查,随机抽取了两款散装食品“蜜枣”和“山楂片”,发现当事人仍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304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16 |
平邑县董现辉超市店 |
平邑县董现辉超市店(经营者:董现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1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在店内货架上陈列的以下两款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①5瓶黄豆香酱油,制造商:山东泗水天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37083100469,生产日期:2022/01/01/2,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L;②4袋玉兔黄豆酱,生产商:山东玉兔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37030600154,生产日期202208232,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50g。以上两款已超过保质期食品同其他未过期食品摆放在同一货架上,未有明确区分,且周边无“不合格”、“过期”等字样标识。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313010号财物清单);2.罚款¥5000元。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304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313010号财物清单);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17 |
平邑县老泉全羊汤馆 |
平邑县老泉全羊汤馆(经营者:李玉平)涉嫌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07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老泉全羊汤馆(经营者:李玉平)(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证照齐全,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李玉平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制作,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09日前改正。2023年10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经营者李玉平仍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制作。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2月1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103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