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内容)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柏林镇张里庄村卫生室 |
平邑县柏林镇张里庄村卫生室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1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柏林镇张里庄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沈为滨)(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诊疗室内工作台上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规格:1ml,数量:59支,许可证编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10217号,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53151003,生产企业:常州医疗器材总厂有限公司,生产批号/日期:20191018,失效日期:20221017,上述医疗器械已超出失效日期。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失效、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规格:1ml)59支;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603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规格:1ml)59支;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汇金综合超市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汇金综合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8月07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汇金综合超市(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杂粮煎饼进行抽检送样。2023年09月06日,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DBJ23371300411641029),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拾肆元整);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044.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肆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603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整(大写:人民币肆拾肆元整);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044.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肆元整)。 |
3 |
临沂鲁蒙万寿泉饮料有限公司 |
临沂鲁蒙万寿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7月2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泗水县圣水峪镇满糖红喜铺店销售的鲁蒙万寿泉桶装水(规格型号:18.9L/桶)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08月16日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R20230722484),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8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告字[2023]16030号)1份;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R20230722484)1份,并对当事人成品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未发现与抽检相同批次的鲁蒙万寿泉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07-19、规格型号:18.9L/桶),当事人陈述当批次的鲁蒙万寿泉桶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07-19、规格型号:18.9L/桶)已经全部售出。处罚依据:临沂鲁蒙万寿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02.00元整(大写:人民币柒佰零贰元整); 2、罚款¥65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65702.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柒佰零贰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7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603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702.00元整(大写:人民币柒佰零贰元整); 2、罚款¥65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65702.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柒佰零贰元整)。 |
4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龙马综合商店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龙马综合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8月08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龙马综合商店(经营者:唐艳)(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蒙山山泉水(规格型号:18.9L/桶)进行抽检送样。2023年08月25日,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DBJ23371300411641104),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依据: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龙马综合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24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肆拾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6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603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4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24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肆拾元整)。 |
5 |
平邑县柏林镇佳鑫会馆 |
平邑县柏林镇佳鑫会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7月31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平邑县柏林镇佳鑫会馆(经营者:刘修芹,以下称当事人)购进使用的鲜鸡蛋进行抽检送样。2023年08月24日,本局收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DBJ23371300411640534),经抽样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8月25日到当事人处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剩余的鲜鸡蛋。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处罚依据:平邑县柏林镇佳鑫会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22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贰拾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6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603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22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贰拾元整)。 |
6 |
平邑县福和堂大药房 |
平邑县福和堂大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福和堂大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孔祥福未查看处方,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一盒,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字〔2023〕0807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3〕0001279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其2023年11月2日前改正;2023年11月3日,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仍未凭处方向消费者销售处方药蒲地蓝消炎口服液。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一、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7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7 |
平邑县保太镇纯厚村卫生室 |
平邑县保太镇纯厚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现场检查平邑县保太镇纯厚村卫生室,现场发现其负责人吴昌艳未按照规定对药品拆零,未使用拆零工具,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3]000128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08071号)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现场检查发现其负责人吴昌艳拆零药品过程中仍未按规定使用拆零工具,仍未佩戴手套,仍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处罚依据:当事人涉嫌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7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8 |
平邑县康鲁大药房 |
平邑县康鲁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邑县保太镇鲁埠村中心街北200米路西平邑县康鲁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药房货架摆放销售的抗病毒口服液,10毫升×10支/盒,产品批号:210901,生产日期:2021年9月2日,有效期至:2023年8月,已经超过有效期,共4盒。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销售的4盒抗病毒口服液;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6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9 |
平邑县保太镇福禄庄村卫生室 |
平邑县保太镇福禄庄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福禄庄村的平邑县保太镇福禄庄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药房货架摆放使用的复方丹参片,100片/瓶×1瓶/盒,产品批号:20201001,有效期至:2023年9月,已经超过保质期,共3盒。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使用劣药予以扣押,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使用的复方丹参片,共3瓶;2.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6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10 |
平邑县保太镇后孙家庄村卫生室 |
平邑县保太镇后孙家庄村卫生室涉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现场检查平邑县保太镇后孙家庄村卫生室,现场发现其负责人李宗堂未按照规定对药品拆零,未使用拆零工具,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3]000127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08062号)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9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现场检查发现其负责人李宗堂拆零药品过程中仍未按规定使用拆零工具,仍未佩戴手套,仍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处罚依据:当事人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 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6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 叁仟元整)。 |
11 |
平邑县保太镇鲁埠村卫生室 |
平邑县保太镇鲁埠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保太镇鲁埠村卫生室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卫生室使用的鲁抗注射用青霉素钠,产品批号:B160410,生产日期:2016年4月17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2日,共95支;少林风湿跌打膏,批号:20211101,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2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共采购了5盒,共60片,已经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处罚依据: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鲁抗注射用青霉素钠95支;少林风湿跌打膏60片;2.没违法所得为¥87.05元(大写:人民币捌拾柒元零伍分);3.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没款合计¥10087.05(大写:人民币壹万零捌拾柒元零伍分)。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5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没款合计¥10087.05(大写:人民币壹万零捌拾柒元零伍分)。 |
12 |
平邑县保太镇雅美洗化用品经营部(经营者:王玉芝) |
平邑县保太镇雅美洗化用品经营部(经营者:王玉芝)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保太村的平邑县保太镇雅美洗化用品经营部(经营者:王玉芝)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从业人员1名,正在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现场货架上有花之美集香氛滋润洗发乳,净含量:480ml等9种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正在货架上销售的花之美集香氛滋润洗发乳等9种化妆品予以扣押。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处罚种类和内容:1. 没收违法经营的9种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1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5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3 |
平邑春霞日用百货超市 |
平邑春霞日用百货超市(经营者:李春霞)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摆放在货架上用于销售的化妆品“海飞丝”,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与警告,责令当事人9月30日前改正。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警告;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1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203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1000.00元(人民币壹仟元) |
14 |
平邑安曼服饰店 |
平邑安曼服饰店(经营者:徐翠翠)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摆放在货架上用于销售的化妆品“三生花沐浴露玫瑰滋养”,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与警告,责令当事人9月14日前改正。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警告;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1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203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1000.00元(人民币壹仟元) |
15 |
平邑县金诺丽家庭农场 |
平邑县金诺丽家庭农场涉嫌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21日,本局接到关于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上销售的蒲公英茶未标注生产日期、宣传用语涉及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的投诉举报。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名为“源铭堂茶叶”拼多多网店上销售的蒲公英茶商品页面上使用了“去火消炎”的广告用语,且当事人寄发给投诉人的商品未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7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蒲公英茶陈列、贮存或打包待发货,也未发现有蒲公英茶加工行为。执法人员登录拼多多平台,搜索、查询发现当事人上述涉案商品处于在售状态,该商品页面标题处使用了带有“去火消炎”字样的广告用语,其余部位未发现以上字样广告用语。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有效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8月15日,本局对当事人食品及广告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按照本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完成整改,将拼多多网店涉案蒲公英茶下架、消费者已无法浏览相关商品页面。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应当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识和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为由对当事人予以查处。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2.32元;2.罚款¥360.38元。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3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303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442.7元(人民币肆佰肆拾贰元柒角) |
16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益春堂店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益春堂店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6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证照齐全,正常营业,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生产许可证编号:豫药监械生产许20190044号,规格:95mm×145mm,产品批号:20210412,生产日期:2021年04月12日,失效日期:2023年04月11日)共计1包/10只,已过期。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1包/10只,详见《财物清单》202311008);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100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17 |
平邑县郑城镇郑城村村卫生室 |
平邑县郑城镇郑城村村卫生室涉嫌调配药品时裸手直接接触片剂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郑城镇郑城村村卫生室(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负责人段克秀在调配药品时裸手直接接触片剂,且无相关药品拆零、分装器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07日前改正。2023年10月07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负责人段克秀在调配给病人的药品时仍然裸手直接接触片剂,仍无相关药品拆零、分装器具。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1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103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18 |
平邑县铭朗水果批发零售店 |
平邑县铭朗水果批发零售店(经营者:徐田发)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单位货架上发现有正在经营的Nail Plus1瓶未加贴中文标签、Vitamin2瓶未加贴中文标签。我局执法人员报经领导批准依法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当事人对以上情况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703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7035); 2、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19 |
平邑县铜石镇南阜村卫生室 |
平邑县铜石镇南阜村卫生室涉嫌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药房内发现该药房室长姜磊正在拆零布洛芬片剂,拆零过程中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单位不得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并现场下达编号为平市监当罚【2023】000080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编号为平市监责改【2023】07038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药房内发现该药房室长姜磊正在拆零药品阿莫西林片剂,拆零过程中仍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处罚依据:当事人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703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 |
平邑县铜石镇诸李家村卫生室 |
平邑县铜石镇诸李家村卫生室涉嫌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在药房内发现该药房室长王立果正在拆零布洛芬片剂,拆零过程中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单位不得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并现场下达编号为平市监当罚【2023】000080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编号为平市监责改【2023】07039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药房内发现该药房室长王立果正在拆零药品阿莫西林片剂,拆零过程中仍未佩戴手套,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处罚依据:当事人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703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
21 |
平邑常乐堂大药房 |
平邑常乐堂大药房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平邑常乐堂大药房正在从事化妆品经营使用活动,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马油滋润护手霜(标示生产企业:美丽在线生物医药(广东)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30208) 1瓶,上述化妆品超过超过使用期限吧。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马油滋润护手霜(标示生产企业:美丽在线生物医药(广东)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30208)); 2、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704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7047); 2、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22 |
平邑县丰阳镇大峪沟大联合超市 |
平邑县丰阳镇大峪沟大联合超市(经营者:高波)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9月7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投诉人在当事人(经营者:高波,以下称当事人)处购买180g装“卡滋卡滋一口脆薯片”,后发现该薯片已于2023年9月2日超过使用期限;购买65g装“可比克纯切薯片”,发现该薯片已于2023年8月29日超过使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1日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货架上摆放了1袋65g装原切马铃薯片爽口青瓜味,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保质期“9个月”;3袋180g装卡滋卡滋一口脆番茄味薯片,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日”,保质期“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依据: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26);2.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整);3.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40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5020.00元(人民币伍仟零贰拾元整) |
23 |
平邑县丰阳镇张家庄村卫生室 |
平邑县丰阳镇张家庄村卫生室涉嫌使用劣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者:徐锋,以下称当事人)药房内摆放药品的货架上现场检查发现2盒云植、速协安牌血塞通分散片,标注生产日期:2019/07/22,有效期至:2022/07/01;1盒白云山牌祛痰止咳颗粒,标注生产日期:2021/09/03日,有效期至2023/08,以上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依据: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28);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402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
24 |
姚方磊 |
姚方磊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者:姚方磊,以下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纯植物净透滋润泥膜3盒,标示限用日期2021.07.01;色娜娜牌黄金玻尿酸补水套装1盒,标示生产日2019.04.09,限用日期2022.04.08;珀莱雅海洋焕白润护隔防晒乳2盒,标示限用日期2022.03.17,上述涉案化妆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依据:当事人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29);2.处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402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
25 |
平邑县双休百货便利店(经营者:刘加忠) |
平邑县双休百货便利店(经营者:刘加忠)未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0月8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对销售的散装月饼的外包装上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违法行为在2023年10月18日前改正,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忙于店内生意而疏忽了散装月饼的外包装上需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事宜,未在责令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4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6 |
山东越群六粮酒业有限公司 |
山东越群六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案 |
违法主要事实:《检验报告》(№:XBJ23370983910532320)涉及的同批次肥城老酒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9日,是山东肥城瀚森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销售记录,共生产了涉案批次的白酒700箱,6瓶/箱,全部销售给山东肥城瀚森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是13元/箱。本局认定当事人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是9100元,违法所得9100元。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XBJ23370983910532320)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至2023年9月25日,因该批次产品卖出时间较长,所有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排查发现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配料工人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带入了甜蜜素。当事人已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完善管理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100.00元(大写:玖仟壹佰元整); 2.罚款¥6500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4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9100.00元(大写:玖仟壹佰元整); 2.罚款¥6500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
27 |
平邑县仲村镇康芳芳百货商店(经营者:康芳芳) |
平邑县仲村镇康芳芳百货商店(经营者:康芳芳)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案 |
违法主要事实:上述涉案豇豆是当事人从平邑县仲村镇能宁宁超市处购进,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但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故本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3]0000341号)给予警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05039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0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豇豆共购进6kg,购进价格5元/kg,销售价格6元/kg,货值金额为36元,除抽检用之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36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3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503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8 |
平邑县仲村庆海超市(经营者:唐庆海) |
平邑县仲村庆海超市(经营者:唐庆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违法主要事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唐庆海未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0504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当事人因忙于店内生意而未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3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4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29 |
平邑县仲村镇路南综合商店(经营者:杨洪章) |
平邑县仲村镇路南综合商店(经营者:杨洪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违法主要事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杨洪章未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0504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当事人因忙于店内生意而未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3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4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30 |
平邑县千羽纹绣店(经营者:李雪) |
平邑县千羽纹绣店(经营者:李雪)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的甲油胶(Miss Gooey,10ml/瓶)11瓶是由商家送货上门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11瓶无标签的甲油胶(Miss Gooey,10ml/瓶)全部用于给顾客做指甲用,并不用于销售,无标签的甲油胶(Miss Gooey,10ml/瓶)共购进11瓶,进货价10元/瓶,以上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10元,因涉案化妆品是给顾客做指甲时用,单次用量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甲油胶(Miss Gooey,10ml/瓶)11瓶;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2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4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甲油胶(Miss Gooey,10ml/瓶)11瓶;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1 |
平邑县仲村镇依涵纹绣工作室(经营者:陈珍珠) |
平邑县仲村镇依涵纹绣工作室(经营者:陈珍珠)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修润堂清透平衡水(标示生产批号:662603074:限期使用日期:2023/04/13)是于2023年2月5日由商家上门送货,共购进1瓶,进货价格是49元/瓶,销售价格是98元/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由于当事人的疏忽,误将涉案化妆品瓶底的期限使用日期当成了生产日期,涉案化妆品从购进日到扣押日并未销售。以上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98元,违法所得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修润堂清透平衡水(标示生产批号:662603074:限期使用日期:2023/04/13)1瓶;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4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修润堂清透平衡水(标示生产批号:662603074:限期使用日期:2023/04/13)1瓶;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2 |
平邑县仲村镇道芳百货超市(经营者:陈道芳) |
平邑县仲村镇道芳百货超市(经营者:陈道芳)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
违法主要事实: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改正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当事人因对此违法行为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仍然未查验于2023年10月29号购进的名泉冰糖(148g/袋,生产日期:20231002)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2023年11月2日,当事人提供了海天料酒(450ml/瓶,生产日期:20230606)供货商的资质。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4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3 |
平邑县仲村镇金品秀美容美体服务馆(经营者:王光) |
平邑县仲村镇金品秀美容美体服务馆(经营者:王光)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是于2022年1月10日由商家上门送货,媗菲鱼子奢宠菁萃紧颜精华(30ml/瓶,沪妆20160051,EXP:2022/01/02)共购进1瓶,进货价格是24元/瓶,销售价格是48元/瓶,媗菲鱼子酱奢宠菁萃紧颜眼霜(20g/瓶,沪妆20160051,EXP:2023/04/19)共购进1瓶,购进价格是29元/瓶,销售价格是58元/瓶,媗菲羽雾柔焦水散粉(9g/盒,沪妆20160042,EXP:2023/10/21)共购进1盒,购进价格是10元/盒,销售价格是20元/盒,当事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过涉案化妆品的广告,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涉案化妆品从购进日到扣押日并未销售。以上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26元,违法所得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媗菲鱼子奢宠菁萃紧颜精华(30ml/瓶,沪妆20160051,EXP:2022/01/02)1瓶、媗菲鱼子酱奢宠菁萃紧颜眼霜(20g/瓶,沪妆20160051,EXP:2023/04/19)1瓶、媗菲羽雾柔焦水散粉(9g/盒,沪妆20160042,EXP:2023/10/21)1盒;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2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4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媗菲鱼子奢宠菁萃紧颜精华(30ml/瓶,沪妆20160051,EXP:2022/01/02)1瓶、媗菲鱼子酱奢宠菁萃紧颜眼霜(20g/瓶,沪妆20160051,EXP:2023/04/19)1瓶、媗菲羽雾柔焦水散粉(9g/盒,沪妆20160042,EXP:2023/10/21)1盒;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4 |
平邑县仲村镇新实农资经营店(经营者:石爱转 |
平邑县仲村镇新实农资经营店(经营者:石爱转)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8月购进,共购进2吨,购进价格2200元/吨,销售价格2400元/吨。涉案产品除用于抽检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产品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以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800元,违法所得40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2.罚款¥48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4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元整); 2.罚款¥48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 |
35 |
平邑县仲村镇爱尚妮美甲服务店(经营者:赵月) |
平邑县仲村镇爱尚妮美甲服务店(经营者:赵月)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的指甲油(helsey,15ml/瓶)8瓶是于2023年8月25日由商家送货上门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8瓶无标签的指甲油(helsey,15ml/瓶)全部用于店内顾客体验活动用,并不用于销售,涉案化妆品共购进8瓶,进货价20元/瓶,以上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60元,因涉案化妆品是给顾客做指甲时用,单次用量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指甲油(helsey,15ml/瓶)8瓶;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2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5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指甲油(helsey,15ml/瓶)8瓶;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6 |
平邑县仲村镇歆歆美容养生馆(经营者:杨兴雨) |
平邑县仲村镇歆歆美容养生馆(经营者:杨兴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是于2023年1月10日由商家上门送货,荟优堂芦荟亮泽滋润水(100ml/瓶,粤妆20160429,生产日期:20200506,保质期:三年,生产厂家:广州市宝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4瓶,进货价格是40元/瓶,销售价格是100元/瓶,当事人在抖音号发布过涉案化妆品的广告视频,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涉案化妆品从购进日到扣押日并未销售。以上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400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荟优堂芦荟亮泽滋润水(100ml/瓶,粤妆20160429,生产日期:20200506,保质期:三年,生产厂家:广州市宝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瓶;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3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5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荟优堂芦荟亮泽滋润水(100ml/瓶,粤妆20160429,生产日期:20200506,保质期:三年,生产厂家:广州市宝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瓶;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7 |
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建华综合服务部 |
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建华综合服务部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该批次产品于2023年6月购进,购进16袋,共计0.8吨,购进价格80元/袋(1600元/吨),销售价格90元/袋。涉案产品除用于抽检外,其余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产品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以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440元,违法所得16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 2.罚款¥144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5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 2.罚款¥144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元整)。 |
38 |
平邑县仲村镇财源超市(经营者:魏荣华) |
平邑县仲村镇财源超市(经营者:魏荣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违法主要事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魏荣华未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0505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当事人因忙于店内生意而未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5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39 |
平邑县仲村镇添翼百货经营店(经营者:王相涛) |
平邑县仲村镇添翼百货经营店(经营者:王相涛)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违法主要事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王相涛未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0505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当事人因忙于店内生意而未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5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40 |
平邑县春蕾花开劳保用品厂(经营者:张波) |
平邑县春蕾花开劳保用品厂(经营者:张波)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案 |
违法主要事实: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前建立当事人在用的锅炉的定期检验记录、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以及日常使用状况记录,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当事人因个人疏忽而未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处罚依据: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2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5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41 |
平邑县永西百货商店(经营者:曹晓燕) |
平邑县永西百货商店(经营者:曹晓燕)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刘如克、曹兵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盒冷康宁小苏打牙膏(限用使用日期:20230101)已超过使用期限,但是当事人仍然放在货架上继续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直接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15006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1盒冷康宁小苏打牙膏;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4月1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500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1盒冷康宁小苏打牙膏; 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42 |
平邑县成合百货超市(经营者:张成合) |
平邑县成合百货超市(经营者:张成合)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刘如克、曹兵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8盒牙泰紫竹盐防敏牙膏(限用使用日期:20200625)已超过使用期限,但是当事人仍然放在货架上继续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直接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15007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8盒牙泰紫竹盐防敏牙膏; 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4月2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500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8盒牙泰紫竹盐防敏牙膏; 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43 |
平邑县庆前百货商店(经营者:郭庆前) |
平邑县庆前百货商店(经营者:郭庆前)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刘如克、曹兵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4盒云南中药植效牙膏(限用使用日期:20220110)已超过使用期限,但是当事人仍然放在货架上继续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直接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15008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4盒云南中药植效牙膏; 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4月1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500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4盒云南中药植效牙膏; 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44 |
平邑县钰尧超市(经营者:彭峰) |
平邑县钰尧超市(经营者:彭峰)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刘如克、曹兵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盒黑妹天然野菊花牙膏(限用使用日期:20220302)、1瓶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限用使用日期:20220504)均已超过使用期限,但是当事人仍然放在货架上继续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直接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15005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1盒黑妹天然野菊花牙膏、1瓶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 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4月1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500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1盒黑妹天然野菊花牙膏、1瓶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 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45 |
平邑县赢蒙百货超市(经营者:韩宝森) |
平邑县赢蒙百货超市(经营者:韩宝森)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51袋100年润发调理洗发露(限用使用日期:2022年7月)已超过使用期限,但是当事人仍然放在货架上继续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直接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15033号)、《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51袋100年润发调理洗发露; 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1月1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503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51袋100年润发调理洗发露; 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