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内容)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思同超市 |
平邑县思同超市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
2023年09月04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思同超市(经营者:李思同,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摆放的冷藏冰柜内有正在销售的猪肝、猪头肉等熟食。当事人现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中未包含熟食销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1日前改正。2023年0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仍有正在销售的猪肝、猪头肉等熟食,《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散装食品销售中仍未包含熟食销售。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散装食品冷藏冷冻及熟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31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6026号 |
主动履行和16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 |
平邑县柏林镇鑫鑫超市 |
平邑县柏林镇鑫鑫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7月13日,本局对平邑县柏林镇鑫鑫超市(经营者:王传征、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销售的炼乳香蕉味蛋糕(净含量:16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6日、保质期:180天),共计2袋,已超过保质期;酵母卵壳面膜霜(净含量:30g/盒,限用日期:20220616,产地:广东省广州市),1盒。美颜秘笈果冻口红(净含量:3.6g/盒,限用日期:2019.11.12,产地:广东•广州),2盒。酷能控油高能保湿蜜(净含量:138ML/盒,限用日期:2018/07/18,广东•汕头),2盒。上述三种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炼乳香蕉味蛋糕2袋)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酵母卵壳面膜霜1盒、美颜秘笈果冻口红2盒、酷能控油高能保湿蜜2盒);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元整);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6006.00元(人民币陆仟零陆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602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炼乳香蕉味蛋糕2袋)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酵母卵壳面膜霜1盒、美颜秘笈果冻口红2盒、酷能控油高能保湿蜜2盒);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元整);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6006.00元(人民币陆仟零陆元整)。 |
3 |
平邑县柏林镇祥林便利生活超市 |
平邑县柏林镇祥林便利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15日,我局依法对平邑县柏林镇祥林便利生活超市(经营者:管彦春)(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货架上经营的潘婷丝质顺滑洗发露,净含量:200ml/瓶,使用期限:20230815,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24,生产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1瓶;潘婷乳液修护去屑洗发露,净含量:200ml/瓶,使用期限:20230815,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024,生产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2瓶。上述2种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6029); 2、罚款¥1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13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603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6029); 2、罚款¥1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4 |
平邑东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平邑东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购进一批次豇豆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豇豆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豇豆3 kg,进货价格6元/kg;出售给抽检人员2kg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6元/kg;剩余1kg已经作为食品原料制作成菜品进行销售,无法按照计量称重销售,无法计算其制作菜品后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为18元,违法所得18元。2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捌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2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93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5018.00元(人民币伍仟零壹拾捌元整) |
5 |
平邑县李家蒙山全羊 |
平邑县李家蒙山全羊(经营者:李赛)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购进一批次茄子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茄子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茄子4 kg,进货价格4元/kg;出售给抽检人员2kg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4元/kg;剩余2kg已经作为食品原料制作成菜品进行销售,无法按照计量称重销售,无法计算其制作菜品后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为16元,违法所得16元。2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6元(大写:壹拾陆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2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93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5016.00元(人民币伍仟零壹拾陆元整) |
6 |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二店 |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二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姜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没有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联系供货者,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总共采购上述批次姜5kg,采购价格是18元/kg,销售价格是23元/kg,已经全部销售;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情况,因此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货值115元,违法所得115元。2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伍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2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93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5115.00元(人民币伍仟壹佰壹拾伍元整) |
7 |
平邑县鸿运楼酒店 |
平邑县鸿运楼酒店(经营者:王宁)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购进一批次葱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葱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葱3kg,进货价格3元/kg;出售给抽检人员2kg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3元/kg;剩余1kg已经作为食品原料制作成菜品进行销售,无法按照计量称重销售,无法计算其制作菜品后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为9元,违法所得9元。2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元(大写:玖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2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93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5009.00元(人民币伍仟零玖元整) |
8 |
平邑县乡村人家餐饮经营店 |
平邑县乡村人家餐饮经营店(经营者:陈庆喜)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购进一批次葱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经抽样检验该批次葱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的葱3kg,进货价格3元/kg;出售给抽检人员2kg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售价3元/kg;剩余1kg已经作为食品原料制作成菜品进行销售,无法按照计量称重销售,无法计算其制作菜品后的货值和违法所得;因此认定该案涉案货值为9元,违法所得9元。2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元(大写:人民币玖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2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93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5009.00元(人民币伍仟零玖元整) |
9 |
浙江晨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浙江晨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徐勇)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3月22日,本局接到举报人关于浙江晨牌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生产的桃罐头混有异物的举报,举报人现场提供了产品实物2瓶,通过感官可见未开瓶,1瓶存在1只果虫,1瓶存在1只飞虫。 当事人对举报人赵继爽提供的问题罐头混入异物是生产环节带入没有异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金额:¥502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拾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 年 05月26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400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金额:¥502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拾元整)。 |
10 |
临沂市口口乐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口口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徐勇)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2月27日,本局收到举报人邮寄提供的你(单位)生产经营的混有异物的水果罐头实物及举报材料,水果罐头为口口乐牌黄桃罐头,510克/瓶,通过感官可见未开瓶,瓶内混有虫子1只。2023年03月31日,本局收到举报人耿严辰邮寄的你(单位)生产经营的口口乐牌水果罐头1瓶,770克/瓶,通过感官可见未开瓶,瓶内混有头发1根。你(单位)对举报人姜守钦提供的问题罐头混入异物的虫子是生产环节带入存有异议,但无法提供证明其异议内容的证据。你(单位)对举报人耿严辰提供的问题罐头混入的异物头发未有异议,认为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工人带入所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95元(大写:伍元玖角伍分);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金额:¥5005.95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伍元玖角伍分)。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 年 05月22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400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金额:¥5005.95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伍元玖角伍分)。 |
11 |
平邑县进财超市 |
平邑县进财超市(负责人:刘进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8月13日,本局收到12345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信息,诉求人刘先生来电反映:平邑县进财超市售卖过期的鸡爪。2023年0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邵长利、巩大飞,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正在售卖过期凤爪(商标:伊谊,净含量:100克/袋,生产企业:石家庄伊勇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8日,保质期:9个月),共计4袋,现场检查时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报请领导同意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04014号),对问题食品予以扣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凤爪4袋(详见202304014号财物清单);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 年10月11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400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金额:¥500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伍元整)。 |
12 |
平邑县果大侠精品水果店 |
平邑县果大侠精品水果店(负责人:王雪)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啤酒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8月20日,我局接到投诉单,举报人郭先生购买当事人经营的啤酒,无中文标示,疑似过期产品。2023年0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邵长利、巩大飞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平邑县果大侠精品水果店,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存放有被举报产品啤酒(中文翻译名:凯洛拉啤酒,355ml/瓶,有效期至2024年02月22日)16瓶,经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证据,发现未超过使用期限,但无中文标识(详情见202304018号财物清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人民币拾元整);2.扣押涉案的“凯洛拉啤酒”16瓶;3.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 年10月1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402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金额:¥10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壹元整)。 |
13 |
平邑县临涧联华购物广场(经营者:郭峰) |
平邑县临涧联华购物广场(经营者:郭峰)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邑县临涧联华购物广场(经营者:郭峰,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货架底部架子上销售有混有异物的食品(红油凉皮7包,生产日期2023/04/29,保质期9个月,未超过有效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财物清单》,对上述混有异物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混有异物的食品;2、罚款¥500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1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202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混有异物的食品; 2、罚款¥500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
14 |
平邑县临涧镇乐尚超市(经营者:张浩林) |
平邑县临涧镇乐尚超市(经营者:张浩林)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且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24日,我局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鲜鸡蛋检验报告(NO:ZW-20230621296)。报告称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库存。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该批鲜鸡蛋前期抽检检验抽样单登记的生产厂家并非当事人所售鲜鸡蛋的批发商,故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且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且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大写:伍拾肆元整)2、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202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大写:伍拾肆元整)2、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
15 |
平邑县高波大联合超市(经营者:高波) |
平邑县高波大联合超市(经营者:高波)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24日,我局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苹果检验报告(NO:ZW-20230621371)。报告称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库存。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处罚种类和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大写:柒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202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大写:柒拾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16 |
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瓦子埠村综合服务站 |
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瓦子埠村综合服务站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26日,我局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姜检验报告(NO:ZW-20230627198)。报告称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库存。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202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大写:壹佰贰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17 |
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庞庄联合超市 |
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庞庄联合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27日,我局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香蕉检验报告(NO:ZW-20230628130)。报告称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库存。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9元(大写:叁拾玖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20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9元(大写:叁拾玖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18 |
平邑县临涧镇河东村卫生室 |
平邑县临涧镇河东村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保存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卫生室,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无法提供已售完药品,稳心颗粒(9g*9袋/盒)药品进货验收记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保存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购进验收记录和保存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期为药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药品有效期不满二年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202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19 |
平邑县临涧镇吴家店村卫生室 |
平邑县临涧镇吴家店村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保存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3年9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卫生室,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无法提供已售完药品,复方甘草片(1片*100片/瓶)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保存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购进验收记录和保存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期为药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药品有效期不满二年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202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 |
平邑县温水镇快乐宝贝幼儿园 |
平邑县温水镇快乐宝贝幼儿园涉嫌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5月30日,本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温水镇快乐宝贝幼儿园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抽检。2023年6月28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JQD230503493),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8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剩余的上述涉案黄豆芽,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申请复检,于7月7日撤销复检申请。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4.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肆元整);2、罚款¥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20184.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壹佰捌拾肆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23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50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以上罚没款共计¥20184.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壹佰捌拾肆元整)。 |
21 |
平邑县四菜一汤饭店(经营者:徐晓) |
平邑县四菜一汤饭店(经营者:徐晓)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检查,随机抽取了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华洋汽水,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限其7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其仍未改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23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502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22 |
平邑县郑城供销合作社后范洼综合服务站 |
平邑县郑城供销合作社后范洼综合服务站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郑城供销合作社后范洼综合服务站(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该店证照齐全,正常营业,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大宝SOD密(净含量:100ml,限用日期:2023.08.13)共计2瓶,已超过使用期限。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大宝SOD密2瓶(详见财物清202311023);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102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23 |
平邑县文美百货商店 |
平邑县文美百货商店(经营者:刘文美)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文美百货商店(经营者:刘文美)(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该店证照齐全,正常营业,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雨洁去屑洗发露(净含量:200ml,限用日期:2022.07.19)共计1瓶,已超过使用期限。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雨洁去屑洗发露1瓶(详见财物清202311026);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10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24 |
平邑县郑城镇双兴村卫生室 |
平邑县郑城镇双兴村卫生室涉嫌调配药品时裸手直接接触片剂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郑城镇双兴村卫生室(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负责人王广礼在调配药品时裸手直接接触片剂,且无相关药品拆零、分装器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9月05日前改正。2023年09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负责人王广礼在调配给病人的药品时仍然裸手直接接触片剂,仍无相关药品拆零、分装器具。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2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102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25 |
平邑县郑城镇东故县村卫生 |
平邑县郑城镇东故县村卫生室涉嫌调配药品时裸手直接接触片剂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郑城镇东故县村卫生室(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马士学在调配药品时裸手直接接触片剂,且无相关药品拆零、分装器具。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2日前改正。2023年0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工作人员马士学在调配给病人的药品时仍然裸手直接接触片剂,仍无相关药品拆零、分装器具。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2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102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26 |
平邑县宇辰百货便利店 |
平邑县宇辰百货便利店(经营者:张显民)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8月26日,本局对平邑县宇辰百货便利店(经营者:张显民)(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有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9月05日前改正。2023年09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仍有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仍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2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102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7 |
平邑县崇圣小卖部 |
平邑县崇圣小卖部(经营者:寇新美)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8月26日,本局对平邑县崇圣小卖部(经营者:寇新美)(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有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9月05日前改正。2023年09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仍有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仍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2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102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8 |
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汝平综合服务站 |
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汝平综合服务站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汝平综合服务站(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有销售的东鹏特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9月05日前改正。2023年09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仍有销售的东鹏特饮,《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仍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2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102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9 |
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西故县综合服务部 |
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西故县综合服务部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西故县综合服务部(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有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9月05日前改正。2023年09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仍有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仍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2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102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0 |
平邑县增磊百货商店 |
平邑县增磊百货商店(经营者:范玉光)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增磊百货商店(经营者:范玉光)(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有销售的东鹏特饮,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2日前改正。2023年0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仍有销售的东鹏特饮,《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仍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2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102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1 |
平邑县福平便民超市 |
平邑县福平便民超市(经营者:王者花)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福平便民超市(经营者:王者花)(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有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9月12日前改正。2023年0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仍有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仍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2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103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2 |
平邑县仲村镇时代百荣商城(经营者:高洪波) |
平邑县仲村镇时代百荣商城(经营者:高洪波)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4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平邑县仲村镇时代百荣商城采购的糖蒜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9日接到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No:23SPD-7-0849,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详情见《检验报告》]。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腐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没款共计¥504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伍元)。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2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没款共计¥504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伍元)。 |
33 |
平邑县仲村镇王哲超市(经营者:腾传美) |
平邑县仲村镇王哲超市(经营者:腾传美)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仲村镇王哲超市进行检查,该店无法提供现场摆放的今麦郎1桶半小鸡炖蘑菇弹面(20230628)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2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复查时,现场检查小羊倌火锅底料(20230629),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3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4 |
平邑县仲村镇大超超市(经营者:时要国) |
平邑县仲村镇大超超市(经营者:时要国)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仲村镇大超超市进行检查,该店无法提供现场摆放的巴比熊水牛奶蛋糕(20230520)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复查时,现场检查周君记麻辣香水鱼调料(20230702),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3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5 |
平邑县仲村镇亿家乐超市(经营者:高兆超) |
平邑县仲村镇亿家乐超市(经营者:高兆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仲村镇亿家乐超市进行检查,该店无法提供现场摆放的今麦郎香辣牛肉面(120g/袋,20230801)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复查时,现场检查江小辣香菇酱(200g/瓶,20230527),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3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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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仲村供销社纪友联合超市 |
平邑县仲村供销社纪友联合超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8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仲村供销社纪友联合超市进行检查,该店无法提供现场摆放的白象原汁猪骨面(116g/袋,生产日期:2023.08.02)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复查时,现场检查盼盼小馒头薯片(60g/袋,生产日期:20230815),当事人仍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3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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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仲村镇焕财日用百货经营店(经营者:邓宪法) |
平邑县仲村镇焕财日用百货经营店(经营者:邓宪法)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仲村镇焕财日用百货经营店进行检查,该店无法提供现场摆放的山楂树下山楂果汁果肉饮料(混合型,350ML/瓶,生产日期:20230706)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2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复查时,现场检查6月香豆瓣酱(300g/盒,生产日期:20230802),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0月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3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