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内容)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鸿福家常菜店 |
平邑县鸿福家常菜店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5月30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鸿福家常菜店(经营者:苗俊红,以下称当事人)购进使用的绿豆芽进行抽检送样。2023年06月29日,本局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LJ-CSP-2023第07463号),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16元(大写人民币拾壹元壹角陆分);2、罚款¥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15011.16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拾壹元壹角陆分)。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11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602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15011.16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零拾壹元壹角陆分)。 |
2 |
平邑县昌玖饭店 |
平邑县昌玖饭店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5月30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昌玖饭店(经营者:邢昌玖,以下称当事人)购进使用的绿豆芽进行抽检送样。2023年06月29日,本局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LJ-CSP-2023第07501号),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元整);2、罚款¥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15017.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零壹拾柒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11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602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15017.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零壹拾柒元整) |
3 |
白彦镇利群饭店 |
白彦镇利群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8月17日,本局依法对白彦镇利群饭店(经营者:刘加德,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正常营业,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7月10日,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元整);3、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4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602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504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元整) |
4 |
平邑县白彦吉祥饭店 |
平邑县白彦吉祥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8月24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白彦吉祥饭店(经营者:连吉祥,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饭店正常营业,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11月08日,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料;2、没收违法所得¥65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伍元整);3、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65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拾伍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2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602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5065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拾伍元整) |
5 |
平邑县保华百货商店 |
平邑县保华百货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6月21日,我局依法对平邑县保华百货商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百货商店货架上经营的黑人牙膏超白,净含量:90克/盒,使用期限:2021.01.09,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115,产地:广东省,生产商: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共计2盒。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黑人牙膏超白2盒);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3、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合计罚没款¥100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伍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19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601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5080.00元(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元整) |
6 |
平邑县柏林镇香山便利香经营部 |
平邑县柏林镇香山便利香经营部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6月21日,我局依法对平邑县柏林镇香山便利香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经营部货架上经营的舒肤佳芦荟水润呵护沐浴露,净含量:200毫升/瓶,使用期限:X20230109,生产许可证:津妆20160006,生产商: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1瓶。舒肤佳纯白清香沐浴露,净含量:200毫升/瓶,使用期限:X20230109,生产许可证:津妆20160006,生产商: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1瓶。六神清新滋润沐浴露,净含量:200mI/瓶,使用期限:20220608,生产许可证:沪妆20160006,生产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1瓶。上述三种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舒肤佳芦荟水润呵护沐浴露、舒肤佳纯白清香沐浴露、六神清新滋润沐浴露各1瓶);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大写:人民币玖元整);3、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合计罚没款¥1009.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玖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602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1009.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玖元整) |
7 |
平邑县维芹烧饼店(经营者:沈维芹) |
平邑县维芹烧饼店(经营者:沈维芹)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红绿灯路口往南80米路西的平邑县维芹烧饼店(经营者:沈维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从业人员2名,正在从事油条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不出《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并当场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字【2023】08040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6日对平邑县维芹烧饼店(经营者:沈维芹)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没有办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308040号财物清单)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8月1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40号 |
主动履行和16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8 |
平邑县保太镇聚福阁大酒店(经营者:杨成永) |
平邑县保太镇聚福阁大酒店(经营者:杨成永)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购的绿豆芽进行抽样检测。2023年7月6日,我局接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W-20230607028),报告显示绿豆芽中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报告书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未发现同批次的绿豆芽,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处罚依据:当事人涉嫌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2.罚款¥15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没合计¥15006.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零陆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21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38号 |
主动履行和17日内 |
罚没合计¥15006.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零陆整) |
9 |
平邑县王家饭店(经营者:王丽晓) |
平邑县王家饭店(经营者:王丽晓)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和豇豆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2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邑县王家饭店进行监督抽检,对饭店的葱、豇豆进行检验。2023年6月29日,我局接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ZW-20230603150),报告显示葱中的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检验报告(NO:ZW-20230603152),豇豆中的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编号:平市监检告字〔2023〕08036号),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4.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元捌角)2.罚款¥6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没合计¥6034.8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零叁拾肆元捌角)。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36号 |
主动履行和18日内 |
罚没合计¥6034.8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零叁拾肆元捌角) |
10 |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庆信联合超市 |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庆信联合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和豇豆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5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庆信联合超市进行监督抽检,对超市销售的姜、豇豆进行检验。2023年7月4日,我局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姜的《检验报告》(编号:ZW-2023060611)经抽样检验,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检验报告》(编号:ZW-20230606116)经抽样检验,豇豆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告字〔2023〕08041号)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未发现同批次姜、豇豆,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和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41.6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壹元陆角)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没合计¥6241.6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贰佰肆拾壹元陆角)。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26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41号 |
主动履行和19日内 |
罚没合计¥6241.6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贰佰肆拾壹元陆角) |
11 |
平邑县保太镇能芳百货经营部(经营者:能芳) |
平邑县保太镇能芳百货经营部(经营者:能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堤后村村委对过的平邑县保太镇能芳百货经营部(经营者:能芳)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在货架摆放销售的可口可乐3瓶,净含量3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2-09-03,保质期:9个月);伊利纯牛奶3盒,净含量:250毫升/盒(生产日期2022-11-7,保质期6个月);娃哈哈酸奶8瓶,净含量:125克/瓶(生产日期2022-8-28,保质期8个月);可比克薯片2包,净含量:32克/包(生产日期2022-8-8,保质期10个月)共四种食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2元(大写:人民币贰元整)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002.00元(大写:伍仟零贰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8月2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8035号 |
主动履行和19日内 |
罚没款合计¥5002.00元(大写:伍仟零贰元整)。 |
12 |
平邑县喜多多超市 |
平邑县喜多多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5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喜多多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部分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1040)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8月2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104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13 |
临沂雨诚果业有限公司 |
临沂雨诚果业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5月12日,我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食来运转(杭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使用非食用添加剂食品一案,上游供货商临沂雨诚果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为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明德花园北门西100米路南,属于我局管辖。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77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1077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柒佰柒拾伍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8月14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103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77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1077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柒佰柒拾伍元整)。 |
14 |
平邑县得国小商铺 |
平邑县得国小商铺(经营者:徐得国)经营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2月14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得国小商铺(经营者:徐得国,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均洋椰子汁(净含量:240mL/罐,生产日期:2022.08.05,生产商:山东澳牧乳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样送检。2023年03月17日,本局收到临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DBJ23371300411631482),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SDAM 0002S-2O21《复合蛋白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依法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均洋椰子汁(净含量:240mL/罐,生产日期:2022.08.05,生产商:山东澳牧乳业有限公司)共计15罐。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均洋椰子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当事人现场表示对上述检验结论有异议,并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05月06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山东澳牧乳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放弃复检告知书》,因当事人未按时缴纳复检费用,视为当事人放弃复检。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元整);2、没收不合格的均洋椰子汁(详见《财物清单》(202306006));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6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拾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5月2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600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506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拾元整)。 |
15 |
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 |
平邑县新星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凯)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4月10日,本局收到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莱市监函字〔2023〕17号,提供当事人生产的混有异物的黄桃罐头及相关附件材料。当事人对于举报人提供的1瓶疑似存在头发的问题罐头,仔细辨认后确实未开瓶,承认是当事人生产的。当事人2022年12月22日生产过《线索移交函》中涉及的同批次水果罐头(桃罐头)(929克/瓶),能够提供同批次罐头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对《线索移交函》中涉及的问题罐头混入的异物头发未有异议,认为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工人带入所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17元(大写:人民币捌元壹角柒分);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金额:¥5008.17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捌元壹角柒分)。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 年 07 月 03 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400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金额:¥5008.17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捌元壹角柒分) |
16 |
临沂市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胡金科)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5月18日,我局接到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检验报告》(№:DLF23-007425-02),经抽样检验,临沂市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罐头(草莓罐头)中苋菜红、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负责人胡金传现场签收。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库房均未发现检验报告中同一批次水果罐头(草莓罐头)(规格型号:1千克/瓶,生产日期 2023-03-01)库存。当事人于2023年05月26日提出异议,2023年06月08日我局收到复检报告(№:F2023050005),复检结论不合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种类和内容:1.收违法所得¥77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柒拾元整);2.罚款¥65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合计罚没金额:¥6577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柒佰柒拾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 年 08 月 08 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401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金额:¥6577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柒佰柒拾元整)。 |
17 |
山东利友佳食品有限公司 |
山东利友佳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建国)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5月25日,本局接到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临市监交办〔2023〕017号,山东利友佳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蜜饯(山楂糕),附带现场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2.罚款¥65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合计罚没金额:¥6535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叁佰伍拾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 年 08 月 02 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401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金额:¥6535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叁佰伍拾元整)。 |
18 |
平邑县信盛生活超市 |
平邑县信盛生活超市(负责人:武庆信)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6月09日,本局接到国抽系统转来的食品检验报告,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平邑县信盛生活超市经营的酒鬼花生米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3年06月14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88元(大写:人民币捌百捌拾捌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金额:¥5888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捌百捌拾捌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 年 08 月 2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401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金额:¥5888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捌百捌拾捌元整) |
19 |
平邑县一诺超市 |
平邑县一诺超市(经营者:王昌云)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案 |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2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一诺超市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纪强牌酱香肘”和“皮皮庆牌干吃面”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许可证》,我局工作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于2023年5月29日前整改完毕。2022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店进行复查,现场仍然无法提供。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1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400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 |
平邑县丰阳镇金英便民超市 |
平邑县丰阳镇金英便民超市(经营者:杨金英)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货架上摆放了3袋博翔牌面包,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1月6日,保质期90天;摆放凌鲜牌奶香西饼,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保质期6个月;摆放1袋金锣牌香肠,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8日,保质期120天,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该店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物品进货单据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04); 2. 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5月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400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04); 2. 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1 |
平邑县金牛农家园 |
平邑县金牛农家园(经营者:李京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31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无法提供有效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4月10日超过有效期,自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一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取当事人2023年4月11日到2023年5月31日所有的收款收据,经营额3318元。故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3318元,违法所得331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06号); 2、没收违法所得¥3318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壹拾捌元整);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1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400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06号); 2、没收违法所得¥3318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壹拾捌元整);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2 |
平邑县祥进百货超市 |
平邑县祥进百货超市(经营者:南祥进)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货架上摆放4袋225g装鼎福牌婴幼儿饼干,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0512”,保质期“12个月”;19袋皇将军牌饼干,标示生产日期20220306,保质期9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明,同批次鼎福牌婴幼儿饼干总共购进了10袋,销售了6袋,剩余4袋过期之后未销售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购进价1元/袋,销售价2元/袋。同批次皇将军牌饼干购进了30袋,购进价1元/袋,销售价2元/袋,销售了11袋,剩余19袋过期之后未销售,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货值金额46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07);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1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400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07);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3 |
平邑县丰阳镇兴群百货经营店 |
平邑县丰阳镇兴群百货经营店(经营者:李兴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货架上摆放了1袋核云林牌手剥烤核桃,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明,当事人购进同批次核云林牌手剥烤核桃5袋,进价7元/袋,售价10元/袋,销售了4袋,过期之后剩余1袋未销售被扣押,货值金额10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08);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7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400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08);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4 |
平邑县丰阳镇万客隆超市 |
平邑县丰阳镇万客隆超市(经营者:杜荣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丰阳镇万客隆超市现场检查发现店内经营货架上摆放了8瓶350ml苏打水,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09日”,保质期“12个月”;2袋200g熏煮香肠,标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4日”,保质期“90天”,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购进同批次苏打水进了10瓶,进价2元/平,售价3元/瓶,销售了2瓶,剩余8瓶过期之后未销售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同批次的熏煮香肠购进了5袋,进价3元/袋,售价5元/袋,销售了3袋,剩余2袋过期之后未销售被执法人员扣押。货值金额共计34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10);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7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401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10);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5 |
平邑县宋效忠超市 |
平邑县宋效忠超市(经营者:宋效忠)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宋效忠超市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鼎福牌饼干”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我局工作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于2023年6月13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店进行复查,随机抽取“今麦郎牌重庆小面”,当事人现场仍然无法提供。对以上情况,当事人现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了。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1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401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6 |
平邑县守锋百货店 |
平邑县守锋百货店(经营者:张守锋)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货架上摆放9袋500g装穗玺源牌福米,标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份购进10袋500g装穗玺源牌福米,销售了1袋,购进价3元/袋,销售价5元/袋。过期之后未销售,剩余9袋被执法人员扣押了。货值金额45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13);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1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401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13);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7 |
平邑县祥旭超市 |
平邑县祥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在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货架上摆放了3袋沂蒙山麻油鸡,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保质期“8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购进10袋沂蒙山麻油鸡,进价22元/袋,售价24元/袋;除剩余3袋过期麻油鸡被没收以外,其余全部在保质期之内出售,过期之后并没有销售。货值金额72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15);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1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401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15);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8 |
平邑县晨兴百货超市 |
平邑县晨兴百货超市(经营者:裴传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平邑县晨兴百货超市现场检查发现店内经营货架上摆放7袋新疆薄皮核桃,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01日”,保质期“8个月”;14袋柠檬鸭翅,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05月22日”,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明,当事人购进同批次的新疆薄皮核桃进了10包,进价4元/包,售价5元/包,销售了3包,剩余7包过期之后未销售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同批次的柠檬鸭翅购进了20袋,进价1元/袋,售价2元/袋,销售了6袋,剩余14袋过期之后未销售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货值金额共计63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18);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1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401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18);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9 |
平邑县丰阳镇雨露超市 |
平邑县丰阳镇雨露超市(经营者:赵吉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6月13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货架上摆放了8桶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1日”,保质期“6个月”;16瓶QQ星牌营养果汁酸奶饮品,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保质期“6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购进康师傅牌红烧牛肉面24桶,进价3元/桶,售价4元/桶,销售了16桶,剩余8桶过期之后未销售被扣押;同批次的QQ星牌营养果汁酸奶饮品购进了20瓶,进价1元/瓶,售价2元/袋,销售了4瓶,剩余16瓶过期之后未销售被扣押。货值金额64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19);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7月10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401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14019);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30 |
平邑县尚民超市 |
平邑县尚民超市(经营者:杨尚民)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尚民超市(经营者:杨尚民)(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花生共同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49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玖元整)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149元(大写:伍仟壹佰肆拾玖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8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002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没款合计:¥5149元(大写:伍仟壹佰肆拾玖元整) |
31 |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一店 |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一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一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姜共同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30.8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元零捌角)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130.8元(大写:伍仟壹佰叁拾元零捌角)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8月21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002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没款合计:¥5130.8元(大写:伍仟壹佰叁拾元零捌角) |
32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联合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七店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联合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七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 2023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联合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七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姜共同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63.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叁元伍角)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163.5元(大写:伍仟壹佰陆拾叁元伍角)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8月21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002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没款合计:¥5163.5元(大写:伍仟壹佰陆拾叁元伍角) |
33 |
平邑县铜石镇守殿百货商店(经营者:徐凯) |
平邑县铜石镇守殿百货商店(经营者:徐凯)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5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邑县铜石镇守殿百货商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正在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裸手摆放散装食品,该工作人员是曹艳清,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单位于2023年05月08日前改正上述行为,按要求办理健康证明,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3年0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铜石镇守殿百货商店责令改正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一名工作人员正在裸手摆放散装食品,该工作人员是曹艳清,现场仍无法提供健康证明。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8月21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702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
34 |
平邑县温水供销合作社武庆信联合超市 |
平邑县温水供销合作社武庆信联合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5月29日,我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进行抽检。2023年6月27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JQD230503212),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6.0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陆元整);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06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拾陆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8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502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共计¥506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拾陆元整)。 |
35 |
平邑县四菜一汤饭店(经营者:徐晓) |
平邑县四菜一汤饭店(经营者:徐晓)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案件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检查,随机抽取了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华洋汽水,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限其7月1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其仍未改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9-1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502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共计¥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36 |
平邑县老四季水饺店(经营者:张洪彬) |
平邑县老四季水饺店(经营者:张洪彬)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1日,本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鸡蛋进行抽检。2023年7月5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JQD23060051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年7月5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4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肆元整);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044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肆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13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502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合计罚没款共计¥5044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肆元整)。 |
37 |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超市 |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5日,本局收到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出具的编号为ZW-2023061009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未发现店内有同批次姜陈列、摆放、贮存或在售。截至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本局提交复检申请。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6元(大写:柒拾陆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26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302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76元(大写:柒拾陆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38 |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叶民农资超市 |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叶民农资超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拒不改正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店内西侧货架南首,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一袋标称信息为江泉加钙王特级火腿肠、制造商临沂江泉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509、保质期6个月的食品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火腿肠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供货商资质、购货票据、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凭证。当事人店内未张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亦未能提供制度文本。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7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张贴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无法提供制度文本。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302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39 |
平邑缘景花艺店 |
平邑县缘景花艺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27日,我局接到纪腾飞反映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上售卖的茉莉花茶为三无茶叶、私自制作假SC标签,无证生产等事项的网上投诉信访件。经核查信访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名为“平邑金银花一店”拼多多网店上销售的茉莉花茶标签上记载有“茉莉花茶,原料产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散装称重:500g,分装日期:2023.6.15,生产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等信息。经查询我县辖区内获证类别为茶叶的食品生产企业,未发现有生产茉莉花茶的单位。当事人经营的“茉莉花茶”食品标签记载的“生产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为虚假内容。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大写:壹百捌拾元整);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8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302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大写:壹百捌拾元整);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40 |
平邑县雨童百货超市店 |
平邑县雨童百货超市店(经营者:陈莉)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9月05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雨童百货超市店(经营者:陈莉)(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该店证照齐全,正常营业,本局执法人员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润面油(净含量:24g,2023年08月16日前使用)共计10瓶,已超过使用期限。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润面油10瓶(详见财物清202311019);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26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101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41 |
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马家峪东村综合服务站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马家峪东村综合服务站 |
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马家峪东村综合服务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马家峪东村综合服务站进行检查,该店无法提供现场摆放的真香牛筋肉(生产商:包头市博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2022/09/20)的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复查时,现场检查爆汁牛肉(生产商:中宝(福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2/04/07),当事人仍然无法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2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42 |
平邑县仲村广东超市(经营者:陈广东) |
平邑县仲村广东超市(经营者:陈广东)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县仲村广东超市进行检查,该店无法提供现场摆放的泡酸菜(生产商:四川菜花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2023/03/20)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复查时,现场检查“十八鲜”固态调味料(生产商:郑州市恋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3/04/07),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处罚依据: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43 |
平邑县淑美超市店(经营者:刘夫美) |
平邑县淑美超市店(经营者:刘夫美)未对购进的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24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化妆品店随机监督检查,在平邑县淑美超市店检查发现店内经营的化妆品飘柔沁爽去屑洗发露(20250505)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对购进的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2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44 |
平邑县仲村镇席加学百货经营店(经营者:席加学) |
平邑县仲村镇席加学百货经营店(经营者:席加学)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陈勇、管正东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平邑县仲村镇席加学百货经营店,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席加学未取得健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3]0000828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0502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7月2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2023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人员仍未办理健康证,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9月15日 |
平市监处罚〔2023〕0502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