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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3.07)
   时间:2023-08-16    点击: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内容)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齐源联合超市

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齐源联合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腐竹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6月21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齐源联合超市(经营者:苗登凤,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销售的腐竹(生产日期见袋内合格证,保质期八个月,产地:山东省枣庄市),经本局执法人员与该超市负责人苗登凤现场核对,该腐竹包装完好,袋内未发现合格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腐竹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腐竹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6月24日改正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腐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大写:捌拾元整);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腐竹;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80.00元(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平市监处罚〔2023〕0601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080.00元(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元整)

2

平邑县白彦帮苓化妆品店

平邑县白彦帮苓化妆品店(经营者:高帮苓)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6月28日,本局接12345工单(编号:230628152815638712,230628173206585112)称“平邑县白彦镇白彦街春雅美容会所,该店铺售卖过期产品给予顾客,存在健康安全隐患,要求相关部门落实查出,请予以处理”。

2023年06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中涉及的春雅美容会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春雅美容会所营业执照名称为平邑县白彦帮苓化妆品店(经营者:高帮苓,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正在销售的燃烧你的卡路里蛋白棒五谷麦香味(净含量:210g(30*7),生产日期:2022.05.20,保质期:9个月,生产许可证号:SC10133010913223,生产商:源本(杭州)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共计2盒,已超过保质期;植物精油(净含量:30ml/盒,限期使用日期:2022.11.2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166,生产商:赫莲娜(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5盒,已超过限用日期;紫蕰辅助加热带(执行标准:GB17625-2012、GB49431-2011,型号DT120*20-1,使用期限:2022.07.10,生产商:深圳市美又好科技有限公司)共计1盒,已超过使用期限。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3]06039号)、《财物清单》(202306039),对上述三种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6039号);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6039号);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1、没收失效的产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6039号);2、罚款¥8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元整)。综上,合计罚没款¥708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零捌拾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平市监处罚〔2023〕0603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708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零捌拾元整)

3

平邑县白彦镇南径村卫生室

平邑县白彦镇南径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白彦镇南径村卫生室(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急救保健箱内使用的压敏胶带(规格:1卷/盒,产品批号:20210401,生产日期:20210402,有效期至:2023年4月2日,生产企业:淄博康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计1盒。上述医疗器械已超出有效期。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已过期的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压敏胶带;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平市监处罚〔2023〕0603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4

平邑县白彦镇同心村卫生室

平邑县白彦镇同心村卫生室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白彦镇同心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卫生室治疗室内的艾科血糖测试条,生产日期:2021.05.10,失效日期:2023.05.09,生产批号:202106134,生产企业名称:艾康生物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共计1盒;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型号规格:JMQ-5.0,生产批号:181227,失效日期:2021.12,生产企业:山东新华安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共计1包。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超出失效日期。因当事人涉嫌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已失效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失效的医疗器械艾科血糖测试条;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平市监处罚〔2023〕0603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5

平邑天山纯粮酒经营部

平邑天山纯粮酒经营部经营无标签预包装人参酒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该人参酒是从保太镇集贸市场购进的,共买了2瓶,每瓶80元,共花了160元;没留卖酒人联系方式和购酒的票据。当时买了想自己喝,就随手把它放到货架上了;诉求人(高毓泽)来到我店要买这两瓶酒;每瓶100元卖给诉求人;违法所得共20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元整);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12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平市监处罚〔2023〕0803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6

平邑县保太镇宋汉秀便民经营部(经营者:徐长苓)

平邑县保太镇宋汉秀便民经营部(经营者:徐长苓)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徐家武阳村的邑县保太镇宋汉秀便民经营部(经营者:徐长苓)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货架摆放售卖的可比克薯片(生产日期:2022.8.7,保质期:10个月)等共8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日

平市监处罚〔2023〕08034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7

平邑县保太镇陈勇超市(经营者:李明花)

平邑县保太镇陈勇超市(经营者:李明花)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保太镇陈勇超市(经营者:李明花)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货架上摆放有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店内工作人员李明花从事预包装和散装食品的销售工作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字〔2023〕0804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前办理健康证明,并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4日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未办理健康证明。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

平市监处罚〔2023〕0804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8

山东清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山东清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销售给蒙阴县家家福特产超市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7日的150桶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总共生产上述批次的包装饮用水150桶,全部销售给蒙阴县家家福特产超市,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批次包装饮用水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在销售包装饮用水时水桶是回收重复利用的,因此不作为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进行计算,上述批次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成本是0.8元/桶,销售价格1.1元/桶。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货值165元,违法所得165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65元(大写:壹佰陆拾伍元整);2.罚款¥65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平市监处罚〔2023〕091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65165.0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壹佰陆拾伍元整)。

9

平邑县卞桥镇王召风超市

平邑县卞桥镇王召风超市(经营者:王召风)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2袋骨肉相连(生产日期:2022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和1盒重庆老火锅(生产日期:2021年8月18日,保质期至2022年5月15日)已经超过保质期,因采购时间较长,当事人也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上述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索取随货同行单据,无法确定采购数量;当事人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也无法确定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是否还进行了销售了;上述批次骨肉相连购进价格0.8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剩余2袋;重庆老火锅购进价格8元/袋,销售价格10元/袋,剩余1盒;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12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921号);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平市监处罚〔2023〕092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10

平邑县卞桥镇启传水果店(

平邑县卞桥镇启传水果店(经营者:刘启传)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澳柑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当事人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没有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联系供货者,无法进行追溯。当事人总共采购上述批次澳柑23.96kg,采购价格是9.6元/kg,销售价格是16元/kg,已经全部销售;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情况,因此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澳柑货值383.36元,违法所得383.36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83.86元(大写:人民币叁佰捌拾叁元捌角陆分);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平市监处罚〔2023〕092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383.36元(大写:伍仟叁佰捌拾叁元捌角陆分)。

11

平邑县牛天富干鲜水果批发店

平邑县牛天富干鲜水果批发店(经营者:牛天富)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当事人从临沂嘉兴水果一个流动货车上采购上述批的香蕉,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追溯。当事人总共采购上述批次香蕉10kg,采购价格是5.25元/kg,销售价格是6元/kg,已经全部销售。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情况,因此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澳柑货值60元,违法所得6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大写:人民币陆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平市监处罚〔2023〕092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060元(大写:伍仟零陆拾元整)。

12

平邑县卞桥镇佳晟百货超市

平邑县卞桥镇佳晟百货超市(经营者:孙文军)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7盒萱晴羊初奶蜂蜜面蜡(委托方:广州市丽微雅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18年11月19日)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因时间较长当事人不记得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采购价格和数量,也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萱晴羊初奶蜂蜜面蜡销售价格是30元/盒,还剩余7瓶。当事人采购上述无标签的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记录并保存进货单据。因此当事人违法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210元,无法判定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927号);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平市监处罚〔2023〕092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13

平邑县国山百货超市

平邑县国山百货超市(经营者:殷学采)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8袋红豆面包已经超过保质期,2瓶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已经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总共采购同批次的红豆面包10袋,采购价格0.8元/袋,销售价格1元/袋,销售了2袋,剩余8袋超过保质期未销售,当事人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无法确认红豆面包超过保质期后是否进行销售;当事人总共采购上述批次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10瓶,采购价格9元/瓶,采购数量10瓶,销售了8瓶,销售价格是12元/瓶,当事人未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无法确认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超过使用期限后是否进行销售;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8元,无违法所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24元,无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袋红豆面包和超过使用期限的2瓶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详见《财物清单》〔2023〕0928号);2.罚款¥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平市监处罚〔2023〕092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500元(大写:伍仟伍佰元整)

14

平邑县瑶家米线店

平邑县瑶家米线店(经营者:赵月月)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经营的6桶麦斯威精酿原浆啤酒(生产企业:临沂清竹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SC11537132500263,保质期:7天)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从临沂清竹酒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的6桶麦斯威精酿原浆啤酒,查验了供货方的许可证,但未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未索取随货同行单据;当事人销售4桶上述批次麦斯威精酿原浆啤酒,剩余两桶未销售;上述批次麦斯威精酿原浆啤酒购进价格10元/桶,销售价格15元/桶;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90元,违法所得6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930号);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大写:陆拾元整)3.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2日

平市监处罚〔2023〕093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2060元(大写:贰仟零陆拾元整)

15

平邑县旧时光咖啡馆

平邑县旧时光咖啡馆(经营者:姚永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4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咖啡馆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吧台(饮料调制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1瓶柠檬饮料、1瓶榛果味调味糖浆、1袋三只松鼠芒果干。过期后未售出。柠檬饮料进价23.82元/瓶,售价30元/瓶;榛果味调味糖浆进价20元/瓶,售价30元/瓶;三只松鼠芒果干进价10.06元/袋,售价15元/袋。货值金额75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1瓶柠檬饮料、1瓶榛果味调味糖浆和1袋三只松鼠芒果干;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5日

平市监处罚〔2022〕0201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6

唐萍

唐萍(371326xxxxx4666)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5月5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门口广告牌为光头强烧烤二店,有加工区和收银台,正在加工食品。该店内未悬挂或者摆放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上证件,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饭店自2023年5月4日开始经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当事人两天共购进食品原料、酒水共3046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点菜单显示共接待4桌,收取了599元。因此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3046元,违法所得为599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1箱燕京啤酒、1箱兰陵老酒、1箱华泽汽水、2斤土豆、2个大头菜、2个小烧烤炉、1个案板、1把菜刀;

2、没收违法所得¥599.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玖拾玖元);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599.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玖拾玖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平市监处罚〔2023〕0201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没款合计¥5599.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玖拾玖元整)。

17

平邑佳诺特色餐饮店

平邑佳诺特色餐饮店(经营者:孙令昌)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4月4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采购的豆腐皮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批次豆腐皮购进5kg,进价6元/kg,售价7元/kg,被抽检公司抽走2kg,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14元,剩余3kg豆腐皮制作成成品饭菜共销售42元,违法所得32元,综上违法所得共46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6.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陆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4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陆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平市监处罚〔2023〕0201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没款合计¥504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陆元整)。

18

平邑茂润经贸有限公司

平邑茂润经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5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门口广告牌为博味正宗淄博烧烤,店内及店外都有桌子摆放。地上有喝完的酒瓶,使用完的餐具及剩余的饭菜,该店内未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上证件,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饭店自2023年5月28日开始经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当事人两天共购进食品原料、酒水共2002.9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点菜单显示共接待3桌,收取了684元。因此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002.9元,违法所得为684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2箱燕京啤酒、2箱宏宝莱老汽水、2斤土豆、1斤辣椒、2个小烧烤炉、1个案板;2、没收违法所得¥684.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捌拾肆元整);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684.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陆佰捌拾肆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平市监处罚〔2023〕02017号

尚未履行

罚没款合计¥5684.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陆佰捌拾肆元整)。

19

刘医铭

刘医铭(371326xxxx5515)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门口石头上为李白烧烤,店内大棚有桌子摆放。院子北侧有收银台,摆放有食品,该店内未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上证件,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饭店自2023年5月31日开始经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当事人两天购进食品原料、酒水共1722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结账数据显示,收取了295元。因此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1722元,违法所得为295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1箱哈尔滨啤酒、1箱扳倒井白酒、1箱宏宝莱汽水、1斤辣椒、2个小烧烤炉、1个案板、1把菜刀;2、没收违法所得¥29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玖拾伍元);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29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伍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平市监处罚〔2023〕02019号

尚未履行

罚没款合计¥529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伍元整)。

20

平邑县庞庄面粉经销店

平邑县庞庄面粉经销店(经营者:张开银) 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平邑县庞庄面粉经销店(经营者:张开银,以下称当事人),检查发现该店无法提供所售产品的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庞庄面粉经销店(经营者:张开银)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所售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文件。处罚依据: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平市监处罚〔2023〕1201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21

平邑县宏达超市

平邑县宏达超市涉嫌经营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平邑县宏达超市(以下称当事人),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销售有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并现场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2023]12001号)、财物清单(202312001)、《现场笔录》,当事人均无异议并在以上文件签字确认。 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 处罚种类和内容: 1、没收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财物清单》(编号:202312001号));2、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平市监处罚〔2023〕1201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

2、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22

平邑县李大板面店

平邑县李大板面店(经营者:李宝成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检查,发现2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限其6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其仍未改正。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

平市监处罚〔2023〕1502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处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23

平邑县高苗百货超市

平邑县高苗百货超市(经营者:高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4月21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布丁(奶油口味雪糕)进行抽检。2023年5月23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DBJ23371300411635059号),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3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剩余的上述涉案食品。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03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7号

平市监处罚〔2023〕1501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03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元整)。

24

平邑县佳源熟食超市

平邑县佳源熟食超市(经营者:刘秀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4月19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五香花生米进行抽检。2023年5月23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DBJ23371300411634898号),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3日,本局直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涉案五香花生米,当事人当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元整);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9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拾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

平市监处罚〔2023〕1501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元整);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9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拾元整)。

25

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

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经营者:邵金龙)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检查,随机抽取了当事人正在经营的速冻粽子和速冻馄饨(标示生产企业:费县秀玉冷冻食品厂),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限其6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其仍未改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平市监处罚【2023】1502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26

平邑县璐顺百货超市

平邑县璐顺百货超市(经营者:张玉芳)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检查,随机抽取了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娃哈哈纯净水,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限其6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其仍未改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平市监处罚〔2023〕15024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27

平邑县武台镇胜爱天源冷鲜肉连锁店

平邑县武台镇胜爱天源冷鲜肉连锁店(经营者:王胜爱)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4月11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在售的生猪肉进行了监督检验。2023年5月9日我局收到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出具的编号为DBJ2337130041163417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未发现店内有与检验报告记载的同批次猪肉陈列、在售。截至2023年5月18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兽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大写:叁佰陆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36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

平市监处罚〔2023〕13002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36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元整)。

28

平邑县武台供销社朱林清联合超市

平邑县武台供销社朱林清联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6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在其货架上陈列的两款预包装食品(①20袋,马大姐果味型可吸果冻,河北康贝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518Q4 4,保质期:12个月,计量称重;②8袋,蜡笔小新可吸果冻草莓味,蜡笔小新(四川)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508A1,保质期:12个月,计量方式:零售称重)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28袋预包装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313009号财物清单);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

平市监处罚〔2023〕13002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9

平邑县利宏调味品经营部

平邑县利宏调味品经营部(经营者:咸立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3月1日接到关于在武台镇联合超市购买的购买的豆皮(九艺良厨火锅豆油皮、清泓豆业火锅豆皮)经过自检检测出吊白块的举报。经我局溯源调查,发现上述涉案标称信息为“九艺良厨 火锅豆油皮,生产商:开远超越工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1/10,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执行标准:GB/T 22106,销售商:郑州和善缘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由当事人向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芙蓉联合超市供货和配送。2023年3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未发现有上述“九艺良厨 火锅豆油皮”贮存、待配送。为核实案件线索,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向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发《协助调查函》,要求其协助调查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称生产厂家开远超越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添加了“吊白块”。2023年4月18日,我局收到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的复函》,复函称上述“九艺良厨 火锅豆油皮”并非开远超越工贸有限公司生产。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食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仍未发现有上述“九艺良厨 火锅豆油皮”贮存、待配送。综上,当事人经营的“九艺良厨火锅豆油皮”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的生产商信息为虚假内容。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大写:伍仟肆佰元整);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合计罚没款¥640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

平市监处罚〔2023〕1301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640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

30

平邑县武台镇广子超市

平邑县武台镇广子超市(经营者:程立彬)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4月6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在售的食品进行了监督检验验。2023年5月8日我局收到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出具的编号为23SPD-4-039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未发现店内有与检验报告记载的同批次食品陈列、在售。因当事人当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截至2023年5月18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检申请。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玖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9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拾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7日

平市监罚告字〔2023〕13001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款¥509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拾元整)。

31

平邑县仲村镇东合村卫生室

平邑县仲村镇东合村卫生室裸手直接接触无包装药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药柜上摆放有已打开的维U颠茄铝胶囊11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拆零药品用的药匙或者一次性手套,当事人称使用裸手抓取涉案药品,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的行为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平市监处罚〔2023〕0502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32

平邑县香味美蛋糕房(经营者:高松))

平邑县香味美蛋糕房(经营者:高松)未按规定对加工的食品进行标识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现场正在加工制作面包,其面包的外包装上未标注任何信息。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平市监处罚〔2023〕0502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33

临沂市蒙阳春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蒙阳春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高龙)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4月06日,本局接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XBJ23340321350533566),经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检验,临沂市蒙阳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罐头(复合型水果罐头),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4月0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临沂市蒙阳春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该公司总经理高龙现场签收,表示不认同检验结果,将会向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05月04日,本局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复检报告(№:ZQJY-2023-W040098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大写:柒佰元整);2.罚款¥6500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金额:¥657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柒佰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07 月 12 日

平市监处罚〔2023〕0401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金额:¥657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伍仟柒佰元整)

34

临沂市公正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公正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公艳鹏)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4月26日,我局接到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B5D411008B5F6097990),经抽样检验,临沂市公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果罐头(草莓罐头)中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该公司经理公艳鹏现场签收。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库房均未发现检验报告中同一批次水果罐头(草莓罐头)(规格型号:510克/瓶,生产日期 2023-03-06)库存。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100.00元(大写:壹仟壹佰元整);2.罚款¥65000.00元(大写:陆万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金额:¥661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陆仟壹佰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07 月 18 日

平市监处罚〔2023〕0401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合计罚没金额:¥661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陆仟壹佰元整)。

39

平邑县郑城梦欣日用百货经营部

平邑县郑城梦欣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者:王广秀)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郑城梦欣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者:王广秀)(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有销售的乐虎氨基酸维生素功能饮料,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6月27日前改正。2023年0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仍有销售乐虎氨基酸维生素功能饮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仍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07 月 18 日

平市监处罚〔2023〕1101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40

平邑县郑城镇石家庄村卫生室

平邑县郑城镇石家庄村卫生室调配药品时裸手直接接触片剂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郑城镇石家庄村卫生室(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负责人刘艳在调配药品时裸手直接接触片剂,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06月15日前改正。2023年06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负责人刘艳在调配给病人的药品时仍然裸手直接接触片剂,且无相关药品拆零、分装器具。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的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07 月 18 日

平市监处罚〔2023〕1100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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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郑城福瑞综合超市

平邑县郑城福瑞综合超市(经营者:刘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6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证照齐全,正常营业,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索薇娅红参修护养发洗发露(净含量:2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20606,生产批号:iF010765)共计2瓶,已超过使用期限。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索薇娅红参修护养发洗发露2瓶,详见:财物清单202311011);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07 月 18 日

平市监处罚〔2023〕1101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索薇娅红参修护养发洗发露2瓶,详见:财物清单202311011);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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