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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3.03--2023.04)
   时间:2023-05-08    点击: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平邑铭丰食品有限公司

平邑铭丰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月18日,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举报单,称当事人正在经营超过标注的保质期的食品,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当日,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的黑全麦面包30包、菠萝面包20包、瑞士卷7包, 均已超过标注的保质期,以上商品超过标注的保质期,没有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67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01);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平市监处罚〔2023〕0300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01);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

平邑县大成购物中心(经营者:宋兆芹)

平邑县大成购物中心(经营者:宋兆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2月4日,我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2瓶好迪COCO香芬洗发露的标签内容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内容: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就罚款部分予以从重处罚。经综合考量,本局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3005);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平市监处罚〔2023〕0300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3005);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3

润子教育信息咨询(平邑)有限公司

润子教育信息咨询(平邑)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9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经复检仍不合格。当事人未进货查验,进货数量8.4kg,被抽检公司抽走2.35kg,单价4.36元/kg,剩余的已销毁。货值金额10.25元,违法所得10.2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2、罚款¥20000.00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平市监处罚〔2023〕JK0205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2、罚款¥20000.00元

4

平邑县宇航日用百货经营中心(经营者:赵兴)

平邑县宇航日用百货经营中心(经营者:赵兴)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2月1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本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未整改。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1000.0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平市监处罚〔2023〕JK0206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1000.00元

5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三店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沙土香瓜子。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5包沙土香瓜子在经营过程中超过保质期,进价8元/包,售价9.8元/包,过期后销售了1包,剩余4包,货值金额49元,违法所得9.8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4包沙土香瓜子;2、没收违法所得¥9.80元;3、罚款¥5000.0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平市监处罚〔2023〕0200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4包沙土香瓜子;2、没收违法所得¥9.80元;3、罚款¥5000.00元

6

平邑县志义面食店(经营者:李志义)

平邑县志义面食店(经营者:李志义)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猪肉脯包装为等体积透明无标签小塑料袋,每袋1片,是将购进的预包装猪肉脯拆箱销售。上述食品共销售21斤,剩余5斤,货值金额920元,违法所得920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2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5斤猪肉脯3、罚款¥5000.0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平市监处罚〔2023〕02002号

主动履行和16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92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5斤猪肉脯3、罚款¥5000.00元

7

平邑县增强百货商店(经营者:郭增强)

平邑县增强百货商店(经营者:郭增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华家村的平邑县增强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货架摆放售卖的可口可乐汽水(生产日期:20210806,保质期:11个月)等共5种食品超过保质期。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1日

平市监处罚〔2023〕0800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8

平邑县英姿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徐长英)

平邑县英姿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徐长英)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高家白壤村的平邑县英姿美容美发店(经营者:徐长英)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面积40平方米,经营者徐长英正在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发现在货架摆放售卖的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等3种化妆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正在货架上销售的潘婷乳液修护洗发露等3种化妆品种化妆品予以扣押。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8003);2、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平市监处罚〔2023〕0800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8003);2、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9

平邑县照通超市(经营者:李国庆)

平邑县照通超市(经营者:李国庆)经营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内货架上摆放的蔗源益母枣胶红糖,净含量:300克,保质期:18个月,共16袋,标签上标明有生产日期。上述16袋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蔗源益母枣胶红糖是平邑县吴静百货超市给送的,进价3元/袋,销售价3.5元/袋,于2023年1月10日共购进16袋,一直没有销售。以上未标明生产日期蔗源益母枣胶红糖的货值金额共计56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详见202308004号财物清单);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平市监处罚〔2023〕08004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详见202308004号财物清单);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10

平邑县保太镇班乃增超市(经营者:班乃增)

平邑县保太镇班乃增超市(经营者:班乃增)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商店正在营业,该店面积40平方米,该店经营者班乃增正在营业,柜台陈列有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该店内未发现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上证件,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销售。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以上散装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散装食品(详见202308005号财物清单);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平市监处罚〔2023〕08004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散装食品(详见202308005号财物清单);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11

薛丽华

薛丽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称当事人供应给泗水县泗张镇大联合超市的芹菜经山东五洲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C223859),敌敌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芹菜是从一农户手中批发来的,无任何联系方式,当事人购进同批次芹菜19.6kg,售价7元/kg,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137.2元,违法所得137.2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37.2元(大写:壹佰叁拾柒元贰角);2.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平市监处罚〔2022〕0108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37.2元(大写:壹佰叁拾柒元贰角);

2.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2

平邑姜广慈口腔诊所(经营者:姜广慈)

平邑姜广慈口腔诊所(经营者:姜广慈)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8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平邑姜广慈口腔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使用的货架上摆放了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1盒(规格:5g/盒),标示生产日期为“20201116”,失效日期“202210”;玻璃离子粘固剂1盒(规格:16g/盒),标示生产日期为“20200922”,失效日期“20220922”已超保质期。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1盒、玻璃离子粘固剂1盒);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7日

平市监处罚〔2022〕0108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氢氧化钙根管消毒剂1盒、玻璃离子粘固剂1盒);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13

林传英

林传英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生姜是从一农户手中批发来的,无任何联系方式,当事人同批次生姜共购进5kg,售价10元/kg,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5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大写:伍拾元整);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0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大写:伍拾元整);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14

林月德

林月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生姜是从一农户手中批发来的,无任何联系方式,当事人同批次生姜共购进5kg,售价8元/kg,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肆拾元整);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0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肆拾元整);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15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临沂九州悦购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倍硫磷、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合格。当事人购进同批次豇豆3.48kg,售价11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38.28元,违法所得38.28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6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好迪COCO香芬洗发露标签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当事人购进同批次好迪COCO香芬洗发露5瓶,售价35元/瓶,除扣押3瓶外,剩余2瓶已销售,货值金额175元,违法所得70元。总计货值金额213.28元,违法所得108.28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08.28元(大写:壹佰零捌元贰角捌分);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好迪COCO香芬洗发露3瓶);3、处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04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08.28元(大写:壹佰零捌元贰角捌分);

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好迪COCO香芬洗发露3瓶);

3、处罚款¥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16

平邑明德综合超市(经营者:孙法奎)

平邑明德综合超市(经营者:孙法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韭菜是从一农户手中购进来的,无任何联系方式,当事人购进同批次韭菜3.5kg,售价7.18元/kg,除抽检外,其余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5.13元,违法所得25.13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5.13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壹角叁分);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0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25.13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壹角叁分);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7

平邑县俐媛蔬果超市(经营者:刘纪坤)

平邑县俐媛蔬果超市(经营者:刘纪坤)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25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芒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吡唑醚菌脂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芒果是从一农户手中购进来的,无任何联系方式,当事人购进同批次芒果4kg,售价18元/kg,除抽检2.2kg外,其余已全部销毁,货值金额72元,违法所得39.6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陆角);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0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陆角);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8

平邑县李鲜生果蔬经营店(经营者:李兴伟)

平邑县李鲜生果蔬经营店(经营者:李兴伟)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生姜是从一农户手中购进来的,无任何联系方式,当事人购进同批次生姜10kg,售价9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9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元整);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1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元整);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19

平邑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板桥路一分店

平邑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板桥路一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生黑芝麻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生黑芝麻是从一农户手中购进来的,无任何联系方式,当事人购进同批次生黑芝麻5kg,售价24元/kg,除抽检3.1kg外,已全部销毁,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74.4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74.4元(大写:柒拾肆元肆角);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1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74.4元(大写:柒拾肆元肆角);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0

平邑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板桥路二分店

平邑县城镇粮油供应公司板桥路二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生黑芝麻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生黑芝麻是从一农户手中购进来的,无任何联系方式,当事人购进同批次生黑芝麻5kg,售价20元/kg,除抽检3kg外,其余全部销毁,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6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大写:陆拾元整);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1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大写:陆拾元整);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1

平邑县博文果蔬便利店(经营者:郑艳伟)

平邑县博文果蔬便利店(经营者:郑艳伟)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月10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豇豆和韭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豇豆中灭蝇胺,倍硫磷项目不合格;韭菜中腐霉利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豇豆和韭菜是从一农户手中购进来的,无任何联系方式,当事人购进同批次豇豆5kg,售价24元/kg,同批次韭菜4kg,售价13.6元/kg,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174.4元,违法所得174.4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74.4元(大写:壹佰柒拾肆元肆角);2、处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14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74.4元(大写:壹佰柒拾肆元肆角);

2、处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22

平邑县济爱养生中心(经营者:孔凡波)

平邑县济爱养生中心(经营者:孔凡波)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2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BIOUHAN牌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10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购进同批次BIOUHAN牌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50个,进价12.5元/个,售价14.5元/个,售出40个,货值金额725元,违法所得58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8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捌拾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3.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1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58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捌拾元整);

2.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

3.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3

平邑莎莎美妆店(经营者:毛金玲)

平邑莎莎美妆店(经营者:毛金玲)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7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平邑莎莎美妆店经营的5瓶艾薏菲牌蓬松卷曲造型乳标注卫生许可证字样,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购进同批次艾薏菲牌蓬松卷曲造型乳20瓶,售价16元/瓶,除扣押5瓶外,剩余15瓶已销售,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240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5瓶艾薏菲牌蓬松卷曲造型乳);3、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2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 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

2、 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5瓶艾薏菲牌蓬松卷曲造型乳);

3、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4

平邑优之源超市(经营者:杨林)

平邑优之源超市(经营者:杨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于2019年8月19日购进12瓶海飞丝洗发水,于2021年10月4日购进20袋来福记黑芝麻和20袋黑牛豆奶粉,于2022年6月10日购进5箱(100瓶)娃哈哈乳酸菌,除卖给投诉人1瓶海飞丝洗发水超出保质期外,其余全部在保质期之内出售,过期之后并没有销售。该批海飞丝洗发水进价32元/瓶,售价38元/瓶;来福记黑芝麻进价13元/袋,售价15元/袋;黑牛豆奶粉进价13元/袋,售价18元/袋;娃哈哈乳酸菌进价1.5元/瓶,售价2元/瓶。货值金额225元,违法所得38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保质期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1023);2.没收违法所得3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元整)3.处罚款7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2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保质期涉案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1023);

2.没收违法所得3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捌元整)

3.处罚款7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整)。

25

杨炳花

杨炳花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由抽样单和询问笔录确定货值金额44.2元,违法所得44.2元。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0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44.2元(大写:肆拾肆元贰角);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6

平邑县邢镇镇生活超市中心

平邑县邢镇镇生活超市中心(经营者:邢镇镇)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芒果经抽样检验,吡唑谜菌脂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由抽样单和询问笔录确定货值金额233.47元,违法所得233.47元。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0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233.47元(大写:贰佰叁拾叁元肆角柒分);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7

平邑县姜羽蔬果超市(经营者:姜庆伟)

平邑县姜羽蔬果超市(经营者:姜庆伟)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由抽样单和询问笔录确定货值金额49元,违法所得49元。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0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49元(大写:肆拾玖元);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8

平邑县快客便利店

平邑县快客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由抽样单和询问笔录确定货值金额36元,违法所得36元。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0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大写:叁拾陆元);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9

平邑县九方购超市(经营者:牛天彬)

平邑县九方购超市(经营者:牛天彬)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姜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以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认可抽检结果,不要求复检。由抽样单和询问笔录确定货值金额82.46元,违法所得82.46元。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进行了改正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1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82.46元(大写:捌拾贰元肆角陆分);

2.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30

平邑县喜多多超市(经营者:廉晓)

平邑县喜多多超市(经营者:廉晓)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花香水润养护型洗发露(限用日期20230106)2瓶已超过使用期限,该洗发露进价9元/瓶,售价22元/瓶,其中1瓶于2023年3月1日销售,1瓶被我局依法扣押;“海底捞”上汤三鲜火锅底料(标示生产日期20211119,保质期12个月)1袋,进价6/元袋,售价9元/袋;“核灵”纯孜然粉(标示生产日期2021.03.23,保质期可18个月)24瓶,进价2.5元/瓶,售价4元/瓶,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产品在超过限用日期和保质期后均未销售,因此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涉案货值金额44元,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货值金额105元,故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共149元,违法所得22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平市监处罚〔2023〕0102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301022号);2、没收违法所得¥22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贰元整);3、罚款¥7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整)。

31

王爱勤

王爱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01月30日,本局收到12345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信息称当事人售卖过期百事可乐和美年达。2023年02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经营备案凭证,同时当事人木屋内摆放有美年达果味型汽水5瓶,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02月09日,保质期9个月,现场检查时已过期。货值金额108元,违法所得93元。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5瓶(详见202304001号财务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93元(大写:人民币玖拾叁元整);3.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平市监处罚〔2023〕0400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5瓶(详见202304001号财务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93元;

3.罚款¥5000元;

32

平邑县百味香小吃铺(经营者:牛和生)

平邑县百味香小吃铺(经营者:牛和生)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1月21日,我局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辣椒的检验报告(NO:LJ-CSP-2022第19845号)。报告称经抽样检验,辣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肆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平市监处罚〔2023〕1200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肆拾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33

平邑县袖珍面食店(经营者:巩祥丽)

平邑县袖珍面食店(经营者:巩祥丽)涉嫌无《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淀粉制品加工销售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2月7日,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平邑县袖珍面食店(经营者:巩祥丽,以下称当事人)时发现,该店无法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12001号),责令其限期改正。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平邑县袖珍面食店(经营者:巩祥丽)仍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文件 , 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平市监处罚〔2023〕1200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34

平邑县临涧镇王家糁馆(经营者:张凡花)

平邑县临涧镇王家糁馆(经营者:张凡花)涉嫌无《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油炸制品加工销售的食品案

2023年2月7日,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平邑县临涧镇王家糁馆(经营者:张凡花,以下称当事人)时发现,该店无法提供出《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文件,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3]12002号),责令其限期改正。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平邑县临涧镇王家糁馆(经营者:张凡花)仍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文件 ,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平市监处罚〔2023〕12004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35

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农资站艾曲代销点

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农资站艾曲代销点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农资站艾曲代销点 (以下称当事人),检查发现该店无法提供所售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农资站艾曲代销点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所售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文件。 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平市监处罚〔2023〕1200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2000.00(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36

平邑县临涧镇庆平食品批发部(经营者:徐庆平)

平邑县临涧镇庆平食品批发部(经营者:徐庆平)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平邑县临涧镇庆平食品批发部(经营者:徐庆平,以下称当事人),检查发现该店无法提供所售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临涧镇庆平食品批发部(经营者:徐庆平)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所售产品供货商的许可证及相关文件。 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平市监处罚〔2023〕1200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37

平邑县有口福饭店

平邑县有口福饭店(经营者:咸红宇)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10日,我局依法委托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有口福饭店采购、使用的生姜进行了监督检验。2022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LJ-CSP-2022第18412号,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1.8元(大写:伍拾壹元捌角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303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51.8元;2.罚款¥5000元。

38

平邑爱爱谷保健用品店

平邑爱爱谷保健用品店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3年1月10日,举报人到我局武台市场监管所反映“在武台派出所对过的成人用品售货机购买的6袋早孕试纸已超过保质期,在举报人的陪同下,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台派出所对过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机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无人售货机内陈列有“金秀儿排卵检测试剂”和“金秀儿早早孕检测试剂 ”,且已过期。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7.13元;3.罚款¥3000元。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平市监处罚〔2023〕1300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7.13元;3.罚款¥3000元。

39

平邑县鸿福酒楼(经营者:邱先强)

平邑县鸿福酒楼(经营者:邱先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1月16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干辣椒段进行监督抽检,委托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7.6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柒元陆角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3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57.6元(大写:人民币伍拾柒元陆角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40

平邑县鹏硕商城超市(经营者:王永伟)

平邑县鹏硕商城超市(经营者:王永伟)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1月15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邑县鹏硕商城超市(经营者:王永伟)经营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2月13日,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JYSC221116016),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4.6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元陆角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4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4.6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元陆角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41

平邑祥源超市(经营者:张西芳)

平邑祥源超市(经营者:张西芳)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1月18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邑祥源超市(经营者:张西芳)经营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2月14日,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JYSC221119048),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1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4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21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42

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购物中心

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1月17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购物中心经营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2月14日,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JYSC221118111),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4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伍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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