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山东大润民超市有限公司新建庄便利店 |
山东大润民超市有限公司新建庄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无法说明进货来源,进货数量5.5KG,售价2.58元/KG,已全部售出,没有销售记录,货值金额14.19元,违法所得14.19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4.19元;2、罚款¥5000.00元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2月13日 |
平市监罚字〔2023〕JK0205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4.19元; 罚款¥5000.00元 |
2 |
平邑县金联东乐百货便利超市(经营者:魏慧) |
平邑县金联东乐百货便利超市(经营者:魏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此次香蕉购进15kg,售价7元/kg;姜购进3.95kg,售价11.8元/kg,已全部售出,没有销售记录,货值金额151.61元,违法所得151.61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51.61元;2、罚款¥5000.00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2月13日 |
平市监罚字〔2023〕JK0205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51.61元; 2、罚款¥5000.00元. |
3 |
山东大润民超市有限公司便利店 |
山东大润民超市有限公司便利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无法说明进货来源,香蕉进货5kg,售价3.98元/kg;姜进货5kg,售价11.18元/kg。上述食品已全部售出,没有销售记录,货值金额55.9元,违法所得55.9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5.9元;2、罚款¥5000.00元.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2月13日 |
平市监罚字〔2023〕JK0205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5.9元;2、罚款¥5000.00元. |
4 |
平邑高氏疙瘩汤私房菜馆(经营者:高恩利) |
平邑高氏疙瘩汤私房菜馆(经营者:高恩利)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18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的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改批次姜共购进4.95kg,售价7元/kg,已使用完毕,货值金额34.65元,违法所得34.65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4.65元;2、罚款¥5000.00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1月29日 |
平市监罚字〔2023〕JK0205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4.65元;2、罚款¥5000.00元. |
5 |
平邑县柏林镇宋记蔬菜水果店 |
平邑县柏林镇宋记蔬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 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元(大写:壹拾叁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2月6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600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3元(大写:壹拾叁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6 |
平邑县小续百货超市 |
平邑县小续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 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大写:肆拾捌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2月6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600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大写:肆拾捌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7 |
平邑县柏林镇信誉便利生活超市 |
平邑县柏林镇信誉便利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 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5元(大写:陆拾柒元伍角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2月6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600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7.5元(大写:陆拾柒元伍角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8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供销合作社兆龙超市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供销合作社兆龙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 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9.26元(大写:叁佰陆拾玖元贰角陆分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2月6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600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69.26元(大写:叁佰陆拾玖元贰角陆分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9 |
平邑县柏林镇王付营百货超市 |
平邑县柏林镇王付营百货超市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有(清爽嫩肤沐浴露)650g/瓶,3瓶,使用期限:2022年10月25日,产品已经过期。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202216049号财物清单);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2月6日 |
平市监处罚〔2023〕1600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202216049号财物清单);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10 |
平邑县齐宜峰商店 |
平邑县齐宜峰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 |
平邑县齐宜峰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情节,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叁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2月7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506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3元(大写:叁拾叁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11 |
平邑县仲村镇葛家庄村卫生室 |
平邑县仲村镇葛家庄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平邑县仲村镇葛家庄村卫生室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情节,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适用《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的情形,应当适用“拒不改正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年2月7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506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