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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2.12)
   时间:2023-01-10    点击: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平邑县温水镇南林村卫生室(经营者:刘月明)

平邑县温水镇南林村卫生室经营者:刘月明)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案件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诊疗服务,诊疗室内陈列有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执法人员在急救箱中发现1袋安通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生产日期:2018.02.05,有效期至2021.01),1袋侨明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生产日期:2015.07,有效期至2018.07),1袋治宇一次性使用输液器(生产日期:2019.10.11,有效期至2021.10.10),20只医用外科口罩(生产日期:2020.08.10,有效期至2022.08.09),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但仍然摆放在急救箱中继续使用,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1袋安通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袋侨明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袋治宇一次性使用输液器,20只医药外科口罩;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平市监处罚〔2022〕1504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使用的1袋安通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袋侨明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1袋治宇一次性使用输液器,20只医药外科口罩;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

平邑县温水镇西围沟村卫生室(经营者:彭祥春)

平邑县温水镇西围沟村卫生室(经营者:彭祥春)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案件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诊疗服务,诊疗室陈列有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执法人员现场发现20袋无菌敷贴(7cm×9cm),产品批号200601,生产日期2020.06.02,产品有效期2年;24袋无菌敷贴(10cm×10cm),产品批号200701,生产日期2020.07.02,产品有效期2年,上述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但当事人仍然摆放在诊疗室内继续使用。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20袋无菌敷贴(7cm×9cm,产品批号200601)、24袋无菌敷贴(10cm×10cm,产品批号200701);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平市监处罚〔2022〕1503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使用的20袋无菌敷贴(7cm×9cm,产品批号200601)、24袋无菌敷贴(10cm×10cm,产品批号200701);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3

平邑县温水镇东围沟三村卫生室(经营者:孙艳霞)

平邑县温水镇东围沟三村卫生室(经营者:孙艳霞)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行为的药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唐沂超、曹兵到当事人处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2】15036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2】0000276号)各1份,执法人员随即要求当事人提供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健康档案,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平市监处罚〔2022〕1503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4

平邑县温水镇小河村卫生室(经营者:尹启玲)

平邑县温水镇小河村卫生室(经营者:尹启玲)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案件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诊疗服务,诊疗室陈列有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执法人员现场发现3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ml/0.6mm),产品批号:20190908,生产日期:2019.09.08,已超过有效期,但当事人仍然摆放在诊疗室内继续使用。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3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平市监处罚〔2022〕1503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使用的3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2、处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5

平邑县温水镇东围沟二村卫生室(经营者:王志强)

平邑县温水镇东围沟二村卫生室(经营者:王志强)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行为的药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唐沂超、曹兵到当事人处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2】1503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2】0000278号)各1份,执法人员随即要求当事人提供直接接触药品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健康档案,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平市监处罚〔2022〕1503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6

平邑县温水镇东围沟一村卫生室(经营者:王海斌)

平邑县温水镇东围沟一村卫生室(经营者:王海斌)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的药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唐沂超、曹兵到当事人处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2】15035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2】0000277号)各1份,执法人员随即要求当事人提供乙酰半胱氨酸颗粒(产品批号:20201008,生产日期:2020.10.29,有效期至2022.10.28)的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平市监处罚〔2022〕1503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7

平邑县德福大药房

平邑县德福大药房涉嫌销售劣药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德福大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证照齐全,正常营业,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龙心素胶囊(规格:9粒,生产批号:200803,生产日期:2020.08.27,有效期至:2022.07,数量:2盒)已超出保质期。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药品(龙心素胶囊2盒,详见《财物清单》202211027);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2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药品(龙心素胶囊2盒,详见《财物清单》202211027);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8

平邑县银德药店

平邑县银德药店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银德药店(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证照齐全,正常营业,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医用脱脂纱布(生产许可证号:苏食药监械生产许20070057号,规格:10m,产品批号:20220909,生产日期:20200910,使用期限:二年)共计2袋,已超过限用日期。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医用脱脂纱布2包,详见《财物清单》202211028);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1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2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医用脱脂纱布2包,详见《财物清单》202211028);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9

山东康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康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市民举报,山东康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金银花藿香一号方”代用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金银花藿香一号方”代用茶49袋(详见《财物清单》202211030);2.没收违法所得¥681元(大写:人民币陆佰捌拾壹元整);3.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3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金银花藿香一号方”代用茶49袋(详见《财物清单》202211030);

2.没收违法所得¥681元(大写:人民币陆佰捌拾壹元整);

3.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0

平邑县郑城张强拉面馆(经营者:张强)

平邑县郑城张强拉面馆(经营者:张强)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郑城张强拉面馆(经营者:张强)(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证照齐全,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张强的健康证明已超出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2年10月30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经检查发现经营者张强的健康证明仍超出有效期。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3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1

平邑县现刚百货超市

平邑县现刚百货超市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20日,本局对平邑县现刚百货超市(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有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前改正。2022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仍有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仍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3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12

平邑县兴波综合超市(经营者:林本秀)

平邑县兴波综合超市(经营者:林本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郑城镇巩家山村的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证照齐全,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香辣裙带菜梗断(净含量:350g/包,生产日期:2021.12.24,保质期:常温9个月,生产商:吉林省荣华食品有限公司,数量:2包)已超过保质期。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香辣裙带菜梗断2包,详见《财物清单》〔2022〕11033号);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3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香辣裙带菜梗断2包,详见《财物清单》〔2022〕11033号);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3

平邑县郑城供销合作社瑞华综合服务站(经营者:周瑞华)

平邑县郑城供销合作社瑞华综合服务站(经营者:周瑞华)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郑城供销合作社瑞华综合服务站(经营者:周瑞华)(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证照齐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在架销售的老坛酸菜牛肉面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予以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2年11月02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11月03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要求当事人提供在架销售的老坛酸菜牛肉面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34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4

平邑县众信综合批发超市(经营者:胡忠水)

平邑县众信综合批发超市(经营者:胡忠水)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众信综合批发超市(经营者:胡忠水)(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证照齐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在架销售的康师傅红烧牛肉面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予以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2年11月02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11月03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要求当事人提供在架销售的康师傅红烧牛肉面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3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5

平邑县亿佳百货超市(经营者:刘华峰)

平邑县亿佳百货超市(经营者:刘华峰)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亿佳百货超市(经营者:刘华峰)(以下称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证照齐全,要求当事人提供在架销售的康师傅香辣牛肉面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予以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2年11月02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11月03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要求当事人提供在架销售的康师傅香辣牛肉面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3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6

平邑县刘姐面食店(经营者:刘如英)

平邑县刘姐面食店(经营者:刘如英)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刘姐面食店(经营者:刘如英)(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证照齐全,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汪龙绘的健康证明已超出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2年11月07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11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工作人员汪龙绘的健康证明仍超出有效期。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3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7

平邑县王桂强百货超市经营部(经营者:王桂强)

平邑县王桂强百货超市经营部(经营者:王桂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王桂强百货超市经营部(经营者:王桂强)(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有销售的乐虎氨基酸维生素功能饮料,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1月07日前改正。2022年11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仍有销售乐虎氨基酸维生素功能饮料,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仍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

平市监处罚〔2022〕1103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18

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犇牛联合超市

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犇牛联合超市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犇牛联合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店中1名食品从业人员牛和国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他未办理健康证。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行为提出责令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字〔2022〕1001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0018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19

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永久综合服务部

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永久综合服务部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永久综合服务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食品从业人员唐永久未办理健康证。执法人员现场予以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2年10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0019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0

平邑县流峪金地超市(经营者:陈敬英)

平邑县流峪金地超市(经营者:陈敬英)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流峪金地超市(经营者:陈敬英)(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食品从业人员陈敬英未办理健康证。执法人员现场予以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2年10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0020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1

平邑县荣刚百货商店(经营者:李开学)

平邑县荣刚百货商店(经营者:李开学)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平邑县荣刚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店中1名食品从业人员李开学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他未办理健康证。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行为提出责令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字〔2022〕1002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0021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2

平邑县流峪镇吉兰百货超市(经营者:赵吉兰)

平邑县流峪镇吉兰百货超市(经营者:赵吉兰)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流峪镇吉兰百货超市(经营者:赵吉兰)(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食品从业人员赵吉兰未办理健康证。执法人员现场予以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2年10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0022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3

平邑县流峪镇小芹百货超市(经营者:翟兆伟)

平邑县流峪镇小芹百货超市(经营者:翟兆伟)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鑫云联合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食品从业人员牛和国未办理健康证。执法人员现场予以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2年10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0023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4

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张现云联合超市

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张现云联合超市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张现云联合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食品从业人员张现云未办理健康证。执法人员现场予以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2年10月18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10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整改。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0024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25

平邑县岳凡芳化妆品经营店(经营者:岳凡芳)

平邑县岳凡芳化妆品经营店(经营者:岳凡芳)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邑县岳凡芳化妆品经营店(经营者:岳凡芳)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的货架上有正在经营销售的美肤宝美白隔离防晒霜(限用日期20220103)化妆品,已超过限用期限。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因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以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2]10013);2、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0025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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