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地方供销合作社红石岭村第二服务站(经营者:李秀芳) |
平邑县地方红石岭村第二服务站(经营者:李秀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6日,我局收到12315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信息称,投诉人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联合超市(连固线店)花费4元购买绿箭口香糖,在食用时发现商品已过期,生产日期:2021年6月25日,保质期10个月。2022年08月18日,根据12315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信息,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地方红石岭村第二服务站(经营者:李秀芳,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常经营,能提供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货架存放有绿箭口香糖(净含量13.5g)3包(5片/包)(条形码:69042386),标示生产日期(批号)2021年06月25日,保质期10个月,现场检查时已过期。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元(大写:肆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204016号财物清单);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04元(大写:伍仟零肆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401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4元(大写:肆元整);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204016号财物清单); 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2 |
平邑程庆花小卖部(经营者:徐军) |
平邑程庆花小卖部(经营者:徐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8月22日,我局收到12315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信息,称2022年08月21日13:20,市民在平邑县地方镇康太庄村万家乐超市(程庆花小卖部)购买绿箭口香糖已过期4日。2022年08月23日,根据12315平台转来的投诉举报信息,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程庆花小卖部(经营者:徐军,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常经营,能提供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检查发现在当事人货架存放有绿箭口香糖(净含量13.5g)22包(5片/包)(条形码:69042386),标示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7日,保质期10个月,现场检查时已过期。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元(大写:贰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204017号财物清单);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02元(大写:伍仟零贰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401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元(大写:贰元整);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204017号财物清单); 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3 |
临沂美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运刚) |
临沂美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运刚)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沂美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正常经营,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检查发现在当事人成品库中,存放有委托方为沧州市盛昌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方为福哆哆食品有限公司的标签信息为“福元帅”的蜂蜜糖水罐头(758g/瓶)共计100箱(12瓶/箱)。当事人承认该产品实际为其生产,标签信息却误标注为福哆哆食品有限公司。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详见202204013号财物清单);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09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401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详见202204013号财物清单); 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4 |
平邑县地方时光里百货店(经营者:杨帅) |
平邑县地方时光里百货店(经营者:杨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07月21日,我局接到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发来的《检验报告》(NO:GJQD220603229),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XC22371326434439239),噻虫嗪mg/kg检出值0.69(标准指标≤0.3)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0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经营者杨帅现场签收,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要求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区域及库房均未发现有检验报告中涉及的同批次长豆角库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记录被抽检长豆角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大写:伍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50元(大写:伍仟零伍拾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08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401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 |
平邑县昊桐食品厂(经营者:常霞) |
平邑县昊桐食品厂(经营者:常霞)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0日,我局接到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案件内容为临沂市兰山区学启百货商店抽检“五仁月饼”时。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五仁月饼”供货商为平邑县昊桐食品厂(以下简称:当事人),不属于临沂市兰山区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逐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本局处理,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进行立案处理.处罚种类和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元整)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29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001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大写:壹仟陆佰元整)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6 |
平邑县流峪镇钰琦快餐店(经营者:赵艾花) |
平邑县流峪镇钰琦快餐店(经营者:赵艾花)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违法主要事实: 2022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流峪钰琦快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生姜共同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大写:陆拾元整)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14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001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大写:陆拾元整)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7 |
平邑县流峪好之味餐厅(经营者:胡芳) |
平邑县流峪好之味餐厅(经营者:胡芳)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协同抽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流峪镇好之味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及抽检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购进的鸡蛋共同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98元(大写:玖拾捌元整)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098元(大写:伍仟零玖拾捌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14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001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98元(大写:玖拾捌整)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8 |
平邑县保太镇沈家饭店(经营者:沈强) |
平邑县保太镇沈家饭店(经营者:沈强)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保太镇沈家饭店(经营者:沈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营业,饭店内工作人员沈强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能提供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字〔2022〕0802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前办理健康证明,并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6日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未办理健康证明。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16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802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9 |
平邑县保太镇康源油料加工厂(经营者:程浩) |
平邑县保太镇康源油料加工厂(经营者:程浩)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花生油加工销售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保太村的平邑县保太镇康源油料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提供不出有效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至2022年8月17日对该店进行复查仍未办理登记证。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20kg花生饼(详见202208027号财物清单);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16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802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20kg花生饼(详见202208027号财物清单);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10 |
平邑县保太镇惠民超市(经营者:怀玉荣) |
平邑县保太镇惠民超市(经营者:怀玉荣)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保太村的平邑县保太镇惠民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货架上摆放售卖的三种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我局于2022年8月2日进行立案查处。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20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803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11 |
平邑县心意便利店(经营者:公丕峰) |
平邑县心意便利店(经营者:公丕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大三阳四村仁寿堂大药房对过的平邑县心意便利店(经营者:公丕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货架摆放售卖的星座条(调味面制品),净含量:80克,共3袋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予以查处。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13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802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12 |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庆信联合超市 |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庆信联合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保太村的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庆信联合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货架上摆放售卖的一种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处罚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208040号《财物清单》);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14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804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208040号《财物清单》);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13 |
平邑县保太镇管家庄村卫生室 |
平邑县保太镇管家庄村卫生室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平邑县保太镇管家庄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卫生室于2022年8月12日前改正完毕,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2022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前往复查,发现该单位仍没有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处罚类和内容: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11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803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14 |
平邑县美盈日用百货零售商店(经营者:丰晔) |
平邑县美盈日用百货零售商店(经营者:丰晔)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货架上发现存放有待销售的6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208031《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13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803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208031《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15 |
平邑县柏林镇爱上美洗化用品店(经营者:郭娜) |
平邑县柏林镇爱上美洗化用品店(经营者:郭娜)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有(绵羊油滋润护手霜)80g/支,2支,使用期限:2022年01月25日,产品已经过期,经请示领导执法人员对该2支产品予以扣押并当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202216033号财物清单);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21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603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202216033号财物清单);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
16 |
平邑县舒妍美容美体养生馆(经营者:董玉梅) |
平邑县舒妍美容美体养生馆(经营者:董玉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有两盒柠檬单方精油,产品标注:苍南老中医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浙妆20170025,经营者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厂家的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000853)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2〕16008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21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603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17 |
平邑县蓝蓝天宾馆(经营者:高忠洪) |
平邑县蓝蓝天宾馆(经营者:高忠洪)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24日,我局委托山东安谱检测有限公司到平邑县蓝蓝天宾馆对其经营的生花生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7月11日,山东安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对生花生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编号:No:RPSP220603066),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标准指标≤20ug/kg,实测值107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向平邑县蓝蓝天宾馆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告字〔2022〕0902号)和《检验报告》(编号:No:RPSP220603066)。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元(大写:叁拾叁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26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93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3元(大写:叁拾叁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18 |
平邑县召峰小吃部(经营者:王召锋) |
平邑县召峰小吃部(经营者:王召锋)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24日,我局委托山东安谱检测有限公司到平邑县召峰小吃部(经营者:王召锋)进行对其经营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7月21日,我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豇豆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编号:No:RPSP220603077),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啶虫脒标准指标≤0.4mg/kg,实测值0.723mg/kg,噻虫嗪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1.6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向平邑县召峰小吃部(经营者:王召锋)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平时间检告字〔2022〕0940号)和《检验报告》(编号:No:RPSP220603077)。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8元(大写:捌元捌角);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8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94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8.8元(大写:捌元捌角);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19 |
平邑县卞桥镇李守方大酒店(经营者:李守方) |
平邑县卞桥镇李守方大酒店(经营者:李守方)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5日,我局委托山东安谱检测有限公司到平邑县卞桥镇李守方大酒店(经营者:李守方)对其采购的姜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7月30日,山东安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对姜抽样检验的检验报告(编号:No:RPSP220700377),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4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8月2日向平邑县卞桥镇李守方大酒店(经营者:李守方)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告字〔2022〕0941号)和《检验报告》(编号:No:RPSP220700377)。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元(大写:捌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8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94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8元(大写:捌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20 |
平邑县卞桥镇东荆埠村卫生室 |
平邑县卞桥镇东荆埠村卫生室涉嫌使用劣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平邑县卞桥镇东荆埠村的平邑县卞桥镇东荆埠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卫生室货架上摆放的3盒洛索洛芬钠分散片(生产厂家:山东裕欣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8月2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1瓶复返丹参片(生产厂家:广西药用植物园制药厂,生产日期:2019年4月27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26日)已经超过有效期,经请示局分管领导,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详见〔2022〕0944号财物清单);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8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94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详见〔2022〕0944号财物清单); 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21 |
平邑县龙氏天池资邱店(经营者:姜成凤) |
平邑县龙氏天池资邱店(经营者:姜成凤)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7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平邑县卞桥镇资邱开发区的平邑县龙氏天池资邱店(经营者:姜成凤)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货架上摆放的灵芝酒1箱(标注: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规格:260ml×6瓶)未标注生产日期、配料表,外包装上标注有“具有益脾胃、补肝气、利关节、壮筋骨、轻身健体、延年益寿等功效,尤其适用于神经衰弱、健忘失眠者服用。”字样,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食品予以扣押。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灵芝酒1箱(详见〔2022〕0945号财物清单);2.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14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94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灵芝酒1箱(详见〔2022〕0945号财物清单); 2.罚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
22 |
平邑田华生活超市(经营者:田华) |
平邑田华生活超市(经营者:田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2022年6月22日,本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田华生活超市(经营者:田华)经营的长豆角进行抽检。2022年7月26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JQD220603806),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26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剩余的上述涉案长豆角,当事人当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根据《询问笔录》确定本案货值金额为31.08元,认定违法所得为31.08元。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0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元零捌分);、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031.08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壹元捌分)。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16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50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1.0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元捌分); 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3 |
平邑县辣禧超越火锅店(经营者:王翠苹) |
平邑县辣禧超越火锅店(经营者:王翠苹)涉嫌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
2022年6月22日,本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辣禧超越火锅店(经营者:王翠苹)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抽检。7月26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JQD220603798),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26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剩余的上述涉案黄豆芽,当事人当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根据《询问笔录》确定本案货值金额为15元,认定违法所得为15元。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100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壹拾伍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16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502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24 |
平邑县温水大联合超市(经营者:宋兆芹) |
平邑县温水大联合超市(经营者:宋兆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2022年6月23日,本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温水大联合超市(经营者:宋兆芹)经营的韭菜、猕猴桃等进行抽检。2022年7月26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2份(编号:GJQD220603996、GJQD22060399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猕猴桃中氯吡脲项目、韭菜中氧乐果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26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剩余的上述涉案韭菜、猕猴桃,当事人当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3.54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叁元伍角肆分);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6163.54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陆拾叁元伍角肆分)。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16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502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63.54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叁元伍角肆分); 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25 |
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经营者:邵金龙) |
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经营者:邵金龙)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2022年7月12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经营者:邵金龙)经营的姜进行抽检。2022年7月26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A4C714064A4F60H2282),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28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剩余的上述涉案姜,当事人当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捌角);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6039.8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零叁拾玖元捌角)。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16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502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9.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捌角); 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26 |
平邑县士超百货超市店(经营者:于西刚) |
平邑县士超百货超市店(经营者:于西刚)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23日,我局依法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平邑县士超百货超市店销售的姜进行了监督检验。2022年7月22日,我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RPSP22060289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未发现有与《检验报告》记载的同批次的生姜。截至2022年8月4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我局提交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肆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14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3015号 |
申请延期缴纳 |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大写:肆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27 |
平邑县西爱副食超市(经营者:高西爱) |
平邑县西爱副食超市(经营者:高西爱)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23日,我局依法委托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平邑县西爱副食超市销售的香蕉和豇豆进行了监督检验。2022年7月22日,我局收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编号RPSP220602895《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RPSP220602896《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未发现有与《检验报告》记载的同批次香蕉和豇豆。截至2022年8月4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我局提交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大写:壹佰贰拾陆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14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3016号 |
申请延期缴纳 |
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大写:壹佰贰拾陆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29 |
平邑县武台镇水沟三村卫生室 |
平邑县武台镇水沟三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2022年8月4日,我局对平邑县武台镇水沟三村卫生室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治疗室内有一盒已开封、盒内剩余6卷的压敏胶带已过期(标称生产企业青岛海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1106,使用期限两年);2.治疗室内另有13袋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已过期(标称生产企业江西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907,失效日期20210907);3.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4.部分需要阴凉储存的药品暴露在柜台上。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均签字确认。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以上6卷压敏胶带和13袋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采取了扣押措施。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详见202213008号财物清单);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301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详见202213008号财物清单);2.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30 |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振东农资超市 |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振东农资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22年8月5日,我局对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振东农资超市食品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在其货架上陈列的3袋标称名称为“草莓夹心巧克力”的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1.10.25,保质期9个月),但在其货架上未发现有投诉人反映的“菠萝片”在售。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3袋预包装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213009号财物清单);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3019号 |
申请延期缴纳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213009号财物清单);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31 |
平邑县武台镇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超市 |
平邑县武台镇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2022年8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化妆品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其货柜里以下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1.一罐标称名称“佰卉妍水晶焕彩膜粉”的化妆品(生产日期2018/05/23,限用使用日期2021/05/22);2.一罐标称名称“佰卉妍洋甘菊精油花瓣膜粉”的化妆品(生产日期2017/09/02,限用使用日期2020/09/01);3.一罐标称名称“佰卉妍玫瑰精油花瓣膜粉”的化妆品(生产日期2018/08/31,限用使用日期2021/08/30);3.两盒标称名称“佰卉妍三焦排毒草本油”的化妆品(生产日期2016/12/03,限用使用日期2019/12/03)。因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请示本局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以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202213010号财物清单);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14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302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202213010号财物清单);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32 |
平邑县小王秘制餐饮经营中心 |
平邑县小王秘制餐饮经营中心经营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7月05日,本局依法对平邑县小王秘制餐饮经营中心(经营者:王伟,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生麻鸡进行抽检送样。2022年08月08日,本局收到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JQD220700792),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到当事人处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GJQD220700792)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平市监检告字[2022]06009号),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与上述抽样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生麻鸡。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对上述检查内容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当事人未对检验结论表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2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元贰角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合计罚没款¥10034.20元(大写:壹万零叁拾肆元贰角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08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600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4.2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元贰角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合计罚没款¥10034.20元(大写:壹万零叁拾肆元贰角整)。 |
33 |
平邑县李井学百货超市 |
平邑县李井学百货超市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平邑县白彦镇官庄村的平邑县李井学百货超市正在营业,当事人货架上有经营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该超市内悬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2年8月29日前改正。2022年8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仍有经营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仍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19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602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4 |
平邑县白彦镇老地方熟食商店 |
平邑县白彦镇老地方熟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白彦镇老地方熟食店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金针菇(净含量:150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03月05日、保质期:10个月、共计5袋),金帝来里脊圆腿(生产日期:2022.4.9、保质期:120天、共计4个),地锅老咸菜(净含量:168g/袋、生产日期:2021.05.08、保质期:12个月、3袋),水果罐头(山楂罐头)(净含量:760克/瓶、生产日期:2020年06月01日、保质期:24个月、1瓶),龙味奇金针菇(生产日期:2021.05.11、保质期:12个月、共计2袋),上述五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2]06018号)、《财物清单》(202206018),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206018);2、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肆元整);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合计罚没款¥5054.00元(人民币伍仟零伍拾肆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9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601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206018); 2、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肆元整);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款¥5054.00元(人民币伍仟零伍拾肆元整)。 |
35 |
平邑县井民超市 |
平邑县井民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8月23日,我局依法对平邑县井民超市(经营者:李华东,以下称当事人)进行化妆品经营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经营的16盒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分别为康之本去屑清洗发浸膏(200g/盒)6盒,限用日期2020.11.18,新喜乐补水霜(58g/盒)10盒,限用日期2022.08.05。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2]06039号)、《财物清单》(202206039),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拍照取证,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603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6 |
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传振联合超市 |
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传振联合超市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8月15日,本局对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传振联合超市(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有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08月24日前改正。2022年0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仍有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仍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16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601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37 |
平邑县大成饭店(经营者:高娜) |
平邑县大成饭店(经营者:高娜)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的豇豆(20220708)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合格。当事人采购的上述批次豇豆购进2.1kg,售价9元/kg,被抽检公司全部抽走,货值金额18.9元,违法所得18.9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8.9元;2、罚款¥5000.00元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23日 |
平市监罚字〔2022〕0202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18.9元;2、罚款¥5000.00元 |
38 |
平邑县晟玮快餐店(经营者:郑文冲) |
平邑县晟玮快餐店(经营者:郑文冲)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的姜(购进日期:2022-07-07)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该批姜共购进2kg,售价4元/kg,被抽检公司全部抽走,货值金额8元,违法所得8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5000.00元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23日 |
平市监罚字〔2022〕0202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5000.00元 |
39 |
平邑县优鲜蔬果超市(经营者:郑尚祥) |
平邑县优鲜蔬果超市(经营者:郑尚祥)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雪花培根(20210827)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氯霉素项目不合格。当事人购进20袋,售出18袋,剩余2袋,售价15元/袋,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270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2袋雪花培根;3、罚款¥10000.00元。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30日 |
平市监罚字〔2022〕0202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70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2袋雪花培根;3、罚款¥10000.00元。 |
40 |
平邑蒂芙雅美容美体店(经营者:秦娟) |
平邑蒂芙雅美容美体店(经营者:秦娟)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的4袋草本优萃喷雾粉进货日期20211007,限用日期20220302,在经营过程中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购进5袋,在使用限期内自己使用1袋,剩余4袋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售出,售价270元/袋,货值金额1080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4袋化妆品;2、罚款¥5000.00元 处罚依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30日 |
平市监罚字〔2022〕0203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4袋化妆品; 2、罚款¥5000.00元 |
41 |
山东大润民超市有限公司便利店 |
山东大润民超市有限公司便利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15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月饼标签未标明全部配料。上述食品共购进30包,销售15包,剩余15包,售价8.9元/包,货值金额267元,违法所得133.5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33.5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15包月饼;3、罚款¥5000.00元。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23日 |
平市监罚字〔2022〕0203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没收违法所得¥133.5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15包月饼;3、罚款¥5000.00元。 |
42 |
平邑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锦泰店 |
平邑银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锦泰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甲硝唑项目不合格,进货时间2022年8月9日,进货数量45KG,售价11.8元/KG,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531元,违法所得531元。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13日 |
平市监罚字〔2022〕0203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免予处罚 |
43 |
平邑县瑞彤超市店(经营者:武庆信) |
平邑县瑞彤超市店(经营者:武庆信)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13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邑县瑞彤超市店采购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7月13日接到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RPSP220601219,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在异议期内未申请复检。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11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501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44 |
平邑县永和百货超市(经营者:马光强) |
平邑县永和百货超市(经营者:马光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5日,我局接到投诉单一份,投诉平邑县永和百货超市向消费者销售过期食品牵手山里红饮料,消费金额为3元。2022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厚金、王佩瑶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平邑县永和百货超市时发现该超市内货架上正在经营的牵手山里红310ml/瓶(标示生产日期:2021/07/09,标示保质期:12个月)4瓶已超过保质期(详情见《财物清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牵手山里红310ml/瓶(标示生产日期:2021/07/09,标示保质期:12个月)4瓶;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人民币叁元整);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23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501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人民币叁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45 |
平邑县仲村镇燚硕餐饮店(经营者:周焕杰) |
平邑县仲村镇燚硕餐饮店(经营者:周焕杰)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厚金、王佩瑶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平邑县仲村镇燚硕餐饮店,其店员邹传美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2]0001176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2]0502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2022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员工仍未办理健康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 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20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502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46 |
平邑县新玲日用百货经营店(经营者:王新) |
平邑县新玲日用百货经营店(经营者:王新)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厚金、王佩瑶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平邑县新玲日用品百货经营店时,发现该店无法提供现场摆放的老庞家五香粉(20200401),老庞家花椒面(20200408)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2]00006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2]05023号)各一份,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8月2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厚金、王佩瑶在复查时,现场检查发现老庞家五香粉(20220701)共10袋,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类和内容: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11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502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47 |
平邑县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奎店(经营者:夏云龙) |
平邑县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奎店(经营者:夏云龙)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12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邑县新大联合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奎店采购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8月2日接到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No:A4C718035A4F60H0005,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02.8元(大写:人民币伍佰零贰元捌角);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11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5027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02.8元(大写:人民币伍佰零贰元捌角);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48 |
平邑县道源百货经营店(经营者:杨道源) |
平邑县道源百货经营店(经营者:杨道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日,我局接到投诉单一份,投诉平邑县道源百货经营店(广告牌:民和超市)向消费者销售过期食品绿箭口香糖,消费金额为2元。 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厚金、王佩瑶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平邑县道源百货经营店时发现该超市内货架上正在经营的绿箭口香糖(标示生产日期:2021/09/26,标示保质期:10个月)1盒、五谷道场红烧牛肉面(标示生产日期:2021/10/10,标示保质期:9个月)2盒已超过保质期(详情见《财物清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过期食品绿箭口香糖(标示生产日期:2021/09/26,标示保质期:10个月)1盒、五谷道场红烧牛肉面(标示生产日期:2021/10/10,标示保质期:9 个月)2盒;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人民币贰元整);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23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502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人民币贰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49 |
平邑县金悦商店(经营者:季荣武) |
平邑县金悦商店(经营者:季荣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31日,我局接到投诉单一份,投诉平邑县金悦商店向消费者销售过期食品佳得乐牌维生素电解质饮料,消费金额为5元。 2022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厚金、王佩瑶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平邑县金悦商店时发现该超市内货架上正在经营的佳得乐运动饮料西柚味600mL(标示生产日期:2021/07/26,标示保质期:9个月)3瓶、佳得乐维生素电解质饮料莓果奇异果味 600ml(标示生产日期:2021/08/01,标示保质期:9个月)2瓶已超过保质期(详情见《财物清单》),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佳得乐运动饮料西柚味600mL(标示生产日期:2021/07/26,标示保质期:9个月)3瓶、佳得乐维生素电解质饮料莓果奇异果味 600ml(标示生产日期:2021/08/01,标示保质期:9个月)2瓶;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23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502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 |
平邑县鑫龙快餐店(经营者:蒋明炜) |
平邑县鑫龙快餐店(经营者:蒋明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厚金、王佩瑶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平邑县鑫龙快餐店,其店员吴云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2]0001131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2]0503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2022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员工吴云仍未办理健康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 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11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5033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51 |
平邑县仲村镇友情青菜水果超市(经营者:谢友成) |
平邑县仲村镇友情青菜水果超市(经营者:谢友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厚金、王佩瑶在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平邑县仲村镇友情青菜水果超市,其店员谭兆霞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当罚[2022]0001152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2022]0503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9月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现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2022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员工仍未办理健康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 处罚种类和内容: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10月11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503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52 |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宓永杰联合超市 |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宓永杰联合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22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宓永杰联合超市经营的芒果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7月26日接到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GJQD22060382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 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6日到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宓永杰联合超市送达检验报告书,并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芒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4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元肆角零分);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9月29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7024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59.40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元肆角零分);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3 |
平邑县铜石心意饭店(经营者:夏广亮) |
平邑县铜石心意饭店(经营者:夏广亮)经营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经营使用的食品白姑鱼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08月19日,我局接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GJQD22060401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上述产品均销售完毕,无剩余。当事人对以上情况无异议并签字。当事人未对检验结论表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大写:玖拾陆元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8月17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7025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大写:玖拾陆元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54 |
平邑县煌丞坝火锅餐饮店(经营者:徐海彬) |
平邑县煌丞坝火锅餐饮店(经营者:徐海彬)经营含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正在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生麻鸡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7月21日,我局接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No:GJQD22060356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上述产品均销售完毕,无剩余。当事人对以上情况无异议并签字。当事人未对检验结论表示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大写:叁拾肆元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09月28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702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大写:叁拾肆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