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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2.09)
   时间:2022-10-18    点击: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平邑县王老大小吃部(经营者:王庆利)

平邑县王老大小吃部(经营者:王庆利)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24日,本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王老大小吃部(经营者:王庆利)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2022年7月26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JQD220604046),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26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剩余的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当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2022年7月26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1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伍元整)。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平市监处罚〔2022〕15024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

平邑县辣禧超越火锅店(经营者:王翠苹)

平邑县辣禧超越火锅店(经营者:王翠苹)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22日,本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辣禧超越火锅店(经营者:王翠苹)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抽检。7月26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JQD220603798),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26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剩余的上述涉案黄豆芽,当事人当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经调查查明:2022年7月26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100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壹拾伍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502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3

平邑田华生活超市(经营者:田华)

平邑田华生活超市(经营者:田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22日,本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田华生活超市(经营者:田华)经营的长豆角进行抽检。2022年7月26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JQD220603806),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26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剩余的上述涉案长豆角,当事人当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2022年7月26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0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元捌分);2、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31.08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壹元捌分)。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502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31.0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元捌分);

4

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经营者:邵金龙)

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经营者:邵金龙)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12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经营者:邵金龙)经营的姜进行抽检。2022年7月26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A4C714064A4F60H2282),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28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剩余的上述涉案姜,当事人当场表示认同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2022年7月28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9.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捌角);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6039.8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零叁拾玖元捌角)。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502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39.8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捌角);

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5

平邑县温水大联合超市(经营者:宋兆芹)

平邑县温水大联合超市(经营者:宋兆芹)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23日,本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平邑县温水大联合超市(经营者:宋兆芹)经营的韭菜、猕猴桃等进行抽检。2022年7月26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2份(编号:GJQD220603996、GJQD22060399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猕猴桃中氯吡脲项目、韭菜中氧乐果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2022年7月26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法证明进货来源。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3.54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叁元伍角肆分);

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6163.54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壹佰陆拾叁元伍角肆分)。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平市监处罚〔2022〕1502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163.54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叁元伍角肆分);

2、处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6

平邑县三间瓦房炒鸡店

平邑县三间瓦房炒鸡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三间瓦房炒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勇闯天涯等啤酒共购进4箱,在进货时是合格的,在有效期内销售后剩余的9瓶超过保质期,进价4元/瓶,售价6元/瓶,货值金额54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9瓶啤酒;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

平市监罚字〔2022〕0202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9瓶啤酒;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7

临沂洪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平邑南阳店

临沂洪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平邑南阳店销售劣药案

违法主要事实: 2022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的中药饮片区发现有散放在透明塑料袋中用于销售的“王不留”等十二种劣药,货值金额1038.5元,违法所得724.794元。上述中药饮片进货后一直散放在透明塑料袋中进行销售,当事人未保留原包装和原包装复印件,未标明有效期,未注明产品批号,为劣药。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709.84元3、罚款¥10000.00元。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3日

平市监罚字〔2022〕02024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709.84元3、罚款¥10000.00元

8

平邑县宝尔奇百货超市(经营者:何光英)

平邑县宝尔奇百货超市(经营者:何光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经营的雪花勇闯天涯等9瓶啤酒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的雪花勇闯天涯等啤酒共购进4箱,在进货时是合格的,在有效期内销售后剩余的9瓶超过保质期,进价4元/瓶,售价6元/瓶。由询问笔录和进货单据确定货值金额54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17瓶“娃哈哈营养快线”;罚款¥5000.00元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

平市监罚字〔2022〕0202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4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17瓶“娃哈哈营养快线”;罚款¥5000.00元

9

平邑县柏林镇顺通超市(经营者:陈红)

平邑县柏林镇顺通超市(经营者:陈红) 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当事人进行亮证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货架上摆放有10瓶白象牌荔枝红茶,生产日期:2021.03.09保质期:12个月,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详见《财物清单》)。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3元(大写:叁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平市监处罚〔2022〕1602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3元(大写:叁元整)

10

平邑县柏林镇云芝超市(经营者:杨云芝)

平邑县柏林镇云芝超市(经营者:杨云芝)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当事人进行亮证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货架上摆放有19条绿箭口香糖,生产日期:2021.09.20保质期:10个月,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详见《财物清单》)。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3元(大写:叁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平市监处罚〔2022〕1602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3元(大写:叁元整)

11

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联合超市

平邑县临涧供销合作社联合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29日,我局接到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DC22371300411638653),经抽样检验酒鬼花生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复检不合格。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85元(大写:捌拾伍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

平市监处罚〔2022〕1201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所得¥85元(大写:捌拾伍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12

平邑县李慧饰品店(经营者:李慧)

平邑县李慧饰品店(经营者:李慧)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9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经营的雪花秀套盒1套、天气丹套盒1套无中文标签.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

平市监处罚〔2022〕0101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13

平邑县娣娣百货超市(经营者:李文娣)

平邑县娣娣百货超市(经营者:李文娣)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9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正在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经营的CANMAKE 粉饼5盒(规格10g/盒)、Vital Hydra 面膜2盒(规格5片/盒)、VIDI洗面奶1盒(规格120ml/盒)、Labo毛孔收敛水1瓶(规格100ml/瓶)、3CE唇釉1支、LIDEAL眼影3瓶(规格1个/瓶)、SK-II保湿水1盒(规格460ml/盒)无中文标签。 处罚种类和内容: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9日

平市监处罚〔2022〕01024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14

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传振联合超市(经营者:夏泽超)

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传振联合超市(经营者:夏泽超)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8月15日,本局对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传振联合超市(以下称当事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有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08月24日前改正。2022年0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超市货架上仍有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仍未包含保健食品销售项目。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平市监处罚〔2022〕0601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15

平邑县康兴大药房(经营者:满兴玲)

平邑县康兴大药房(经营者:满兴玲)涉嫌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7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平邑县康兴大药房正在营业,当事人经营的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溶药器(生产企业:南阳市久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12141491,批号:20210915,规格:20ml)共计72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07月13日前改正。2022年07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责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场所内仍有经营的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溶药器,现场仍无法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财物清单:202206036);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整(大写:人民币捌元整);3、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平市监处罚〔2022〕0603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

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整(大写:人民币捌元整);

3、罚款¥3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16

平邑县白彦金品秀美容美体店(经营者:徐吉伟)

平邑县白彦金品秀美容美体店(经营者:徐吉伟)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8月10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邑县白彦金品秀美容美体店(经营者:徐吉伟,以下称当事人)进行化妆品经营飞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靓颜按摩霜(200g/瓶)2瓶,限用日期2021.11.22等九种化妆品),详见《临沂市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2]06038号)、《财物清单》(202206038),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针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25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整);3、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

平市监处罚〔2022〕0603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整);

3、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7

平邑县彦华小卖部(经营者:李业圣)

平邑县彦华小卖部(经营者:李业圣)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彦华小卖铺(经营者:李业圣)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货架上摆放有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店内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李业圣从事预包装和散装食品的销售工作未能提供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字〔2022〕0801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前办理健康证明,并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6日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未办理健康证明。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平市监处罚〔2022〕0801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18

平邑县保太镇振芳百货经营部(经营者:管振芳)

平邑县保太镇振芳百货经营部(经营者:管振芳)涉嫌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保太镇振芳百货经营部(经营者:管振芳)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货架上摆放有红牛、乐虎等保健食品,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不含有保健食品销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字〔2022〕0801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5月26日前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并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7日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未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

平市监处罚〔2022〕0801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19

平邑县保太镇陈勇超市(经营者:李明花)

平邑县保太镇陈勇超市(经营者:李明花)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保太镇陈勇超市(经营者:李明花)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货架上摆放有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店内只有一名工作人员陈修永从事预包装和散装食品的销售工作未能提供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监责改字〔2022〕0802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6月8日前办理健康证明,并给予警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9日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仍未办理健康证明。处罚种类和内容: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

平市监处罚〔2022〕0802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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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仁爱店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仁爱店涉嫌销售劣药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大三阳村蔬菜市场处的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仁爱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在货架摆放售卖的维生素D滴剂,10粒/板×3板/盒,有效期:2022年6月,已经超过保质期,共四盒;醒脑再造丸,6g/袋,未注明产品批号,共31袋。处罚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详见〔2022〕08029号财物清单);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4日

平市监处罚〔2022〕0802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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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保太镇祥文超市(经营者:孔祥文)

平邑县保太镇祥文超市(经营者:孔祥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高家白壤村的平邑县保太镇祥文超市(经营者:孔祥文)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货架摆放酸奶味威化饼干2袋,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1-8-20,保质期:10个月);粗粮奶酥薏米味沙琪玛1袋,净含量:360g(生产日期:2021-8-19,保质期:10个月);青岛啤酒经典2罐,净含量:330ml(生产日期:2021-02-25,保质期:365天);可米兔果味吐司2袋,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2-1-6,保质期:6个月);达利园派13袋,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9-25,保质期:10个月),共5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处罚类和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208036《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日

平市监处罚〔2022〕0803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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