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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2.07)
   时间:2022-08-02    点击: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平邑县白彦镇山阴阳光幼儿园

平邑县白彦镇山阴阳光幼儿园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06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邑县白彦镇山阴阳光幼儿园(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内购进使用的恒顺镇江香醋,净含量:500ml/瓶,生产日期:2019.10.26、保质期:24个月,共计1瓶,已超过保质期。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镇江香醋1瓶(详见:财物清单202206014);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

平市监处罚〔2022〕06014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镇江香醋1瓶(详见:财物清单202206014);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2

平邑县卞桥镇资邱富源商店

平邑县卞桥镇资邱富源商店(经营者:沈自柱)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销售的2袋名扬麻辣香锅调料(生产厂家:成都扬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3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不记得上述批次食品的购进数量,也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上述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索取随货同行单据,除投诉人购买的2袋上述批次食品,无法确定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还销售了多少,上述批次名扬麻辣香锅调料购进价格14元/袋,销售价格18元/袋,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72元,违法所得36元。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名扬麻辣香锅调料(详见〔2022〕0933号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36元(大写:叁拾陆元整)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平市监处罚〔2022〕0933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名扬麻辣香锅调料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大写:叁拾陆元整)

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3

平邑县卞桥综合服务合作社金地超市

平邑县卞桥综合服务合作社金地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销售的2袋陈桥地锅老咸菜(制造商:山东陈桥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5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和1袋陈桥五香酱块(制造商:山东陈桥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4月30日,保质期:12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购进上述两批次食品时间较长,也未索取供货方资质和随货同行单据,无法确定当事人购进上述两批次食品的时间和具体数量,因此认定当事人购进2袋陈桥地锅老咸菜和2袋陈桥五香酱块,陈桥地锅老咸菜和陈桥五香酱块购进价格都是2.6元/袋,销售价格都是3元/袋,销售陈桥五香酱块1袋,两批次食品货值12元,违法所得3元;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陈桥地锅老咸菜和1袋陈桥五香酱块(详见〔2022〕0934号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3元(大写:叁元整)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平市监处罚〔2022〕0934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袋陈桥地锅老咸菜和1袋陈桥五香酱块(详见〔2022〕0934号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3元(大写:叁元整)3.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4

临沂市登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资邱店

临沂市登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资邱店涉嫌销售劣药案

违法主要事实:当事人销售的1瓶吲哚美辛肠溶片(生产厂家: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8月31日,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和1瓶甲氧氯普胺片(生产厂家: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3月27日,有效期至:2022年3月26日)已经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从山东宇伯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两批次药品,各购进10瓶;在药品有效期内总共销售吲哚美辛肠溶片9瓶,销售甲氧氯普胺片9瓶。吲哚美辛肠溶片采购价格2.43元/瓶,销售价格4元/瓶,货值4元;甲氧氯普胺片采购价格10.77元/瓶,销售价格13元/瓶,货值13元。以上两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累计货值17元,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瓶(详见〔2022〕0935号财物清单);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平市监处罚〔2022〕093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2瓶(详见〔2022〕0935号财物清单);

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5

平邑县柏林镇方圆超市(经营者:王士尚)

平邑县柏林镇方圆超市(经营者:王士尚) 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8日,平邑县柏林镇方圆超市(经营者:王士尚)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被本局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其经营的货架上摆放有9袋加加牌鸡精, 生产日期:2020.06.15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2元(大写:贰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平市监处罚〔2022〕16005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2元(大写:贰元整)。

6

平邑县月汐超市

平邑县月汐超市(经营者:关秀秀)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平邑县月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相关投诉后,于2022年6月15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友和”迷你烤麻花(1袋,净含量450g/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10515”,保质期8个月)等四种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平市监处罚〔2022〕0101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友和”迷你烤麻花等食品,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201010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7

平邑县岐山代销店经营

平邑县岐山代销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平邑县岐山代销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详情见《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

平市监处罚〔2022〕05007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详情见《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8

平邑县雅琪百货

平邑县雅琪百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平邑县雅琪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详情见《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

平市监处罚〔2022〕0500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详情见《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9

平邑县吉安百货超市

平邑县吉安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平邑县吉安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详情见《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

平市监处罚〔2022〕05006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详情见《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大写:人民币陆元整);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0

平邑县保太镇康凯百货经营部(经营者:李超)

平邑县保太镇康凯百货经营部(经营者:李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大三阳四村882号的平邑县保太镇康凯百货经营部(经营者:李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在货架摆放售卖的油炸方便面19袋,净含量面饼:110克(生产日期:2021-11-30,保质期:6个月);蜂蜜甜橙粒10瓶,净含量:2L(生产日期:2021-5-24,保质期:12个月);雪碧(生产日期:2021-01-11,保质期:12个月),共三种食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对以上情况,当事人均无异议并签字。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以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予以查处。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平市监处罚〔2022〕08022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11

平邑县征宇超市(经营者:唐丽华)

平邑县征宇超市(经营者:唐丽华)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摆放在货架上用于销售的“皮皮狗”等化妆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6月22日前改正。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平市监处罚〔2022〕02018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警告;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2

平邑县艳伟综合商店(经营者:赵连伟)

平邑县艳伟综合商店(经营者:赵连伟)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摆放在货架上用于销售的“大宝”等化妆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6月22日前改正。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平市监处罚〔2022〕02019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警告;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3

平邑县太亚便利店(经营者:陈雪)

平邑县太亚便利店(经营者:陈雪)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摆放在货架上用于销售的“郁美净”等化妆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6月22日前改正。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平市监处罚〔2022〕02020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警告;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4

平邑县太利便利店(经营者:刘子璇)

平邑县太利便利店(经营者:刘子璇)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摆放在货架上用于销售的“青蛙王子”等化妆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6月22日前改正。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平市监处罚〔2022〕02021号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1、警告;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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