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案情简述(注明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王广宝百货商店 |
平邑县王广宝百货商店(经营者:王广宝)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3月22日,平邑凤泽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本局立案调查,经查其所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皮系平邑县王广宝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所提供。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皮,通过现场对当事人销售记录及相关凭证的查验确认平邑凤泽源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涉案豆皮确系当事人所售,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6月17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101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整);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 |
平邑县小灵子综合超市 |
平邑县小灵子综合超市(经营者:薛善满)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小灵子综合超市现场检查,该店正常营业,证照齐全,要求当事人提供在架销售的康师傅水蜜桃(规格:500ml/瓶,生产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予以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2年5月15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要求当事人提供康师傅水蜜桃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6月17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101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3 |
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下土桥服务站 |
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下土桥服务站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平邑县魏庄供销合作社下土桥服务站(以下简称“当事人”)现场检查,该店正常营业,证照齐全,要求当事人提供康师傅冰红茶(规格:500ml/瓶,生产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予以警告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2年5月15日前予以改正。2022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要求当事人提供康师傅冰红茶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仍然无法提供。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6月17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1012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4 |
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上后河联合超市 |
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上后河联合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2022年0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上后河联合超市(以下称当事人)正在营业,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秾嘉拉面新势力藤椒味金钱肉,净含量:174克/盒,生产日期:2021.05.18、保质期:9个月,共计7盒;秾嘉拉面新势力金汤肥牛卤蛋,净含量:173克/盒,生产日期:2021.05.21、保质期:9个月,共计2盒;欧客香红肠哈尔滨风味,净含量:180克/袋,生产日期:2021.08.01、保质期:4个月,共计3袋;福源多味花生,净含量:280克/袋,生产日期:2021.07.11、保质期:8个月,共计4袋;娃哈哈营养快线水果酸奶饮品,净含量:350g/瓶,生产日期:2021.06.09、保质期:9个月,共计1瓶;上述5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情节,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206011);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贰元整(¥12.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拾贰元整(¥5012.00元)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6月1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6011号) |
当事人于2022年6月30日通过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贰元整(¥12.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拾贰元整(¥5012.00元)。 |
5 |
平邑县白彦镇银英农村社区卫生室 |
平邑县白彦镇银英农村社区卫生室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2022年06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白彦镇银英农村社区卫生室(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卫生室药房货架上的艾科血糖测试条和施莱一次性使用采血针,上述2种医疗器械均已超出有效期。以上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4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依据《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减轻】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财物清单:202206033);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6月23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6033号) |
当事人于2022年6月30日通过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财物清单:202206033);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6 |
平邑县平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
平邑县平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涉嫌未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我局现场下达了平市监责改[2022]08010号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5月15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2022年5月16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未对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依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你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6月23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801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7 |
平邑县保太镇陈勇超市(经营者:李明花) |
平邑县保太镇陈勇超市(经营者:李明花)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主要事实:2022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徐家武阳村的平邑县保太镇陈勇超市(经营者:李明花)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经营者李明花正在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现场货架上有润红水肌源冰爽凝露等3种化妆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将当事人正在货架上销售的润红水肌源冰爽凝露等3种化妆品种化妆品予以扣押。 处罚种类和内容: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2]08019); 2、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6月30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801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2]08019); 2、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8 |
平邑县老洋桥餐饮店 |
平邑县老洋桥餐饮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2022年4月19日,平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老洋桥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内正在使用的1瓶“家乐”酸辣鲜露调味料(生产日期:2021032737 03:04,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商场批发部购进5瓶“家乐”酸辣鲜露调味料,价格20元/瓶,在有效期内使用了4瓶。2022年4月19日第一次使用过期的1瓶为消费者做菜,没有售出。货值金额2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家乐”酸辣鲜露调味料的进货单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锅铲等工具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不予没收。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就罚款部分予以减轻处罚,综合于2022年6月13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平市监处罚〔2022〕02010号): 1、没收违法使用的1瓶“家乐”酸辣鲜露调味料;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平邑县财政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可就近到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缴纳,地址:平邑县莲花山路99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交款码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6月9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201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使用的1瓶“家乐”酸辣鲜露调味料;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9 |
平邑县丰合苑副食超市(经营者:黄有合) |
平邑县丰合苑副食超市(经营者:黄有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2022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丰合苑副食超市(经营者:黄有合)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正在经营的汇源饮用水益生菌(生产日期:20200113 TD,保质期:12个月)三瓶等11类17件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无销售记录,由询问笔录确定进货后未售出,货值金额27.5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超市东南角货架上正在销售的蔬菜未明码标价,由询问笔录确定进货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和从轻处罚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于2022年5月20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平市监处罚〔2022〕02009号): 没收违法经营的17件食品;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平邑县财政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可就近到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缴纳,地址:平邑县莲花山路99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交款码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5月20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200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17件食品;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10 |
平邑乐客便利店(经营者:彭庆祥) |
平邑乐客便利店(经营者:彭庆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乐客便利店(经营者:彭庆祥)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正在销售的1盒“咔啰卡曼”榴莲味脆皮蛋卷已超过保质期,售价5.5元/盒。由询问笔录确定在进货时是合格的,在有效期内销售3盒,剩余的1盒被当事人摆放在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由询问笔录和进货单据确定货值金额5.5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咔啰卡曼”榴莲味脆皮蛋卷的进货单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摆放过期食品的架子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予以没收不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所以应依法不予没收。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于2022年6月9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平市监处罚〔2022〕02008号): 1、没收违法经营的1盒“咔啰卡曼”榴莲味脆皮蛋卷;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平邑县财政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可就近到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缴纳,地址:平邑县莲花山路99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交款码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6月9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200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1盒“咔啰卡曼”榴莲味脆皮蛋卷;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11 |
平邑县亿文食品百货超市(经营者:李晓) |
平邑县亿文食品百货超市(经营者:李晓)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
2022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亿文食品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正在销售的“晋豪”沙拉酱一瓶,售价6元/瓶;“贺彩”牌花椒粉三瓶,售价1.5元/瓶均已超过保质期。由询问笔录和进货单据确定进货后未售出,货值金额10.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超市进门东侧货架上销售的10袋酱油醋未明码标价,由询问笔录和进货单据确定进货后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被查处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上述沙拉酱、花椒粉和酱油醋的进货单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锅铲等工具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不予没收。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和从轻处罚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于2022年6月6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平市监处罚〔2022〕02006号): 1、没收违法经营的沙拉酱一瓶、花椒粉三瓶;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平邑县财政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可就近到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缴纳,地址:平邑县莲花山路99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描交款码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6月6日 |
平市监处罚〔2022〕02006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沙拉酱一瓶、花椒粉三瓶; 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
12 |
平邑县闫辉百货超市(经营者:闫辉) |
平邑县闫辉百货超市(经营者:闫辉)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
当事人采购食品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于2022年4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5月24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就罚款部分予以减轻处罚,综合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6月17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5011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13 |
平邑县鸿发百货超市(经营者:李红奎) |
平邑县鸿发百货超市(经营者:李红奎)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就罚款部分予以减轻处罚,综合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5月31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5010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14 |
平邑县刘善花百货超市(经营者:刘善花) |
平邑县刘善花百货超市(经营者:刘善花)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就罚款部分予以减轻处罚,综合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202215009号财物清单);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5月31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5009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202215009号财物清单);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15 |
平邑县陈立锋百货商店(经营者:陈立锋) |
平邑县陈立锋百货商店(经营者:陈立锋)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茶叶案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就罚款部分予以减轻处罚,综合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茶叶(详见202215008号财物清单);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年5月31日 |
平市监处罚〔2022〕15008号 |
主动履行和15日内 |
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茶叶(详见202215008号财物清单);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