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卷来源 |
案件性质 |
案件类型 |
案情简述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白彦祥成百货超市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
2000.00元 |
2 |
张强酒水批发部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就罚款部分予以较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2000.00元 |
3 |
平邑县苗氏蛋糕烘焙坊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87项)八十三、(二)裁量标准【一般】的情形。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2000.00元 |
4 |
平邑县成荣百货超市 |
投诉举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行使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编号202212001);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元 |
5 |
平邑县流峪银花专业合作社车庄分社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行使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手工清汤火锅底料4袋,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210001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5000.00元 |
6 |
平邑县大成购物中心(经营者:宋兆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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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行使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49.8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玖元捌角); 以上罚没款合计¥5049.8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肆拾玖元捌角)。 |
¥5049.8元 |
7 |
平邑联华服饰广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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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行使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大写:人民币拾肆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5014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肆元整)。 |
¥5014元 |
8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永康店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投诉举报 |
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和《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10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10000.00 |
9 |
王加龙 |
监督检查 |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没收违法经营的相关工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情节,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餐盘25个、碗25个、勺子25个、电饭锅1个(详情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元 |
10 |
平邑县富裕综合超市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裁量。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提供证据资料”的情节,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当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就罚款部分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综合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川鹏重庆火锅红汤型底料4包(详见: 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11002号);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元 |
11 |
平邑县柏林镇家和快餐馆 |
抽样检验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5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