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卷来源 |
案件性质 |
案件类型 |
案情简述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鹏硕商城超市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行使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裁量。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元(大写:人民币伍拾陆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56.00元 |
2 |
平邑县信辉综合超市 |
监督检查 |
涉嫌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行使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减轻处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裁量。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贰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42.00元 |
3 |
平邑县蒙阳实验小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监督抽检 |
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行使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项的情形。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5000.00元 |
4 |
山东少仙崮酒业有限公司 |
群众举报 |
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并建议给予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详见[2021]08023号财物清单)。 |
5000.00元 |
5 |
平邑县盛世万隆购物中心(经营者:邵金龙)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腐败变质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行为涉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9.00 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179.00元。 |
5179.00元 |
6 |
平邑县田华生活超市(经营者:田华)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00 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5096.00元。 |
5096.00元 |
7 |
蒙山旅游区柏林镇薄板沟村卫生室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不能提供药品的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照《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1000.00元 |
8 |
平邑县武台供销合作社孙敬霞超市 |
监督检查 |
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红糖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红糖6袋(详见〔2022〕13001号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