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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2022年1月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
   时间:2022-02-24    点击: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卷来源

案件性质

案件类型

案情简述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武台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监督检查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编码10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2

临沂市登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愈堂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监督检查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编码10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3

平邑县卞桥镇天一蛋糕店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复配方着色剂(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4

张立玉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及食品标签(详见《(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3、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5

平邑县资邱乡关庙社区超市

监督抽检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8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玖元捌角);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6

平邑县宝强餐饮服务部

监督抽检

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15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元壹角伍分)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7

平邑县卞桥镇祥利百货超市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7袋(详情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8

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卞桥镇时家村服务站

监督抽检

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大写:贰拾陆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9

平邑县卞桥镇海涛日用百货超市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1〕1045号财物清单);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10

平邑任长礼中医诊所涉嫌无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无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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