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卷来源 |
案件性质 |
案件类型 |
案情简述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小续百货超市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500.00元 |
2 |
平邑县柏林镇孙记扒鸡店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500.00元 |
3 |
平邑县柏林镇宋记蔬菜水果店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500.00元 |
4 |
平邑县保太镇文鑫饭店(经营者:毛娜)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监督抽检 |
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大写:人民币玖元整) 2.罚款¥5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009.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元整) |
5009.00元 |
5 |
平邑县永荣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 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6元(大写:拾陆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16元(大写:伍仟零拾陆元整) |
5016.00元 |
6 |
山东省平邑县爱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大写:壹佰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10100元(大写:壹万零壹佰元整) |
10100元 |
7 |
平邑超超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今麦郎大今野拉面16袋,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76号。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5000元 |
8 |
平邑县馋妞妞餐饮经营酒店(经营者:吕先会)采购使用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监督抽检 |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2元(大写:柒拾元贰角);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070.2元(大写:伍仟零柒拾元贰角)。 |
5070.2元 |
9 |
平邑县鱼你相约烤鱼火锅店(经营者:赵彦瑞)采购使用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监督抽检 |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1元 (大写:捌拾壹元);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81元(大写:伍仟零捌拾壹元)。 |
5081元 |
10 |
山东一城海产品有限公司西城分公司经营兽药残留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监督抽检 |
经营兽药残留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裁量,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0.66元(大写:壹佰陆拾元陆角陆分);2、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160.66元(大写:伍仟壹佰陆拾元陆角陆分)。 |
5160.66元 |
11 |
平邑县家好生活超市(经营者:于恩刚)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监督抽检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64.6元(大写:人民币陆拾肆元陆角)。以上共计¥5064.6(大写:人民币伍仟零陆拾肆元陆角)。 |
5064.6元 |
12 |
平邑县临涧镇张荣坦百货商店(经营者:张荣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务清单》(编号202113031);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元 |
13 |
平邑县临涧供销社巩家村联合超市(经营者:武庆信)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4.94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元玖角肆分)。 以上罚没款合计¥5014.94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肆元玖角肆分)。 |
5000.00元 |
14 |
平邑县绍委煎饼店(经营者:朱绍委)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00.00元 |
15 |
平邑县临涧张氏面食店(经营者:孙甲华)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00.00元 |
16 |
平邑县西头油房花生坊(经营者:牛和成)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编号202113039); 2、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500.00元 |
17 |
平邑县临涧镇鑫源超市(经营者:彭景贵)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务清单》(编号202113036);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元 |
18 |
平邑县鸿海生活超市(经营者:彭果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务清单》(编号202113018);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元 |
19 |
平邑县贤德果蔬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抽检 |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1、罚款:¥500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5.00(大写:人民币壹拾伍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015.00(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壹拾伍元整)。 |
5015.00元 |
20 |
平邑县一桶天下酒水经营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经营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查,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1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伍拾元整 |
5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