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卷来源 |
案件性质 |
案件类型 |
案情简述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白彦燕龙煎饼加工销售部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煎饼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元整(21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合计人民币伍仟贰佰壹拾元整(¥5210元)。 |
5000.00元 |
2 |
平邑县富强百货超市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
2000.00元 |
3 |
平邑县白彦祥英百货店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因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第六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
2000.00元 |
4 |
平邑县白彦梅红百货超市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107034);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整(¥15.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伍元整(¥5015.0元)。 |
5000.00元 |
5 |
蒋宝水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第六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107036);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伍元整(¥15.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伍元整(¥5015.00元)。 |
5000.00元 |
6 |
平邑县白彦方霞百货超市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鉴于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107037);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元整(¥6.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合计人民币伍仟零陆元整(¥5006.00元)。 |
5000.00元 |
7 |
平邑县万客来百货超市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因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
2000.00元 |
8 |
临沂市大光明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汇康店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经营的16盒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00.00 |
9 |
蒙山旅游区柏林镇沂蒙山庄村(山庄)卫生室涉嫌不能提供药品的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不能提供药品的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000.00 |
10 |
平邑县鸿霸超市中心丰阳店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白砂糖(分装)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白砂糖(分装)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白砂糖(分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大写:贰佰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5000.00 |
11 |
平邑县临涧联华超市(经营者:张兴伟)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伍元整)。 |
5025.00 |
12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艳磊)店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10000.00 |
13 |
临沂市大光明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汇康店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经营的16盒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00.00 |
14 |
蒙山旅游区柏林镇沂蒙山庄村(山庄)卫生室涉嫌不能提供药品的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不能提供药品的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000.00 |
15 |
平邑县铜石镇金岭村卫生室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1000元整 |
罚款1000.00 |
16 |
平邑县铜石镇两城村卫生室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1000元整 |
罚款1000.00 |
17 |
平邑县铜石镇庞家村卫生室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1000元整 |
罚款1000.00 |
18 |
平邑县铜石镇夏家村卫生室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1000元整 |
罚款1000.00 |
19 |
平邑县铜石镇南阜村卫生室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1000元整 |
罚款1000.00 |
20 |
平邑县忠效食品销售中心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5000元整. |
罚款5000.00 |
21 |
平邑县志芳百货商店(经营者:刘学金)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1袋; 2、罚款5000元整. |
罚款5000.00 |
22 |
平邑县铜石镇仁泉村卫生室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1000元整 |
罚款1000.00 |
23 |
平邑县欢乐购百货超市(经营者:曹赛)涉嫌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处罚款5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100元整。 |
1.罚款5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整。 |
24 |
平邑县福事多综合超市(经营者:孙彦维) 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处罚款5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07.4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107.40元整。 |
1.处罚款5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07.40元整。 |
25 |
平邑县铜石镇卫生院涉嫌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第(六)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5000元整。 |
罚款5000元整。 |
26 |
平邑县铜石镇红旗村卫生室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1000元整 |
罚款1000.00 |
27 |
平邑县铜石镇锅泉村卫生室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1000元整 |
罚款1000.00 |
28 |
平邑县铜石镇盛丘村卫生室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1000元整 |
罚款1000.00 |
29 |
平邑县铜石镇金合村卫生室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1000元整 |
罚款1000.00 |
30 |
平邑县小丽小笼蒸包店(经营者:徐建丽)涉嫌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500元整. |
罚款500元整. |
31 |
平邑县武台镇好又惠百货商店(经营者:周生磊)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鸡腿案 |
监督检查 |
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鸡腿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感官性状异常的鸡腿5斤;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元 |
32 |
平邑县福盈小卖部(经营者:孙付迎)经营农残超标准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经营农残超标准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花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1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 |
5100.00元 |
33 |
平邑县武台镇咸记牛肉板面店(经营者:咸红雨)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案 |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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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500.00元 |
34 |
平邑县武台镇粥大王快餐店(经营者:张继超)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案 |
监督检查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 |
|
当事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500.00元 |
35 |
平邑县武台镇述磊火锅店(经营者:孙述磊)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案 |
监督检查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 |
|
当事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500.00元 |
36 |
平邑县武台镇少锋阿刚炸鸡店(经营者:孙少峰)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案 |
监督检查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 |
|
当事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500.00元 |
37 |
平邑县武台镇全正早餐店(经营者:郑海娟)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案 |
监督检查 |
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 |
|
当事人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
500.00元 |
38 |
平邑县温水镇北温水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能在我局执法人员作出责令改正后的法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从重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重处罚,给予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5000 |
39 |
平邑县温水镇南林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能在我局执法人员作出责令改正后的法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从重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重处罚,给予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5000 |
40 |
平邑县温水镇西围沟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能在我局执法人员作出责令改正后的法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从重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重处罚,给予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5000 |
41 |
平邑县温水镇务本村卫生室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能在我局执法人员作出责令改正后的法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从重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重处罚,给予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5000 |
42 |
平邑县邵芳熟食店(经营者:邵芳)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000 |
43 |
平邑县张记南关糁馆(经营者:张波)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00 |
44 |
平邑县六六顺发百货超市(经营者:徐飞)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12袋(详情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千元整)。 |
5000 |
45 |
平邑县温水镇元华超市(经营者:孙伟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详情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千元整)。 |
5000 |
46 |
平邑县广文百货超市(经营者:张广文)按规定对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因未按规定对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同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00 |
47 |
平邑县福缘蛋糕店(经营者:彭纪红)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月饼进行标识案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月饼进行标识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00 |
48 |
平邑县创意蛋糕烘焙房(经营者:彭祥义)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月饼进行标识案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月饼进行标识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00 |
49 |
平邑县红彩蛋糕屋(经营者:郭红彩)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00 |
50 |
平邑县温水大联合超市(经营者:宋兆芹)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食品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姜食品案件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绿豆芽食品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姜食品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8.02 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捌元零贰分);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10000 |
51 |
平邑县温水供销合作社闫大勇联合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000 |
52 |
邑县温水供销合作社刘师青联合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000 |
53 |
平邑县温水供销合作社桂兴联合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000 |
54 |
平邑县温水供销合作社闫大勇联合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000 |
55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心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000 |
56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000 |
57 |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利安堂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1000 |
58 |
平邑县葆葆树孕婴用品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102023号)。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5000.00 |
59 |
平邑县薄利得日用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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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阿胶枣2袋,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36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5000.00 |
60 |
平邑马士明诊所使用劣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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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劣药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平邑马士明诊所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202102027号)。上述罚没款合计:¥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10000 |
61 |
平邑朱少娥诊所使用劣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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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劣药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平邑朱少娥所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202102026号)。上述罚没款合计:¥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