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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2021年10月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
   时间:2021-10-28    点击: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1.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卷来源

案件性质

案件类型

案情简述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平邑县白彦如金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107024);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


2

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沙家庄联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107025);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


3

平邑县聚财阁百货零售商店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000.00


4

平邑县白彦士梅超市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2000.00


5

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元海联合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0210703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元整(¥8.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捌元整(¥5008.00元)。

5008.00


6

临沂市大光明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引人误解的保健品广告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引人误解的保健品广告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

1200.00


7

平邑县传伦蛋糕房(周传伦)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糕点加工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糕点加工经营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糕点加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项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


8

平邑县惠成综合超市(经营者:解学涛)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9

平邑县保太镇佳益百货超市(陈亮)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被查处后立即停止了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109027号《(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10

金昌周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项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


11

平邑县保太镇刘传富糕点店(刘传富)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糕点加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项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


12

刘志明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项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


13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鲁布心平综合商店(武庆信)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监督抽检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较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5.16元(大写:人民币玖拾陆元整)

2.罚款¥5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095.16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拾伍元壹角陆分整)。

5095.16


14

平邑县保太镇瑞才综合商店(马瑞才)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15

平邑县保太镇瑞勤超市(马瑞勤)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16

平邑县保太镇沈家饭店(沈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监督抽检

当事人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平邑县保太镇沈家饭店(沈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大写:人民币玖拾陆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09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拾陆元整)

5096


17

平邑县保太镇天天乐面包房(经营者:张民)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平邑县保太镇天天乐面包房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18

平邑县保太镇新华超市(王洪进)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平邑县保太镇新华超市(王洪进)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案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


19

徐长玲经营无标签的鸡柳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鸡柳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徐长玲经营无标签的鸡柳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鸡柳的行为,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


20

平邑县保太镇彦东百货商店(经营者:段昌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平邑县保太镇彦东百货商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21

杨秀娥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杨秀娥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与未取得登记证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若予以没收将导致当事人停业,不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所以依法不予没收,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罚没合计¥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


22

平邑义彤商贸中心(程兴涛)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平邑义彤商贸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109032号《(财物)清单》);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23

平邑县保太镇赵峰蛋糕店(经营者:赵仁生)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糕点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糕点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平邑县保太镇赵峰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糕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糕点的行为,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24

平邑县保太镇正鑫百货商店(经营者:李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平邑县保太镇正鑫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


25

平邑县郭记家常菜馆(经营者:金梦)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监督抽检

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平邑县郭记家常菜馆(经营者:金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01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拾元整)。

5010


26

平邑县保太镇瑞琪圣丽美容美发店(孟凡萍)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动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平邑县保太镇瑞琪圣丽美容美发店(孟凡萍)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


27

平邑县存缘日用百货零售店(经营者:赵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动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平邑县存缘日用百货零售店(赵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


28

平邑县保太镇南夫宁村卫生室(负责人:宋红亮)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平邑县保太镇南夫宁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应当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


29

平邑县保太镇华阳村卫生室(负责人:魏绪栋)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平邑县保太镇华阳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应当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


30

平邑县保太镇卓家村卫生室(负责人:赵玉金)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平邑县保太镇卓家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应当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


31

平邑县保太镇西埠阴村卫生室(负责人:班守行)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平邑县保太镇西埠阴村卫生室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购进药品无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应当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


32

平邑县保太镇沈家武阳村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平邑县保太镇沈家武阳村卫生室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无危害后果的发生,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化妆品)》编码60裁量基准二、罚款阶次(一)2;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


33

平邑县保太镇王家武阳村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平邑县保太镇王家武阳村卫生室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无危害后果的发生,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化妆品)》编码60裁量基准二、罚款阶次(一)2;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


34

平邑县保太镇公家庄村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平邑县保太镇大三阳三村卫生室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无危害后果的发生,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化妆品)》编码60裁量基准二、罚款阶次(一)2;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


35

平邑县保太镇大三阳三村卫生室涉嫌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经调查确认,平邑县保太镇公家庄村卫生室未按规定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无危害后果的发生,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化妆品)》编码60裁量基准二、罚款阶次(一)2;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


36

平邑县张德峰蔬果超市(经营者:张德峰)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本局监督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28元,违法所得12.6元。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大写:拾贰元陆角);2、处罚款¥7000(大写:柒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7012.6(大写:柒仟零拾贰元陆角元)。

7012.6


37

平邑县丽源超市(经营者:徐守雨)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经营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7000(大写:柒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6.8元(大写:陆元捌角)上述罚没款合计:¥7006.8元(大写:柒仟零陆元捌角)。

7006.8


38

平邑县亚雷蔬果超市(经营者:王亚雷)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8元(大写:陆元捌角);2、处罚款¥5000(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6.8元(大写:伍仟零陆元捌角)。

5006.8


39

平邑县阿明美容美发服务店(经营者:徐春明)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同时依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102020号));2、处罚款¥4000(大写:肆仟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4000(大写:肆仟元整).

4000


40

平邑县玉美丽人生活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02102017号));2、处罚款¥10000(大写:壹万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10000(大写:壹万元整)。

10000


41

平邑县平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依依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监督检查

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15000


42

平邑县城区综合服务合作社白马农资部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城区综合服务合作社白马农资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鼎援”黑芝麻糊13袋、利百乐中老年豆奶粉18袋、得力黑芝麻糊5袋,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47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43

平邑县长山百货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长山百货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该店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55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44

平邑县陈成玉日用百货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陈成玉日用百货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该店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70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45

平邑陈宗道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监督检查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陈宗道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编码3处罚标准【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药品,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43号;2、¥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


46

平邑县程雯百货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程雯百货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该店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61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47

平邑县芳馨护肤中心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芳馨护肤中心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3,违法行为1处罚标准 【减轻】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86号。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48

平邑县城区综合服务合作社冯庆勇联合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城区综合服务合作社冯庆勇联合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该店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72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49

平邑县葛纪霞诊所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葛纪霞诊所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药品,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31号;2、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


50

平邑县海燕食品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海燕食品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芒果汁饮料4瓶、全麦吐司面包1袋,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60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51

平邑县好客多便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好客多便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蓝莓面包2包、“想你辣”面制品10袋、“鲍炒鸡丁”11袋、“香菇肉”6袋和“乐满屋-果滨雪糕”23个,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59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52

平邑县李小梦日韩化妆品经营店经营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李小梦日韩化妆品经营店经营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3,违法行为5处罚标准【减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56号;2、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000


53

平邑县良咔美容美体减肥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良咔美容美体减肥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3,违法行为1处罚标准 【减轻】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73号。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54

平邑县城区综合服务合作社刘银顿联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城区综合服务合作社刘银顿联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当家人香米饼1包,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64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55

平邑县书义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书义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霸王烤面筋10包、佳龙小面筋3袋、亿味客手撕蟹味柳2袋,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63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56

平邑唐建华诊所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唐建华诊所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药品,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81号;2、¥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000


57

平邑县传霞百货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传霞百货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该店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66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58

平邑县城区综合服务合作社凤凰庄联合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城区综合服务合作社凤凰庄联合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该店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49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59

平邑县优购超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优购超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霸道椒麻鸡调味料5袋、麻辣小海鲜调味料5袋,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48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60

平邑县岳立富日用百货经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岳立富日用百货经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DIY巧克力动物10盒、云亭火锅蘸料3袋、麻辣火锅2盒,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50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61

平邑县泽铭文体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泽铭文体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佳龙大面筋29袋、龙祥爆辣素筋2袋、亚丽娜枣糕2袋、亚丽娜牛肉松1袋,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41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62

平邑县郑彬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郑彬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7.48元(大写:柒点肆捌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007.48元(大写:伍仟零柒点肆捌元)

5007.48


63

平邑县咨丞综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咨丞综合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情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川天娃老四川红油豆瓣2瓶,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102067号;2、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


64

平邑县兴凯百货商店(经营者:潘洪山)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65

平邑县杨子百货超市(经营者:杨国树)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66

平邑县铭扬百货销售部(经营者:李金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67

平邑县石力玉平安百货超市(经营者:石力玉)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68

平邑县大伟百货超市(经营者:唐伟)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69

平邑县乐福家超市(经营者:刘小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70

平邑县海龙超市(经营者:张海龙)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71

平邑县龙月超市(经营者:庄百保)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72

平邑县立秋综合商店(经营者:庄立秋)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73

平邑县伟强超市(经营者:张伟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74

平邑县地方镇利平超市(经营者:张丽平)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75

平邑县嘉乐购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97元;2、罚款5000元。

5000


76

平邑县嘉乐购超市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优质绵白糖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优质绵白糖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8元;2、罚款5000元。

5000


77

临沂尚玉货物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


78

平邑县百姓人家餐饮服务中心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生鸡块案

监督抽检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生鸡块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三条关于从轻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77.90(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柒元玖角);

5177.9


79

平邑县优鲜果蔬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监督抽检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2.9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元玖角整)。

5012.9


80

平邑县征宇超市(经营者:唐丽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监督抽检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9.6(大写:人民币玖元陆角整)。

5009.6


81

平邑县明冬超市(经营者:邵明冬)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监督抽检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大写人民币:拾捌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18


82

平邑儒雅居酒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生姜案

监督抽检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生姜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并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三条关于从轻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21.00(大写:人民币贰拾壹元整);

5021


83

平邑县流峪依艾丽美容生活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陆元整(¥326.00元);3、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贰拾陆元整(¥2000.00元);

2326.00元

84

平邑县昊桐食品厂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事存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2000.00


85

平邑沂蒙印象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存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1000罐罐头;2、没收违法所得¥4000.00元14(大写人民币肆仟元整); 3、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14000.00


86

平邑县流峪镇现玲百货商店涉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涉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事存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2000.00


87

平邑县天天红麻辣烫馆(经营者:孙祥玲)涉嫌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经查,当事人经营小餐饮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员工的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在本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


88

平邑县八猪麻辣烫店(经营者:赵夫超)涉嫌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经查,当事人经营小餐饮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员工的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在本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


89

平邑县康华蛋糕店(经营者:黄卫东)涉嫌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监督检查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经查,当事人经营小餐饮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员工的健康证明超过有效期,在本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


90

平邑县赵春晖孕婴用品超市(经营者:赵春晖)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监督检查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般程序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本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


91

平邑县美鑫特产批发超市(经营者:杨兴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监督检查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般程序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本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


92

平邑县再回首快餐店(经营者:范增新)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监督检查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般程序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本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


93

平邑县晴宇孕婴店(经营者:王青青)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监督检查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般程序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本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


94

平邑县香果乐生活超市(经营者:李瑞雪)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监督检查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般程序案件

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本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未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


95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和气庄北岭联合超市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5000元整。

罚款5000.00


96

平邑县金桥百货商店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5000元整。

罚款5000.00


97

平邑县铜石贝克汉堡店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5000元整。

罚款5000.00


98

平邑县铜石镇福兴糕点店涉嫌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月饼生产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月饼生产经营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月饼2箱;2、罚款5000元整。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月饼2箱;

2、罚款5000元整.


99

平邑县福事多综合超市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7.7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芝麻盐7盒、干辣椒1包、花椒1包;

3、罚款5000元整。

1、没收违法所得137.70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芝麻盐7盒、干辣椒1包、花椒1包;

3、罚款5000元整。


100

平邑县青山茶坊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罚款5000元整。

罚款5000.00


101

铜石镇哆来咪幼儿园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罚款5000(大写: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50(大写:伍拾)元整。

1.罚款5000(大写: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50(大写:伍拾)元整。


102

平邑县铜石农村服务合作社联合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罚款5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60.65元整。

1.罚款5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60.65元整。


103

平邑县大金地百货超市(经营者:臧倩)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精制冰糖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精制冰糖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整;

2、罚款5000.00元整。

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整;

2、罚款5000.00元整。


104

平邑县长圣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纯净水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罚款¥9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90100.00元。

90100.00元


105

平邑县义徳堂药店

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警告


106

平邑县刘氏大药店

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警告


107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益春堂店

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警告


108

临沂市登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关西庄店

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警告


109

临沂市登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魏庄店

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涉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警告


110

平邑县信友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3.2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叁元零贰角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143.2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壹佰肆拾叁元零贰角整)。

5000.00


111

平邑县仲村镇徐家百货商店涉嫌经营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20袋,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12瓶(详情见《财物清单》);2.罚款¥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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