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卷来源 |
案件性质 |
案件类型 |
案情简述 |
处罚/拟处罚金额 |
1 |
平邑县郑城镇欧式客汉堡炸鸡店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涉案的海天蚝油1瓶.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5000.00 |
2 |
平邑县郑城多多客汉堡店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涉案的芒果风味饮料1瓶.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5000.00 |
3 |
平邑县金源泰蛋糕坊涉嫌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涉案的甜橙粉末香精1瓶.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5000.00 |
4 |
平邑县超美理发店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5000.00 |
5 |
平邑县郑城缘锋味快餐店涉嫌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涉案的芒果风味饮料1瓶.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5000.00 |
6 |
平邑县郑城琴琴美容养生店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5000.00 |
7 |
平邑县蜜糖烘焙坊涉嫌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涉案的装饰糖珠4瓶(有效期至20190113).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5000.00 |
8 |
平邑县魅力经典美容美发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九色茶染发膏2枝(合格期20210731)、九色茶染发膏1枝(合格期20210802);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5000.00 |
9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宇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
监督检查 |
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
5000.00 |
10 |
平邑县柏林镇仙人亭饭店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
监督检查 |
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
5000.00 |
11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食全酒美饭店 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
监督检查 |
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
5000.00 |
12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刘前进山庄(经营者:刘坤)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
监督检查 |
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
5000.00 |
13 |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刘美利山庄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
监督检查 |
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
5000.00 |
14 |
平邑县万康药店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对社会造成危害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编码10裁量阶次减轻,本局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10000.00 |
15 |
平邑县保太镇盈盈丽源洗化用品店(高盈盈)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及《山东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2减轻的规定进行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00 |
16 |
徐存臻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被查处后立即停止了食品经营活动,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5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
3000.00 |
17 |
保太镇小天鹅幼儿园食堂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被查处后立即停止了食品经营活动并积极主动准备材料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 |
18 |
王丽颖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被查处后立即停止了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餐盘(详见202109015号《(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 |
19 |
平邑县保太镇宋汉秀便民经营部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被查处后立即停止了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109016号《(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 |
20 |
平邑县本草阁大药房涉嫌保健食品和药品混放销售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保健食品和药品混放销售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将保健食品和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责令改正期间,店面装修,负责人外出学习,无主观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轻微;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五、(二)裁量标准1.【从轻】(2)处罚标准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将保健食品和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5000 |
21 |
平邑县保太镇中心校涉嫌使用餐具、饮具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使用餐具、饮具前清洗消毒不合格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使用餐具、饮具前清洗消毒不合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5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五条(二)裁量标准1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 |
22 |
平邑县保太镇秀军百货商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被查处后立即停止了食品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109020号《(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 |
23 |
平邑县保太镇初级中学涉嫌使用餐具、饮具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使用餐具、饮具前清洗消毒不合格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使用餐具、饮具前清洗消毒不合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5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七百三十五条(二)裁量标准1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 |
24 |
平邑县法统平价超市(魏法统)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农药残留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被查处后立即停止了食品经营活动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02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拾元整)。 |
5020 |
25 |
公伟宾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被查处后立即停止了食品经营活动并积极主动准备材料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109028号《(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 |
26 |
平邑县保太镇学广百货商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裁量。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 |
27 |
平邑县兴云烘焙(经营者:刘兆兴)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 |
28 |
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系食品生产者,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二条,对照其从事违法情形,应适用第二项第三款从重裁量标准(1)违法情形:食品经营者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2)处罚标准:本局决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详见202009016号《(财物)清单》); 2、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3、罚款¥9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系生产者,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三条,对照其从事违法情形,应适用第二项第三款从重裁量标准;食品经营者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2)处罚标准,本局决定 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详见202009016号《(财物)清单》);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3、罚款¥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上缴国库。 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无标签和标注虚假日期的预包装食品, 对法定代表人宋玉兰处以¥9000.00元(大写:玖仟元)罚款上缴国库。 对质量负责人郑尚贵处以¥3000.00元(大写:叁仟元)罚款上缴国库。 |
132000 |
29 |
平邑县元祖烘焙坊(姚永霞)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 |
30 |
平邑儒雅居酒店(曹立峰)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 |
31 |
平邑县旧时光咖啡馆(姚永霞)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 |
32 |
山东清大云蒙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案 |
监督抽检 |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系食品生产企业,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四规定,并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同批次包装饮用水共计500瓶;2、没收违法所得¥30.00(人民币大写叁拾元整);3、罚款¥90000.00(大写:人民币玖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90030.00(大写:人民币玖万零叁拾元整) |
90030.00 |
33 |
平邑县高波大联合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芹菜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9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元玖角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 |
34 |
平邑县周玲酒店涉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 |
35 |
平邑县临涧镇供销合作社踅庄村综合服务站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绿豆芽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大写:人民币柒元伍角整);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10000.00 |
36 |
临沂新天地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平邑县庞庄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00.00 |
37 |
平邑县流峪镇脆皮火烧店(经营者:王洪花) 涉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涉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事存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 |
2000.00 |
38 |
平邑县流峪黄焖鸡米饭小吃店(经营者:李鹏)涉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涉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事存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
1000.00 |
39 |
平邑县流峪镇叶宁波小吃部(经营者:叶宁波) 涉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涉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事存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
1000.00 |
40 |
平邑县流峪镇电永小吃部(杨电永)涉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涉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事存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2000.00 |
41 |
流峪镇南蒲芦村诚信商店(经营者:冯现平)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监督检查 |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37.00元;3、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5037.00 |
42 |
流峪闫士芹小卖部(经营者:闫士芹)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监督检查 |
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3、罚款:¥5000.00元。 |
5021.00 |
43 |
临沂市登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正心大药房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监督检查 |
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你的违法事实及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经营的4盒过期医疗器械;2、没收所获违法所得225.00元;3、罚款5000.00元。 |
5225.00 |
44 |
平邑县保安堂大药房(负责人:唐洪涛)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
监督检查 |
涉嫌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六);参照《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详见扣押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42.40元;3、罚款:¥5000.00元。 |
5042.40 |
45 |
平邑县流峪镇现玲百货商店(经营者:陆现玲)涉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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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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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事存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
2000.00 |
46 |
平邑县温水供销合作社林清启联合超市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
监督检查 |
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大写:人民币拾捌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
47 |
平邑县邵芳熟食店(经营者:邵芳)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监督检查 |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事存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
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
48 |
平邑县张记南关糁馆(经营者:张波)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事存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49 |
平邑县福缘蛋糕店(经营者:彭纪红)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月饼进行标识案 |
监督检查 |
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月饼进行标识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月饼进行标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的规定。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50 |
平邑县创意蛋糕烘焙房(经营者:彭祥义)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月饼进行标识案 |
监督检查 |
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月饼进行标识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月饼进行标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进行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的规定。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51 |
平邑县红彩蛋糕屋(经营者:郭红彩)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监督检查 |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事存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52 |
平邑县关顶马叶伟鸡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皮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三项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036.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陆元整)。 |
5036.00 |
53 |
平邑县王明景农资超市超范围经营保健食品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超范围经营食品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超范围经营食品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以下处罚: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00.00 |
54 |
平邑县武台镇宝德鲜超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予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贰元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032.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贰元整)。 |
5032.00 |
55 |
平邑县兆发德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监督检查 |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一般程序案件 |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和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处罚款5000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135元整。 |
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