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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2021年8月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
   时间:2021-09-03    点击: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2021.0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卷来源

案件性质

案件类型

案情简述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平邑县白彦镇腾大百货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

2

平邑县白彦镇永大百货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叁元贰角整(143.2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合计人民币伍仟壹佰肆拾叁元贰角整(¥5143.20元)。

5000

3

平邑县白彦供销合作社山阴综合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韭菜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元玖角整(13.9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叁元玖角整(¥5013.90元)。

5000

4

平邑县白彦镇爱民大酒店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芹菜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元五角整(¥7.5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柒元伍角整(¥5007.50元)

5000

5

平邑县桃源大酒店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生花生米

一般程序案件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捌元(¥88.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合计人民币伍仟零捌拾捌元整(¥5088.00元)

5000

6

平邑县资邱乡关庙社区超市(经营者:魏恒英)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监督抽检

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元(大写人民币:叁元捌角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7

平邑县兴荣超市(经营者:张彪)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监督抽检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一般程序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大写人民币:伍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8

平邑资邱尹士芳百货超市(经营者: 时成峰 )涉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监督抽检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一般程序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5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叁元伍角整);

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

9

平邑县卞桥镇桂思启小吃店(经营者:桂思启)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

一般程序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并由于违法行为轻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

10

张锋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本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制度,对食品摊点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

一般程序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并由于违法行为轻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

11

平邑县君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安康店涉嫌销售劣药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一般程序

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

12

平邑县卞桥镇中心卫生院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一般程序

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并由于违法行为轻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13

平邑县卞桥镇东方红洗化用品经营部(经营者:宋庆华)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一般程序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并由于违法行为轻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14

平邑县卞桥阳光日化经营部(经营者:卜晓云)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一般程序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并由于违法行为轻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15

平邑鑫牛鲜奶吧(经营者:王德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一般程序案件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材料一宗,详见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002021号)。

上述罚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

16

平邑县苏春英中医(综合)诊所 (经营者:苏春英)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监督检查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一般程序案件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给予以下处罚:

1、处罚款¥10000(大写:壹万元整);

2、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202102017号)

上述罚没款合计:¥10000(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

17

平邑经济开发区美丽园幼儿园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

18

平邑经济开发区河湾社区卫生室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购进的石椒草咳喘颗粒(生产厂家:云南优克制药公司,批号:213029)10盒(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1000.00

19

平邑县华医堂大药房涉嫌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编码10规定。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的可以减轻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

20

平邑县运诚餐厅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花生油1升和食用醋5升;

2、罚款5000元整.

5000.00

21

平邑县平祥药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22

临沂新天地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平邑温水店未按规定对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

23

平邑县郑城镇恩美楼幼儿园涉嫌未按要求留样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未按要求留样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综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24

平邑县郑城镇博硕幼儿园(玉溪分园)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综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上述无标签、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醋(详见:财务清单文书编号: 〔2021〕12001号).

2.处罚款¥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

25

平邑县鹏硕商城超市涉嫌购进食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元。

5000.00

26

平邑县孟二熟食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应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综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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