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专题 >> 食品药品监管 >> 处罚信息公示 >> 正文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2021年7月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
   时间:2021-08-06    点击: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查处案件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卷来源

案件性质

案件类型

案情简述

处罚/拟处罚金额

1

平邑县白彦镇白彦村卫生室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予以没收(详见《财物清单》202107012);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

2

临沂市登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白彦店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予以没收;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

3

平邑县民康大药店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监督检查

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轻】的情形,应当适用“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的标准予以处罚。综合考量以上裁量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

4

平邑县柏林镇玉帅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抽检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

5030.00

5

平邑县柏林镇泊乐山庄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原料案

抽检报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元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03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元整)。

5030.00

6

平邑县保太镇雅美洗化用品经营部(王玉芝)销售过期的化妆品案

监督检查

销售过期的化妆品案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并决定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经营的11种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

2. 罚款¥3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

7

平邑鑫牛鲜奶吧(经营者:王德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监督检查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

一般程序案件

该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

8

平邑县御草堂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

监督检查

不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不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人民币。

10000.00

9

临沂君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投诉举报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简易程序案件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罚款:¥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

10

平邑县蒙阳酒类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投诉举报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编号:04023);

2、没收违法所得¥566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陆佰陆拾元整);

3、罚款¥5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606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零陆佰陆拾元整)

60660.00

11

平邑县润蒙副食经营部(卓明金)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投诉举报

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1元(大写:人民币伍佰玖拾壹元整);

2、罚款¥75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75591.00元(大写:人民币柒万伍仟伍佰玖拾壹元整)。

75591.00

12

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监督检查

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合考量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202009016号《(财物)清单》);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3、罚款¥12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120000.00

13

邑县仲村镇联城羊汤馆(经营者:葛存芳)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抽检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般程序案件

平邑县仲村镇联城羊汤馆(经营者:葛存芳)涉嫌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44元(大写:人民币贰拾肆元肆角四分整);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24.44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拾肆元肆角四分整)

5024.44

14

平邑县仲村镇启丽百货经营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监督检查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一般程序案件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3(裁量范围)【从轻】。结合案情综合裁量,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4000.00元。合计罚没金额:¥4005.00元

4005.0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