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fzhggj/2025-0000008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公开目录 | 价格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5-01-10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关于规范平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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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1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平邑县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原规定,收费管理形式、收费项目、收费退费等政策按照《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2〕113号)文件执行。现将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管理形式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同)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园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二、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省级示范类幼儿园31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26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 21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160元/生.月。 以上标准为全日制收费标准;半日制幼儿园按照相应类别收费标准的60%收费;托班(0-3岁)收费标准可在全日制基础上上浮20%。 省示范幼儿园可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15%。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可在相应类别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以内确定。凡已经登记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幼儿园,其临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 2.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公办幼儿园相应类别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如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三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最高上浮30%。 (二)住宿费 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单独核定。 四、收费、退费政策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其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二)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调整时间和标准执行。 (三)退费政策 1.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幼儿园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的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是: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 2.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3.伙食费。伙食费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收。 五、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 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收费管理 (一)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幼儿的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的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三)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不得巧立名目收取材料费、降温费、取暖费、公共视频费等其他费用。 (四)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平邑县财政局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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