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fzhggj/2024-000000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发展和改革局 |
| 公开目录 | 价格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关于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实行阶梯气价的通知(平价格发【20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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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调整 和实行阶梯气价的通知 平价格发〔2015〕8号 平邑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通过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结合周边县区情况和我县实际,经局审价委员会审定,并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将我县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实行阶梯气价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的实施范围为平邑县区域内的管道供应天然气的居民用户。 二、执行周期 阶梯气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气量按月度气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气价标准。 (一)年累计用气量的确定。自每个执行年度起,抄表收费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月用气量(使用充卡表的居民用户按照每次购气量)之和计算,累计超过分档标准气量后,执行二档或三档气价。 (二)使用充卡表的居民用户,按日历年度为周期计算购气量,执行各档阶梯气价。燃气公司应主动提醒、指导用户购买。执行年度内第一档和第二档的未购气量,跨年度不结转。 三、气量分档和气价标准 居民用户每月用气量划分为三档,气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用气量每户每月20立方米及以下,气价执行每立方米2.00元; 第二档:用气量每户每月20-80立方米(不含20)之间的,在第一档气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40元; 第三档:用气量每户每月为80立方米(不含80)以上,在第一档气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00元。 四、对社会福利场所及学校自营的食堂用气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2.20元/立方,对外承包的学校食堂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第二档、第三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2.70元/立方。 五、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用户,超出一档用气量以上的,按每立方米2.20元执行。 六、你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七、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 平邑县物价局 2015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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