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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pyjdbsc/2024-0000242 发布机构 平邑县平邑街道
公开目录 移风易俗 发布日期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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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专栏】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专栏】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行为,狠刹“人情风”,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共临沂市纪委《关于进一步重申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党员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党员干部;

(二)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参与操办的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生儿育女、庆生祝寿、升学留学、参军就业、乔迁履新、生病住院、开业庆典等事项。

第四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嫁娶喜庆事宜移风易俗、新事新办,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良风气,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率。

第五条 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双报告”制度。要按照临纪发〔2014〕3 号文件要求,分事前、事后两次向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填写《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事前、事后)。喜庆事宜应于事前 7 日内报告。丧葬事宜不能事前书面报告的,要及时电话报告,事后一周内补报。婚丧喜庆事宜要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宜结束后15 日内要填写《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事后)》报单位党委(党组)备案。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不申报、虚报或先办理后申报。

(二)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外商、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下属单位职工等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非亲属人员参加。

(三)严禁借机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严禁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操大办。不准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五)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不准使用公车迎亲,不准公车参与婚丧喜庆活动。

(六)严禁动用公款、公物等各类公共资源操办或参加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安排公职人员现场服务,不准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当由事主承担的操办费用,不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转嫁相关费用。

(七)严禁违规送礼。不准以单位名义用公款送礼;不准乘坐公车参加宴请和送礼;不准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送礼费用。

(八)严禁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七条 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必须在三日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全额上交。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以及动用公款、公物操办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除当事人全额补交公务用车运行所发生费用外,要严肃追究公务用车所属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将治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狠刹“人情风”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放在心上、抓在手里,扛在肩上,敢抓敢管,主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党员干部报告的婚丧喜庆事项要严格审查,及时研究,做出安排,并做好思想工作。对可能出现问题的要事先提醒谈话,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不按报告执行、弄虚作假、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所在部门单位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发生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行为,所在部门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不及时制止、不积极查处、不作出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及时进行查处。要落实“一案双查”制度,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 各党委(党组)要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本镇街、本部门、本单位的制度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两委成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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