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fyzr/2024-0000117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丰阳镇 |
| 公开目录 | 救灾 | 发布日期 | 2024-11-1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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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现就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二、凡进入防火区域范围内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出入山登记制度,自觉主动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对阻扰、妨碍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惩。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护林防火人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造成火情火险的依法从严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严禁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中小学生进入林区,其监护人、学生家长和教师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四、在森林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勘察、施工、祭祀、庙会等活动,要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林区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五、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及林缘500米范围内野外用火,违反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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