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jdbsc/2023-0000290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平邑街道 |
| 公开目录 | 救灾 | 发布日期 | 2023-12-1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街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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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他危害,指导和规范全街道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邑县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平邑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此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平邑街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街道主任任指挥长,分管负责人、市场监管所所长任副指挥长,应急办、住建办、派出所、财政所、交管所、民政所、卫生院、生态环境保护所、供电所、事发地行政村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 街道应急指挥部是我街道特种设备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在出现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街道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各市场监管所,由各市场监管所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街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二)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 (三)针对有可能发生严重事故的特种设备,组织编制或宣贯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 (四)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建立和维护全街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 (五)跟踪各地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六)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 (七)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 (八)起草文件、简报,负责文书、资料归档; (九)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街道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2)党政办:负责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3)应急办:加强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参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市场监管所:负责制订和修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县安办以县消防大队和大型企业内部救援队为依托组建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供现场应急指挥部决策。 (5)住建办:负责指挥、协调房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城市燃气事故、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派出所: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及警戒,加强事故区域内的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消防救援大队做好事故现场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7)财政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工作。 (8)卫生院:负责对受伤人员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应急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和伤员鉴定转移。 (9)交管所:负责指挥、协调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长管拖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提供用于倒罐的汽车罐车信息。 (10)生态环境保护所:负责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监测与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和治理工作。 (11)供电所: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供、断控制工作。 (12)民政所:协助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救济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13)事发地街道、行政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协助做好受伤人员救援和后期处理工作。 其中属一般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市县市场监管局,并申请启动上一级预案。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街道、村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 预防措施 3.2.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市场监管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街道政府报告。 3.3 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重大危险源监控点(企业)对其拥有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对处于异常状态的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接报后立即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信息要立即上报县政府。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市场监管所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街道政府、村委会、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等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自然灾害; (3)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市场监管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4.应急响应 我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启动本预案。 4.1 事故的分级 4.1.1 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发电机组所配套的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1.2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1.3 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1.4 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2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属地街道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报告人身份姓名,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时间、地址、类型、状况、设备类别、对外联络员。 4.3 应急响应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街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开展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将有关情况报市县市场监管局,并申请启动上一级级预案。 4.4 现场处置工作及要求 4.4.1 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工作组 当发生事故需启动应急预案时,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事发地街道班子成员担任、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市场监管、应急、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抢救、抢险、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街道卫健委等部门组成,负责120车辆的调度和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3)治安保卫组:由派出所等部门组成,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保证救援交通道路畅通。 (4)疏散安置组:由街道民政、派出所、综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周边地区人员的疏散安置和事故源的消除工作,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工作。 (5)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提出处置建议,指导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负责人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7)联络协调组:由街道抽调专人组成,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日常事务协调、会务、文印等工作。 4.4.2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2)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情况下,应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进行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 (3)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进一步发生事故的可能。 (5)及时收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4.4.3 现场处置工作要求 (1)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 (6)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 4.5 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现场周围居民疏散的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 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本县发生的特别重大或重大或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或者由领域市市场监管局调查的一般事故,县政府应当配合上级各级政府,街道做好总结调查工作。 4.9 新闻发布 街道应急指挥部是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指挥部办公室配合街道委宣中心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终止 根据现场救援行动情况和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组的意见,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负责启动预案的部门或领导宣布结束实施应急预案、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较大以上事故由相应启动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 5.保障措施 5.1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街道办协调解决。 5.2 技术储备与专家保障 市场监管所负责协调县特种设备专家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协调专家组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制订本企业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 5.3 宣传、培训和演练 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或者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综合能力。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应进行1次以上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5.4 监督检查 街道市场监管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订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关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临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社会救助、保险等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 事故调查与报告 本街道发生的特别重大或重大或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或者由临沂市市场监管局调查的一般事故,街道办应当配合上级各级政府、部门做好总结调查工作。 七.附则 7.1 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街道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县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街道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制订,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批准。本预案应根据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 街道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编制子预案,并报街道安委办、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3预案衔接 本预案衔接《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邑县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应急预案》《平邑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4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平邑街道办事处发布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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