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jdbsc/2023-000028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平邑街道 |
| 公开目录 | 救灾 | 发布日期 | 2023-12-13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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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街道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平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平邑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集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烟花爆竹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7)农业、林业和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8)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9)特大急性中毒事故灾难。 (10)其他特大事故灾难。 1.4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造成一次性死亡1至2人(含失踪),或者危及1至2人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企业、单位、村居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跨街道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认为需要启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全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村居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专业管理,部门协作。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常备不懈,平战结合。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主管部门要作好风险评估、物质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5)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1.6预案体系 全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街道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村居(社区)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 2应急救援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全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街道安委办、街道有关部门、各社管委、村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街道安委办,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街道安委办办公室,街道安委办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义务消防队、义务治安巡逻队以及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街道安委办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由事发地各社管委、村居为主、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安委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2.2指挥部组成 成立平邑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由党工委书记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街道安委办,由安委办主任兼任。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由事发地各村居(社区)、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应急专家参加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 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党政办、武装部、纪委、党建办、派出所、民政办、司法所、财政所、国土所、住建办、交管所、市场监管所、农业办、广电、卫生院、卫计办、安委办、环保办、兽医站、工会、邮政以及事发地各社管委、村居主要负责人。 2.3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街道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配合国务院、省、市、区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向上级申请驻宣武警部队等参加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加强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的联系;组织、协调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与救援;承担指挥部会议的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做好有关信息传达、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加强应急救援专家和应急预案的管理;做好文书资料整理与归档等工作;完成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其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负责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街道相关部门根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党政办:牵头组织、起草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文件;组织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报、反映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综合协调街道相关部门,为应急救援的通讯、能源、物资、公用和交通设施等提供保障。 安委办:负责组织烟花爆竹、危化品、工贸、建筑等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向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处理和上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调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基地建设;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会同街道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助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同志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检查各社管委、村居、部门健全应急组织机构;履行信息汇总和应急处理综合协调职能。 武装部:组织民兵,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施救突击任务。 纪委:监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参与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党建办:配合指挥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辖区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负责记者在事故现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 学校:负责指导协调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教育系统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指导协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派出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组织指导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负责火灾及以抢救人员生命财产为主的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参与配合处置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水上、环境污染等事故的抢险救援。 民政办: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财政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应由街道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负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国土所:配合相关部门协调施工工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地质信息提供,参与施工工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住建办: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等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设备。 交管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负责道路、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管制和救援,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 农业办: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以及林业系统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宣传中心:负责广电系统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包括娱乐场所等方面应急救援工作。 卫计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 司法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处理。 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 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应急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需要,在街道安委办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共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及衍生灾害的各项保障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社管委、村居按照规定及时向街道党政办、街道安委办及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并在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有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救援工作,为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前期保障。 2.5各社管委、村居 各社管委、村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社管委、村居应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生活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街道安委办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控 街道安委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各社管委、村居和街道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及台账,制定风险防控方案。 相关单位和企业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街道相关部门,并及时报告街道安委办及街道党政办。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街道安委办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街道相关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街道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3.2信息报告 3.2.1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党政办(值班电话:0539—4211136))、街道主管部门和当地各社管委、村居,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委办、党政办和街道主管部门报告。 党政办、安委办和街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区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应报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街道安委办和其他街道相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提供事故前有关监督检查的资料,为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街道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2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3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责任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 3.3预警行动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和应对方案,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根据预警发布权限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预警行动对应事故划分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根据事故趋势分析和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黄、橙和红表示。 各部门要积极做好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当突发事故灾难事件可能危害到超出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及时向毗邻的街道街道以上政府通报,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应急组织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灾难严重情况及时提请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 街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等级,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4)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实施。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前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各社管委、村居、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4.2.1先期处置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各社管委、村居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治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示,通报事故灾难可能危害的相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 (6)及时向街道党政办和街道安委办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救援支持请求。 4.2.2应急决策 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对事发地各社管委、村居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指令街道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街道安委办、党下政办和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支持,当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并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3)及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现场进行指导; (4)发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指令; (5)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赴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指挥; (6)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参与救援,必要时请求驻宣武警部队给予救援支持; (7)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8)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街道安委办的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2.3现场指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承担以下职责:执行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迅速了解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八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环保、消防、应急等部门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由卫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警戒保卫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人员组成,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财政、交通、通信、电力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善后处理组:由民政、财政、工会等部门及事发地组成,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现场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 (7)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现场检测评估组:由街道环保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2.4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应急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救援现场需要做好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等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各社管委、村居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建议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管理等工作。 4.2.5社会动员 (1)事发地各社管委、村居视情况需要组织动员辖区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动员全街道相关社会力量; (2)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依法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 (3)超出事发地各社管委、村居处置能力时,各社管委、村居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申请支援; (4)超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处置能力时,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县政府或县安委会申请支援。 4.2.6检测评估 现场指挥部检测评估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监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街道党政办和街道安委办报告。 4.2.7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态势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救援指挥部应迅速向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现场情况,请求支援。并按程序请求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3信息发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事项,由街道党工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4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现场救援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各社管委、村居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向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伤亡人员抚恤、司法援助以及疾病预防与控制,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带来的不利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5.2保险及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街道财政所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制定救济方案,明确财政、民政、卫生、计生、教育科技等部门的救济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济的程序,确保事故灾难发生后,救济工作及时到位。同时,应制定事故灾难法律援助方案,为受害人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索赔提供法律援助。 5.3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将有关信息资料移交到街道安委办归档,并指令有关部门对各自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根据事故灾难时的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街道党政办和街道安委办。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各社管委、村居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街道相关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街道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街道安委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及时向街道安委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街道相关部门、各社管委、村居和相关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资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街道消防队伍、民兵预备役、街道应急救援队为骨干救援力量的专业救援队伍体系;各行业领域的企业应依法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街道相关部门应指导、协调各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街道安委办负责掌握全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分布情况,指导、协调有关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必要时,协同驻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 6.2.3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2.4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单位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能力。 6.2.5物资保障 街道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2.6资金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支出,原则上由事发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街道相关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安全生产培训、应急预案编制、预案演练、装备购置等。 6.2.7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丢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2.8生活与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街道安委办及相关部门应建立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人才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1)街道安委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街道相关部门应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各社管委、村居、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地各社管委、村居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 6.4.2培训 (1)街道安委办负责组织全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参加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街道相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社管委、村居、街道相关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干部培训课程。 6.4.3演练 街道安委办负责每3年至少组织1次本应急预案的演练。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沟通与协作 街道安委办应建立与其他邻近区、街道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的经常性联系,组织参加区域应急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应急交流与合作。 6.6监督检查 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奖惩和责任追究 7.1.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和应急演练发现预案等存在的问题,街道安委办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审定后印发实施。 7.3预案衔接 本预案衔接《平邑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平邑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村居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 7.4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平邑街道办事处发布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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