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jdbsc/2023-000027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平邑街道 |
| 公开目录 | 救灾 | 发布日期 | 2023-12-08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街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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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街道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能够快速、有效实施,全面提高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 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平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邑街道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事故分类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平邑街道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人员伤亡及危险品运输泄漏影响周边安全的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4个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处置的重特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街道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处置事故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按照有关程序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2)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人员、资金、设备、物资等进行有效整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情报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建立以110指挥中心为主的交通事故处置应急指挥平台,为科学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4)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势态。各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支持,协调联动,整体作战。 1.5.1Ⅳ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1.5.2Ⅲ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 死亡(含失踪);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1.5.3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受损,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1.5.4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国家高速路网公路遭受破坏,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2组织体系 2.1街道指挥部组成 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组织领导下,协助交通部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成立街道指挥部。 总指挥: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 副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街道武装部部长、交通运输主要领导担任。 成员:主要由街道党政办及交通运输部门、交警中队、街道安委办等相关人员组成。 2.1.1主要职责: 1、街道指挥部主要职责 (1)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所。 (2)负责启动街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4)指挥相关分队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有关部门给予支援,并按级启动应急预案。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1)党政办主要负责加强值班,实时掌握交通事故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指示通知相关分队,根据审批权限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直接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时向地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2)党政办参加宣传中心,按照我县制定的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做周围群众思想工作。 (3)党政办主要负责协助地方相关部门后勤保障,保障本部门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4)各应急分队主要根据地方有关部门的部署情况,在有关部门指导下进行维护现场,梳散周围群众,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5)派出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统一调动全街道警力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牵头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织全街道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演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 (6)民政办: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 (7)交管所:负责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征集社会运输车辆用于应急运输。 (8)环保所:当载运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品泄露时,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检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9)街道卫生院: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街道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减少人员伤亡。 (10)街道安委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街道主要任务 在公路经过各单位的地段,参加救援人员由单位应急分队负责救援。 2.2现场应急指挥所 2.2.1现场应急指挥所组成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街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组成现场应急指挥所。按照地方业务部门分工,在专业技术部门指导下开始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组织警戒维护等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所应当设置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附近。 2.2.2现场应急指挥所主要工作: (1)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力量调配,做出决策,下达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分队之间协同任务,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的完成。 (3)不间断地保持与县应急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2.2.3现场应急指挥所行动组 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现场应急指挥所应统一调配现场处置力量,视情建立若干行动组,对事故救援工作进行分工和落实: (1)综合协调组:负责传达落实街道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所负责人指示,收集处理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事故救援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搜救、险情排除等具体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协调对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和安置工作,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紧急调配。(4)治安保卫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5)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等。 (6)事故调查组:负责依据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工作。 (8)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力量的交通、通信、工作和生活的后勤保障。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各级公安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 3.1.2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通过110、122报警电话报警。 3.1.3信息分析与发布 公安部门应及时对监测、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新闻煤体及交通诱导系统向社会公告。 3.2预警行动 3.2.1接警 公安部门接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 3.2.2处警 接到报警后,公安部门对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出警。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公安部门上报。 3.3信息报送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3.3.1事故发生信息 事发地(街道)公安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联动机制规定和信息报送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3.3.2现场情况信 根据现场掌握的最新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增加新的联动单位和扩大信息共享范围(如交通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 3.3.3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和应急部门(涉及刑事侦查秘密的除外)共享。 3.3.4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由公安、监察、应急管理部门和检察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查秘密的除外),涉及“两客一危”运输车辆事故,还要与交通运输部门共享。 3.3.5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共享。 3.3.6事故信息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由各级公安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同级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按规定立即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街道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通过计算机网络、传真等渠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 4.1.1信息报告 街道公安机关要建立交通事故信息常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并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研判、划分等级。 街道公安机关对已经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信息,在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在半小时内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1小时内层报至县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县公安局接警后,应在半小时内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执行县政府的指令,并及时掌握重特大交通事故信息,各级公安机关和街道两级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交通事故信息。 4.1.1.1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要迅速报告110、122指挥中心。 4.1.1.2事故现场过往车辆在获悉信息后,应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同时,迅速报告110、122指挥中心。 4.1.1.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在获悉信息后,要迅速报告122交通指挥中心或110指挥中心。 4.1.1.4110、122指挥中心值班员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要核实事故信息的准确性,查明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救助要求等简要情况。并根据获取的信息初步判定险情及事故等级,立即向辖区派出所分管交警工作的领导报告。 4.1.1.5110、122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领导的同时,要立即指令事故发生地交警队派员赶赴现场处置。有人员伤亡的,要及时通知救护(120)或消防(119)等有关部门。 4.1.1.6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事故的,要立即指令事故发生地交警队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同时,通知公安、消防、救护、环保和抢险等部门。现场民警要加强重点和要害部门周边安全防范,并为其它参加救援的车辆预留救助通道。 4.1.1.7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接到值班员报告后,应认真核实事故性质等级,初步判定应启动的应急救援级别,并责令值班员立即将事故信息按照应启动的处置应急救援级别向街道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4.1.1.8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处置应急预案,成立相应的处置应急救援指挥部。110值班员按照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指令,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4.1.1.9110值班员要随时与事故现场保持的联系,了解救援进展情况,每隔一小时将事故处置及救援信息报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特殊异常信息要随到随报。同时,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制度,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分别作快报、补充报告和跟踪报告。 4.1.2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防止事故损害后果扩大。公安机关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维护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对现场实施交通疏导;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前,由县政府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2)重大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前,由县政府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3)较大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由县政府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照预案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一般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街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3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街道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请求支援。当事态演变扩大到新的级别时,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报请县政府做出启动新的等级应急机制的决定,并按照该决定进行应急处置。 4.1.4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街道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现场抢救。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必要时,可以请求武警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 (2)交通管理。根据处置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需要,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理区域,对进出交通管理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3)医疗救护。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应当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求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经采取初步急救措施后,医疗救护人员应当将伤病人员及时转送有关医院抢救、治疗。 (4)调集征用。根据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事故发生地指挥部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当地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1.5应急结束 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分别由街道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重特大、较大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4.2事故后恢复 4.2.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应急指挥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序,评估、核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同级安委会、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组织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4)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2.2调查与评估 处置结束后,县公安局会同事故发生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政府做出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有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和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4.2.3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县公安局负责;其他交通事故信息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级和事故发生地主要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5.应急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5.1人力资源 (1)各级政府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预备队由公安、武警、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必要时,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县级预备队由县公安局调集的县级公安人员、县武警支队调集的武警官兵、县卫生局调集的医务人员等组成。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门、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5.2财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对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所需经费。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数据库与信息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5.3物资保障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交通事故应急物资,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在保证适当储备量的同时,应当进行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对有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储备物资,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或期满后,应及时调剂使用或更换。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2)县发改委、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等物资保障工作,并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县卫生部门负责建立药品、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5.4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等应急部门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2)安委会办公室和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医疗救护动态数据库,包括医疗救治的各种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 5.5交通运输保障 (1)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2)交通部门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做好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5.6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应急期间,要组织强大力量,参与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在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 5.7人员防护 在处置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时,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当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事故发生地的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 5.8通信保障 (1)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后,要依托电信、移动、联通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交通事故应急通信网络应建立通信网,通过有线、无线、计算机和图像通信传输系统,实现话音、数据、图像的实时传输。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装备与之相适应的各类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科技、通信手段,为处置交通事故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2)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安部门以110指挥中心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值班室为通信联络中心。 (3)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建立由值班领导和保障人员组成的战备值班制度。 (4)当发生施救时间较长、施救难度较大的交通事故时,当地政府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5.9公共设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5.10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开展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6演练、宣传和培训 6.1预案演练 按照预案要求,街道应急指挥部每二年组织一次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实战演练,包括应急机制的演练、指挥协调系统的演练、应急专业队伍的演练、应急处置过程的演练等。演练科目可分单个、多个或综合性科目,采取模拟现场方式实施。每次实战演练要组织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各项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6.2宣传和培训 对外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宣传、法制、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增强各级领导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应急成员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的能力。 6.3责任与奖惩 街道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谎报、瞒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重特大交通事故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平邑街道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文件,由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负责制定。各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7.2预案衔接 本预案衔接《平邑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邑街道事故总体应急预案》,村居的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 7.3发布实施 本预案由平邑街道办事处发布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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