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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wsz/2022-0000048 发布机构 平邑县温水镇
公开目录 城乡规划 发布日期 2022-06-2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中常见问题汇总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中常见问题汇总

1.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于申请及分户条件可参考以下原则:(1)已年满18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分户条件,但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需求;(2)没有宅基地;(3)已有的宅基地面积低于我省规定面积标准的70。按照以上原则无法判定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村实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乡镇(街办)作为判定依据。

2.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现在的实际用地单位或个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批准宅基地满两年以上未建设住宅的由集体收回。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3.新增宅基地渠道: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新建住宅可以通过新增建设用地、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保障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建房。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确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确定给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原则上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在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凡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房屋继承取得的宅基地,继承者拥有使用权。若继承者已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暂时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接受转让或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予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或个人代管的华侨房屋占用的土地,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暂时确定给代管者。以后房屋按政策退还华侨本人时,再变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5.宅基地土地权属争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调解工作,也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土地国策国情和法规政策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增强依法管地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6.城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7.违法处理: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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