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slj/2026-000001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水利局 |
| 公开目录 | 简明问答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简明问答:《关于明确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试行)的通知》 |
| 相关文件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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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此次出台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试行)政策的背景和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农村供水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进乡村振兴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是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营的关键。近年来,我县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覆盖面持续扩大,统一规范的供水价格标准,既有利于水资源节约保护,也有助于供水工程的日常管护和服务提升。 本次政策制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紧扣水利部等九部门关于完善农村水价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核心目的有三:一是规范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理顺价格形成机制;二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增强农村居民节水意识,提高农村水资源利用效率;三是兼顾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和农村居民承受能力,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期稳定运行,为全县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供水保障。 问:这次我县统一明确农村公共供水价格,群众最关心的水价标准具体是多少,该怎么理解分类水价? 答:本次我县农村公共供水实行分类指导价,按用水性质分三类,这是结合农村用水实际和节水要求制定的,简单说就是“不同用水性质,执行不同水价”。居民生活用水是保障大家基本生活的,为2.3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商业、行政办公等,指导价2.82元/立方米;特种用水是纯净水加工、洗浴、洗车这类高耗水行业,指导价3.53元/立方米。 制定三类水价的核心就是引导大家节约用水,高耗水行业多承担用水成本,保障基本生活用水的公益性。 问: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是如何收取的? 答:考虑到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目前仍处于规划建设阶段,暂不具备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条件,因此本次试行水价中未包含污水处理费,待后续设施建成投用后,将按程序另行明确征收标准。 关于水资源税,由县税务部门按规定核定,供水企业于年底统一缴纳,县财政将对该部分费用予以返还,这一举措既落实了国家水资源税征管要求,也避免了增加供水企业和用水户的负担。 问:针对特殊单位和困难群体,政策制定了哪些优惠措施? 答:政策始终坚持民生导向,对具有公益属性的非居民单位和困难群体制定了专项优惠政策。一方面,对以公益服务为主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统一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保障公益服务单位的运营成本可控;另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每人每月1立方米水费减免的政策,切实兜住困难群体的基本用水底线,确保政策温度直达民生。 问:对水价低于供水成本的,为什么要予以财政补贴? 答:我县农村地域广、供水管线长,输配水成本相对较高,本次核定的试行水价要兼顾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企业实际运营成本。增加财政补贴这一配套措施,既避免了因成本压力影响供水企业的服务质量,也防止了通过提高水价增加农村居民负担,实现了企业运营保障和民生保障的双向平衡。 问:本次试行水价的执行期限是多久?后续是否会进行调整? 答:本次农村公共供水试行水价试行期限为1年。设置试行期,主要是为了收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包括用水户的反馈、供水企业的运营数据等,为后续水价的正式制定和优化调整提供详实依据。试行期满后,我县将按照法定程序,结合实际执行情况重新调整完善农村公共供水价格,让水价标准更贴合县域发展实际。 问:对农村供水经营单位,政策提出了哪些具体工作要求? 答:供水企业是政策落地的关键主体,《通知》对其提出了两方面核心要求:一是内部管理层面,要加强精细化管理,优服务、降成本、建账册,为后续水价调整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支撑;二是政策宣传层面,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供水价格标准的主动公示公开,主动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确保用水户清晰知晓水价标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问:本次出台的新水价文件与原有水价文件相比,核心区别是什么? 答:本次新印发的水价文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收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后续确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与原有水价文件相比,各类核心内容无实质性调整,唯一的核心区别是在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用水的具体价格标准前,统一新增并明确标注了“指导价”属性,这一调整并非对水价标准本身的修改或调整,而是严格依据国家、省相关法规政策要求作出的制度性完善,填补了原有文件中未对农村公共供水价格属性进行明确界定的细节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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