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czj/2024-0000149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财政局 |
公开目录 | 简明问答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简明问答:《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相关文件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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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所规定的征收主体是什么? 本《办法》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办法》第三条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划定标准是如何界定,如何区分理解? 《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新建是指从无到有的过程,建立全新的建筑或设施,通常在空地或拆除原有建筑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是对现有建筑物或设施进行局部或整体的改造,涉及结构、功能、布局和外观的调整。扩建则是对已有建筑物进行扩展,在建设规模或体量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新区域、房间或功能;或因建筑使用性质、结构体系改变而建设。 三、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时需提供哪些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完规划许可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抄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并开具《平邑县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办理配套费缴款时,提供此《通知单》即可。 四、《办法》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什么时间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时间是:规划许可证办理完后、施工许可证办理前。2024年5月28日是本《办法》(平政办发〔2024﹞6号)开始实施的时间,在此之后办理完规划许可的设施,按照本《办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办法》中第六条的建筑面积是如何计算的? 《办法》中第六条的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即外墙外围面积计算。工业企业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办法》第九条的减免范围如何确定,可否自行增加减免范围? 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二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凡是本《办法》第九条减免规定未标明的项目,均不属于减免范围,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并由县财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严格审核确定,不能自行增加减免范围或确定征收标准。 七、《办法》第十一条中,享受政策减免的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需补缴已减免的费用;如果全额缴费的项目,建成后改变用途,成为符合条件的减免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退回已缴纳费用? 享受政策减免的项目是根据政策文件审核确定,不能自行增加减免范围或确定征收标准。全额缴费的项目建成后改变用途,成为符合条件的减免项目,不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回已缴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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