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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pingyisfj/2024-0000052 发布机构 平邑县司法局
公开目录 主要负责人、专家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0-1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专家解读:《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相关文件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专家解读:《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解读人:徐廷峰 山东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平邑县印发了《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流程、内容要求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对此,县政府网站邀请山东廷峰律师事务所徐廷峰律师对本《规定》进行解读。徐廷峰律师现担任包括平邑县委县政府、兰山区委区政府、沂河新区管委会、临沂市委市政府等在内的几十余家省内外政府机关、企事业行政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多次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表彰为优秀律师。

平邑县长期以来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2013年和2019年分别出台了《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核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我县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2023年12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公布了《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重新梳理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的大框架,2019年出台的《平邑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发生修改,相关内容已不符合新规定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县司法局着手起草《平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有其制定的必要性

《规定》在严格依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参照《临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了细节性的工作要求。同时也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以及部门“三定”方案的相关内容。既保持了与上位法的衔接性和一致性,也符合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诸多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与2019年出台的规定相比新《规定》主要有三个较为明显不同。一是与时俱进,全面补齐了审查要求:旧规定中,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的审查项目较为单一;新《管理规定》对标省市新规,对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评估、贸易政策合规审查作出了规定,更好地指导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妇女权益、贸易等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二是修改了旧规定与省市新规定相抵触或者被涵盖的部分:如旧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新《管理规定》则对标《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涉及属于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3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评估,实际上取消了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的时间限制。三是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更为详细具体:旧规定中,对征求意见、专家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议与公布标准等展开论述较少。新《管理规定》则进行细节化梳理,比如专家论证的适用情形、方式、内容,再比如“三统一”制度、文件登记号的格式、文件的印发方式等,涵盖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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