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xxgkb/2024-0000105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主要负责人、专家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主要负责人解读:平邑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陈金玲解读《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相关文件 | 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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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县政府网站有幸邀请到平邑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陈金玲同志,就《办法》的出台接受相关专访。 县政府网站:陈局长您好,您能介绍一下《办法》的背景依据吗? 陈金玲: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供热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费用支出。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1月5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进行一系列规范,于2023年4月1日起执行;2023年6月16日,临沂市政府办公室发布《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临政办〔2023〕5号文件),制定一系列适用于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我县现行的配套费管理办法是平政办发〔2020〕3号文,有效期至2024年3月21日。在此背景下,为继续做好我县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亟需制定新政策。由县财政局牵头,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配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平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自2024年5月28日起施行。 县政府网站:陈局长,您给讲一下《办法》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陈金玲: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包括四大重点内容。一是关于征收对象。配套费的征收对象确定为在我县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及城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上,实施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关于征收标准。根据我县实际制定的新政策收费标准为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镇规划区分别按每平方米180元、110元征收,另外,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的,城市集中建设规划区、镇规划区分别按每平方米50元、30元征收。工业企业减免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政策,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出台后,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规定不再执行。三是关于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事务,该费用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其他执收单位进行征收。具体部门分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抄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并开具《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此通知单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审核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款。在此过程中,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处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最终的竣工验收等事务时,都应当积极协作,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征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四是关于减免政策。新政策强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规定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范围和时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县政府网站:陈局长,本次修订的《办法》较上一版有哪些不同? 陈金玲:总体来看,这次修订后的《办法》较2020年发布的文件有一些变化。一是对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我县城市集中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调整为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 二是对配套费项目进行了整合归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将原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供热、供气、供水管网等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均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三是对征收对象进行了细化明确,由原来的“建设住宅楼、办公楼、商业等建筑”进一步明确为“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 四是对专项经营单位的资金拨付及资金性质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门向专业运营单位划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被视为政府资本性支出,并且由此产生的资产被认定为国有资产,这些资产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给相应的专业运营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是征收标准有变化,原文件对工业企业所有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镇规划区分别征收每平方110元、70元(新冠疫情期间,对厂房、仓库等生产性建设项目分别收取80元、60元),新文件对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等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分别执行每平方50元、30元,对工业企业厂房、仓库之外的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等建设项目在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分别执行每平方180元、110元;原文件对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配套费征收参照工业企业政策执行,新文件对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在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分别执行每平方180元、110元; 六是减免政策更加严格规范,新政策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配套费。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配套费。新《办法》对原有配套费减免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既有利于减费降负政策落实,也能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减免缓配套费问题。 县政府网站:通陈陈局长的细致介绍,相信大家对《办法》的相关内容有了进一步了解,谢谢陈局长。 陈金玲: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对我县财政事业的关注和支持。通过制定详细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等措施,保障征收和管理的规范性;对于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会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请大家放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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