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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2-02    点击:

平政发〔2018〕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17〕8号)等规定,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县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以“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为基本原则,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确保全县各级、各部门有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

二、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县内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三、制度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由县发改局、县法制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物价局等部门组成(成员单位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统筹协调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督导各级、各部门抓好制度落实,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各级、各部门政策制定机关要研究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确定责任单位,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审查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机制于 2017 年10月底前基本建立。

(二)严格规范增量。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制作《平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附件1)。

1.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多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将审查结论书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自我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作审查结论书。

2.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一并提交审查结论书;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一并报送审查结论书。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县政府审议的,要将审查结论书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3.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制定政策措施有组织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4.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咨询,也可以征求县价格、商务、市场监管、法制等部门的意见。

5.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有序清理存量。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部分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存量清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涉及的政策措施要逐一出具《平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政策制定机关要认真填写《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附件 2)和《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附件3),于2017年11月底前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定期开展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五)强化保障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抓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宣传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指导各级、各部门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强化组织监督,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 1.平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2.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3.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4.平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附件 1


平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政策措施名称


审查主体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具体审查部门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职务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政策措施类别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制定背景、重要性、

必要性


审查方式


审查结论


填表说明:

1.审查方式: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自我审查。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及采纳情况。

2.审查结论填写: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属例外规定可以实施的必须说明理由。

3.表内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外附纸。


附件2


平邑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

报送单位(盖章):

审查

机构

名称


部门负责人


职务


承办人


电话


现行政策措施的总数量(件)


审查

结果

分 类

本部门和本部门牵头的政策措施

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

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



属例外规定可以继续实施的政策措施数量



需要修改调整的政策措施数量



需要废止的政策措施数量



不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数量



备注


审查机构承办人

(签名):

年 月 日

审查机构负责人

(签名):

年 月 日

政策起草(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对需要修改调整和废止的政策措施必须一并附汇


附件 3


邑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


报送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政策措施名称

文号

出台

日期

制定单位

审查

结论

备注











































填表说明:“审查结论”栏填写“修改”“调整”或“废止”。


附件4


平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徐    涛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 刘如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孙建军 县物价局局长

成       员: 岳立功 县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洪松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基层财政管理局局长

                  李中民 县商务局副局长

                  彭庆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雯雯 县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林    丰 县经信局副局长

                  卢念香 县教育局党委委员、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唐素心 县人社局副局长

                  李万成 县科技局副局长

                  韩凤伟 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

                  姬   锋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苑   涛 县住建局副局长

                  牛和强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工程处主任

                  毛百华 县水保局副局长

                  周家龙 县农业局副局长

                  马振华 县文广新局副局长

                  孙维国 县卫计局党委副书记、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陈洪刚 县环保局党组成员、石材办副主任

                  李   云 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

                  于献红 县食药监局副局长

                  李学民 县地税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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