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发〔2017〕28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建立廉洁、高效、公正、文明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我县将结合实际,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平邑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4日印发《关于整合组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平政发〔2017〕16号),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和机构以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交警大队、县水利局、县渔业办、县水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城乡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地震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县粮食局等18个部门单位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县城市管理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全县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
(1)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发展改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人民防空管理(除涉密事项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9)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粮食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1)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特此公告。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