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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6年第二批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08-26    点击:

平政字〔2016〕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6〕10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10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6〕44号)和《关于2016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6〕100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17项,其中取消9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调整规范3项,承接市政府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2项,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项目2项。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要逐步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承接的事项,县直有关部门要纳入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要求编制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对调整列入的事项,要优化办理流程,精减办理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要规范完善中介服务标准,对于未列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附件: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平邑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4日


附件


调整取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承接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等项目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县文管执法局

取消


2

户外广告登记

行政许可

县工商局

取消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县安监局

取消


4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县质监局

取消


5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行政许可

县地税局

取消


6

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或者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物价局

取消


7

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县物价局

取消


8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行政征收

县物价局

取消


9

价格合法性、合理性认证

行政确认

县物价局

取消



(二)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调整方式

备注

1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许可

县交通运输局

调整为其他权力



(三)调整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3项


序号

实施主体

现事项名称

调整后事项名称

备注

1

县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核发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2

县国土资源局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3

县食药监局

① 食品销售许可

② 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四)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原实施机关

承接机关

文件依据

1

大型农业可再生资源利用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行政许可

市农业局

县农业局

临政字〔2016〕44号

2

第二代残疾人证合法复审确认

行政确认

市残联

县残联

临政字〔2016〕100号


(五)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平邑县县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项目2项


序号

单位

行政许可事项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县林业局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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